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能
辦公室負責局機關政務協調、文電處理、行政財務、機要、安全、保密、信訪、檔案管理工作;負責信息宣傳、目標管理、政務督辦和規範化服務型政府機關建設工作;牽頭負責涉及科技和智慧財產權法規和有關公共政策的研究、擬訂工作;負責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辦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工作;負責編制預算中的科技經費預決算並監督執行;參與擬訂重大科技投入政策和科技經費管理辦法;指導全縣科技隊伍建設,負責全縣科技管理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管理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工作;參與黨政一把手抓第一生產力目標責任制的考核工作;制定落實科技方針、政策的意見;擬訂全縣科技發展戰略和科技促進經濟與社會發展的政策措施;組織科技工作重大問題調研;擬訂發揮科技人員積極性、營造科技人才成長良好環境的有關政策;管理軟科學工作;負責科技宣傳工作。
高新及智慧財產權股
擬訂相關領域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的政策措施;組織工業領域科技發展計畫、火炬計畫的編制、管理和實施;負責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申報和管理;負責創新型企業認定的申報和管理;負責全縣科技型中小型企業創新基金的申報管理工作;負責全縣企業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認定的申報和管理;推動高新技術產業化相關技術服務體系建設,促進高新技術產業化示範推廣。擬訂基礎科學研究的政策措施,負責組織重大基礎研究項目的申報與實施;指導、協調全縣基礎研究工作。
負責編制全縣科技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和科技支撐、套用基礎研究、軟科學研究、“星火”、“火炬”、成果轉化、新產品、對外科技合作等科技發展、開發計畫;負責編制“套用技術研究與開發專項資金”(科技“三項費”)的預、決算,並對其使用管理實施監督;最佳化科技資源配置;綜合協調科技創新體系建設;負責科技統計工作;協調有關部門運用財政、信貸、稅收等經濟手段,實施對科技工作的巨觀調控;審核縣屬科研機構的組建和調整;研究提出科技成果及技術市場的政策措施和管理辦法;管理全縣科技獎勵、科技保密和科技相關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負責科技成果的鑑定、登記、統計和推廣套用;指導聯繫民營科技企業和科技中介機構;歸口管理全縣科技外事工作,負責我縣與國際間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的科技交流與合作;管理科技援助工作;負責指導技術市場的管理。
擬訂科技成果推廣、促進技術市場發展的政策措施;組織實施相關重大科技成果推廣和技術交易活動;負責科技獎勵工作,指導科技成果的評價、鑑定;指導和協調科技中介組織的規範、管理和發展工作。
農村及社會發展股
擬訂農村科技發展的政策措施;組織實施農業科技支撐計畫和星火計畫;牽頭農業方面的新技術、新品種的引進、試驗、示範、推廣工作;指導、協調農村科技產業和農業科技示範基地及先進實用技術的試點、推廣工作;指導星火科技示範區及農村綜合示範鄉鎮的試點、示範;指導創建科技進步先進縣及先進鄉鎮工作;擬訂科技促進社會發展的政策措施;組織實施社會發展方面的科技支撐計畫;推進社會發展領域科技產業和新興產業的發展;指導協調涉及人口、醫藥衛生、資源、環境等社會發展領域的綜合科技工作;負責可持續發展方面工作;指導、協調中藥現代化科技產業基地建設工作。
負責科學技術普及,負責制定科普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科普活動和科普基地認定的審查和上報審批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科學技術、智慧財產權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起草全市有關科學技術、智慧財產權的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二)牽頭擬訂全市科學技術和智慧財產權發展規劃,提出科學技術、智慧財產權的優先領域和發展重點;負責組織擬訂並實施科技支撐計畫、重點基礎研究計畫、軟科學研究計畫和統籌協調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重大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及關鍵技術、共性技術研究;牽頭組織經濟社會發展重要領域的重大關鍵性技術攻關。
(三)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科技重大專項實施中的方案論證、綜合平衡、評估驗收和擬訂相關配套政策,對科技重大專項實施中的重大調整提出建議。
(四)推進創新體系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促進產學研結合的政策措施,提出科研條件保障規劃和政策措施建議,推進科技基礎條件平台(基地)建設和科技資源共享。
(五)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新技術產業及園區發展政策措施,負責組織高新技術企業申報和市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指導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園區、基地的建設,推動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建設。
(六)組織擬訂科技促進農村和社會事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業科技園區建設,促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農村建設和社會事業發展。
(七)推進科技體制改革工作,提出科技體制改革的政策措施、相關科研機構組建和調整建議,最佳化科研機構布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和提出政策建議。
(八)負責本部門預算中的科技和智慧財產權經費預決算及經費使用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強化科技投入及最佳化科技資源配置的政策措施建議。
(九)擬訂科技成果推廣、科技獎勵、促進技術市場和科技中介組織發展的政策措施,指導科技成果推廣套用工作,組織相關重大科技成果套用示範,負責科技獎勵、科技保密、科技成果管理和技術市場工作,指導科技中介組織建設。
(十)組織擬訂科學技術普及規劃和提出政策措施建議,負責科學技術普及工作,指導協調科普活動和科技宣傳工作,推進全市科普能力建設,承擔科技評估管理和科技統計工作。
(十一)負責全市科技交流與合作事宜。
(十二)組織重大專利技術實施轉化和產業化,指導企事業單位專利技術轉化實施工作
(十三)負責全市專利中介服務機構的管理、監督和檢查,指導專利代理機構業務工作,參與以智慧財產權為主要內容的無形資產評估。
(十四)牽頭組織開展專利和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宣傳普及、教育培訓工作。
(十五)承擔市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六)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