非法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罪

非法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罪是中國《刑法》規定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之一。以非法牟利為目的,故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在社會上以存款的形式公開吸收公眾資金的犯罪行為; 或者 “存款”以外的其他名義,如以投資、集資入股等的名義,將公眾資金吸收進來,卻不分配利潤或股息,而是支付固定利息的犯罪行為。前者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後者為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罪。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對行為人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一般犯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數額巨大(由有關司法解釋確定) 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指吸收公眾存款手段惡劣) 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此二罪的,對單位處以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前款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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