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責調整,區人社局(區公務員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
(二)負責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基金及資金的管理。
(三)負責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的管理;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並組織實施,建立全區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四)開展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綜合政策、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創新實踐的研究;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的交流與合作工作。
(五)擬訂全區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創業促進就業制度、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貫徹執行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
(六)擬訂全區城鄉社會保險發展規劃和政策,建立統籌城鄉社會保險體系;貫徹執行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和基礎養老金統籌辦法;貫徹執行機關、企事業單位、城鄉居民、被征地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政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區社會保險及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區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承擔全區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監管責任。
(七)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綜合管理;貫徹實施公務員法;會同有關部門實施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
(八)負責全區事業單位人事工作的綜合管理,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事業單位人員、機關工勤人員的管理政策,指導人才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負責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牽頭推進技術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區優專家(人才)選拔和服務工作。
(九)貫徹執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落實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貫徹執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有關離退休政策。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並組織實施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畫;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維穩工作;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十一)擬訂全區行政機關公務員和事業單位人員培訓政策、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建立面向城鄉的勞動者職業培訓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區高技能人才、基層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機制。
(十二)牽頭組織實施勞動契約制度、集體契約制度,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貫徹執行全市企業工資指導線政策;貫徹執行企業職工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和工資正常增長、支付保障機制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農民工工作相關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三)貫徹執行禁止使用童工政策和非法使用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負責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
(十四)負責全區就業資金、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制定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全區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十五)負責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察,依法督(查)辦相關重大案件;監督用人單位執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情況,維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行政執法工作。
(十六)負責人才、智力引進;負責組織實施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標準化建設。
(十七)承辦區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八)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人社局(區公務員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工作目標、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人事管理、隊伍建設、機構編制、紀檢監察、離退休人員管理和信息、安全、保密、政務公開、後勤、固定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
(二)法制監督科。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負責依法行政工作;承擔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調解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培訓和諮詢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維穩工作(不含軍轉維穩工作);擬訂涉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共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牽頭組織實施勞動契約制度、集體契約制度,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指導管理全區機關、事業單位聘用人員契約鑑證和管理工作;指導全區企業建立職工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和落實工資正常增長、支付保障機制並監督實施;協調跨區域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擬訂禁止使用童工和非法使用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配套政策;查處違反勞動用工、社會保險、禁止使用童工、非法使用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規定的行為;負責對全區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建立並管理社會保險監督系統,受理投訴舉報;負責擬訂全區勞動保障監察工作規劃和監察計畫;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依法督辦重大案件;負責勞動監察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牽頭負責全區推進城鄉充分就業、社會養老、醫療保險等督查工作。
(三)軍官轉業工作辦公室(掛“成都市青羊區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辦公室”牌子)。貫徹執行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解困政策;負責全區軍隊轉業幹部的接收、安置、培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轉業幹部隨調家屬的安置工作;負責全區企業軍隊轉業幹部的解困工作;負責監督管理和協調全區軍隊轉業幹部維穩工作;負責全區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和服務工作。
(四)人才開發科。擬訂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規劃和年度計畫;指導全區人力資源開發、人才流動、人才市場準入制度實施等相關工作;負責人才開發和管理工作;負責高技能人才、基層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工作;指導和規範區屬職業培訓機構建設;負責全區(不含區屬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企業經營管理人才隊伍建設、基層實用人才隊伍建設、專家管理、專業技術職稱管理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負責區優專家的選拔、考核、管理及政府津貼發放工作;負責指導企業人才引進工作;負責全區人才信息的統計管理;擬訂全區引進國(境)外智力的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來華(回國)專家在我區工作或定居的管理工作;承擔因公出國(境)審查相關工作;按照職責分工做好落實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政策,負責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指導;負責外來勞動力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就業培訓的方針、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企業落實再就業政策;指導企業落實失業保險政策和貫徹執行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負責就業綜合統計工作。
(五)公務員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綜合管理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職位分類、錄用、登記、培訓、考核、職務升降、任免、競爭上崗、獎懲、辭職、辭退等工作;指導協調區級各部門實施國家公務員法工作;承擔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審核、報批和登記工作;依法承辦提請區人大常委會和區政府決定的人事任免事項;承辦區級部門(單位)、街道科級領導任免的備案工作;組織實施全區國家公務員輪崗交流、迴避工作;擬訂機關後勤服務人員管理、考核、獎懲、流動等辦法、措施並組織實施;參與擬訂全區公務員人才規劃;綜合管理政府獎勵表彰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實施政府獎勵制度;組織實施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設定、招聘、考核、聘任、培訓、獎懲、辭職辭聘等政策並組織實施;綜合管理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工作;綜合管理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職位分類、考試、職稱管理工作,完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推行專業技術職業資格制度,組織實施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制度;參與擬訂全區專業技術人才規劃;承擔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配備、選調和調入調出工作;負責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實時統計與綜合分析工作。
(六)工資福利與退管科。綜合管理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津補貼、福利、工齡計算及受處分人員工資待遇政策並組織實施;參與研究機構改革中涉及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工資、福利待遇等問題的政策研究;擬訂全區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方案;落實企業工資巨觀調控政策、工資指導線和最低工資保障政策,開展企業工資收入監督檢查,指導企業深化內部工資分配製度改革;綜合管理全區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退職工作;負責全區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擬訂臨時聘用人員管理、考核、獎懲、流動等辦法、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實施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人的技術等級考核工作;負責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計與綜合分析工作;負責全區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實時統計與綜合分析工作。
(七)社會保障管理科(掛“行政審批科”牌子)。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社會保險的方針、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區城鄉養老保險發展規劃;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基金及專項資金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區機關、企事業單位、城鄉居民、被征地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區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建立社會保險監督制度;擬訂全區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的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服務管理結算辦法及支付範圍並監督實施;負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的監督管理;負責社會保障有關問題的調查、檢查、參與行政執法監察;負責全區勞動能力鑑定工作;負責社會保障綜合統計工作;承辦區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八)調解仲裁與信訪科。擬訂全區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規劃和相關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國家公務員申訴控告政策的實施意見;受理國家公務員申訴控告事宜;負責全區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街道勞動爭議仲裁工作;承擔局來信來訪相關工作。
人員編制
(一)區人社局(區公務員局)機關配備行政編制25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區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辦公室主任(副局級)1名;科級領導職數7名。
(二)機關後勤服務人員統一按成委辦〔2010〕30號文的相關規定聘用和管理。
職責分工
(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的職責分工。
1.區人社局(區公務員局)負責依據職業病診斷結果,做好職業病人的社會保障工作。
2.區衛生局負責監督管理職業病診斷與鑑定工作,組織開展重點職業病監測和專項調查,開展職業健康風險評估,組織職業病的檢查和救治,負責醫療機構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監督管理,負責職業病報告的管理,組織開展職業病防治科學研究。
3.區安監局負責起草全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地方性政策措施,負責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負責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的職業衛生“三同時”審查及監督檢查,負責職業衛生檢測、評價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負責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等信息的匯總、分析,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有關違法違規行為。
4.區總工會依法參與職業危害事故調查處理,反映勞動者職業健康方面的訴求,提出意見和建議,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二)關於社會保障事務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許可權的劃分。按照市政府規定,社會保障的具體經辦事務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案件的審理在中心城區實行分級管理。
(三)成都市青羊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掛“成都市青羊區醫療保險管理局”牌子)為區人社局(區公務員局)所屬副處級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下設辦公室、社會保險基金單位徵集科、社會保險基金個體徵集科、基金管理科、養老保險待遇核定科、退休人員管理科、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科、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科(掛“成都市青羊區中小學生、嬰幼兒住院醫療互助金管理中心”、“成都市青羊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服務中心”牌子)、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科、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科,配備事業編制44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正科級)2名;科級領導職數12名(其中副科級領導職數2名)。
(四)成都市青羊區就業服務管理局為區人社局(區公務員局)所屬副處級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下設辦公室、就業服務科、失業保險科、創業促進科、計畫財務科,配備事業編制23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正科級)2名;科級領導職數5名。
(五)將原“成都市青羊區人才市場監察隊”與原“成都市青羊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整合為“成都市青羊區人力資源市場和勞動保障監察大隊”,為區人社局(區公務員局)直屬正科級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行政執法機構,配備行政執法類事業編制9名,其中:大隊長1名、副大隊長1名。
(六)原區人事局所屬事業單位劃歸區人社局(區公務員局)管理,其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