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上海市靜安區環境保護局是主管全區環境保護工作的區政府組成部門,對本轄區環境保護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制訂本區貫徹環境保護政策法規的實施意見,並組織實施有關法規、規章和政策。2.根據本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研究編制本區環境保護中長期的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參與發展規劃的制定;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我區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和削減計畫;協調解決環境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3、負責大氣、水體、土壤、噪聲、輻射、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推進能源結構的調整;負責防治陸源污染物對河流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
4、負責本區環境綜合整治的組織、協調和實施。
5、監督對城市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的建設和生態環境破壞恢復工作;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管理生物技術環境安全;指導生態示範區建設。
6、調查處理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協調處理環境污染糾紛;負責環境監察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污染源治理資金的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本區環境保護執法檢查。
7、組織實施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標準。
8、組織實施排污申報、排污許可證、排污收費、環境影響評價等各項環境管理制度,對各類污染物排放實施監督管理;按管理許可權審批本區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區域開發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登記表。
9、負責環境監測、統計、信息工作,執行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管理全區環境監測網,組織實施環境信息化建設。
10、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環境保護科技攻關、科學研究和技術示範工程;指導和推進環境保護產業的發展。
11、開展環境保護教育,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受靜安區人民政府和上海市環境保護局委託受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12、參與本區域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環境安全的監督管理;參與輻射環境、放射性事故的應急處理。
13、負責行政訴訟的應訴工作。
14、承辦靜安區人民政府和上海市環境保護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