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系統科學界定上下級機關業務管理許可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積極穩妥地探索簡政放權。凡是下級機關可以承擔的事權,上級機關就不包攬,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外,均探索下放。
中央和省級民政層面,履行職能的方式主要是調查研究、制定政策、督查指導、績效評價,要把教育培訓、科技研發、標準研製前期工作、信息化建設等具體事務轉移給事業單位或社會組織;把指導志願者註冊登記及活動,實施各種類型的等級評定、資質認定、工作評估等委託給社會組織;把基本公共服務外的養老服務、社區便民服務、運營各種類型的民政服務機構、慈善超市和捐助管理站等交給社會組織或市場主體,實現行政職能和社會力量的有效結合與良性互動。
在著力擴大民政事業的社會參與方面,協調製定和施行政府購買社會服務、資金補助等制度,制定和落實社會力量提供社會服務的優惠政策,推進民政服務機構公辦民營、民辦公助,鼓勵社會力量通過獨資、參股、合作、租賃、併購等方式參與社會服務,推行公平競爭、擇優選用,廣泛集聚社會資源,形成多元並存、有序競爭、共同發展的社會服務供給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