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邊縣供銷合作社

縣供銷社的職能是對本系統工作實行指導、協調、監督、服務,並負責直屬企業資產的經營管理。 (四)指導全縣供銷合作社的組織建設,促進基層社加強民主管理,密切同農民的聯繫,協調社員之間的關係,發揮群體聯合優勢。 (七)管理運營本級社有資產,對直屬企業單位行使出資人的職能;指導全縣各級供銷社社有資產的管理。

基本介紹

靖邊縣供銷合作社成立於一九四三年,前身是鹽務合作社,這個社曾為我國解放戰爭做出了突出貢獻,大作家丁玲同志,曾撰寫文章,高度讚揚了創始人田寶霖先生的成就。在計畫經濟歲月里,供銷社成為連線城鄉工農業發展的橋樑和紐帶,位居稅利大門,進入九十年代企業進行了改制,逐步用現代企業制度擴大經營範圍,充分發揮點多、面廣、網路全等優勢,更好地為“三農”服務,特別是農業生產資料供應,農產品的聯銷,努力實現鄉有超市、村有綜合服務社,有序組織農民創辦專業合作社,實現農超對接。

機構設定

靖邊縣供銷社機關內設機構為“四股一室”。即:政秘股、業務股、基層股、財計股、辦公室。現有在職幹部職工18人,社屬企業三個:農聯商貿有限責任公司、新東瑞生產資料有限公司、特種民爆器材有限責任公司。基層社改造後有19個,全系統有幹部職工480人,離退休人員210人。

行政職能

正確貫徹落實中、省、市關於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方針、政策;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積極參與農業產業化建設;大力興辦農民專業合作社和村級綜合服務社,把指導、協調、監督和服務作為出發點和立腳點;對全縣供銷合作經濟組織、專業協會進行指導、監督,指導所屬成員社的業務活動,促進城鄉經濟發展,行使和監督社會資產出資人代表職能,監督社有資產保值增值;維護全縣供銷合作社的合法權益,向鄉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農民社員和供銷合作社發展的意見和建議。

十一五期間的成就

十一五”期間,我社在中、省、市供銷社的指導以及縣委、縣政府的鼎立支持下取得了卓越的成就,實現經行銷售總額10500萬元,其中:農資3000萬元,工業品2700萬元,農產品4800萬元。新網工程建設成就顯著;完成4個連鎖門店和2個配送中心建設,實現連鎖銷售額4500萬元,實現農副產品市場交易額6000萬元,實現再生資源收購總額750萬元,完成煙花爆竹銷售額200萬元,完成化肥銷售20萬噸,市場占有率為77.5%。在全縣21個鄉鎮設立定點銷售門店62家,同時,基層組織體系建設初見規模,完成四個基層供銷社改造建設:張家畔供銷社、小河供銷社、席麻灣供銷社、海則灘供銷社,新註冊登記農民專業合作社33家,規範發展村級綜合服務社15個,完成農業產業化帶動農戶2萬戶,戶年均增收1000元,幫助農民推銷農產品總額6000萬元。從而為縣域經濟的發展作出了重要的貢獻。

光榮榜

2006年獲得市供銷社頒發的基層供銷社建設先進單位稱號、2007年獲得全市供銷社綜合業績考核一等獎、2008年獲得市供銷社頒發的專業合作社建設先進單位稱號、2009年獲得市供銷社頒發的煙花爆竹安全經營先進單位稱號及全市供銷綜合業績考核二等獎、2010年獲得市供銷社頒發的基層供銷社建設先進單位稱號及供銷系統綜合考核二等獎。

縣社職責

縣供銷社的職能是對本系統工作實行指導、協調、監督、服務,並負責直屬企業資產的經營管理。 (一)宣傳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及縣委、縣政府有關農村經濟工作和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研究制訂全縣合作經濟的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參與有關法規和政策的制訂,指導全縣供銷社的改革與發展,促進合作經濟的發展。
(二)承擔縣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的任務,按照縣政府的授權,承擔國家化肥、農藥、農用物資以及羊毛等重要物資的儲備、管理任務,對全縣重要農業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商品的經營進行組織、協調和管理;負責民爆物品、煙花爆竹和系統廢舊物資再生資源的經營管理。
(三)向縣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農民社員和供銷社的意見與要求,協商與政府有關部門及其他社會組織的關係,維護各級供銷社的合法權益。
(四)指導全縣供銷合作社的組織建設,促進基層社加強民主管理,密切同農民的聯繫,協調社員之間的關係,發揮群體聯合優勢。
(五)指導各級供銷社以新農村建設為契機,加強農村綜合服務體系建設,大力創辦各類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積極推進縣城經濟發展規劃,參與和推動農業產業化經營,開拓城鄉市場,為全縣合作經濟組織提供信息服務。
(六)協同各鄉(鎮)黨委做好對基層供銷社主任配備工作。指導全縣供銷社系統的組織隊伍建設和人才開發工作,組織指導對各級供銷社幹部和職工的教育培訓。
(七)管理運營本級社有資產,對直屬企業單位行使出資人的職能;指導全縣各級供銷社社有資產的管理。
(八)受有關部門委託,對有關行業、學科或業務範圍內的全縣性社會團體履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職能。
(九)代表縣內系統經濟組織與縣內外經濟組織以及國際經濟組織、社會團體、院校等開展經濟、貿易、技術、人才交流,簽訂合資合作協定,接受捐贈、資助、組織協商和指導系統的外經外貿工作。
(十)完成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一)接受市級供銷社的業務指導和市級生產資料、煙花爆竹集團公司的業務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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