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輻射事故應急預案

青海省輻射事故應急預案,是防止和緩解輻射事故對公眾健康和安全可能造成的危害指定的。

1 總則
1.1 目的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輻射安全法律法規所確定的省級人民政府在輻射事故應急中的任務,防止和緩解輻射事故對公眾健康和安全可能造成的危害,制定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1.2.1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1.2.2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1.2.3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1.2.4 《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2.5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1.2.6 《青海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2.7 《國家環保總局輻射事故應急方案》
1.3 工作原則
1.3.1 以人為本。把保障人民民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作為應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加強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提高科學指揮的能力和水平;充分依靠各級領導、專家和公眾的作用,建立健全處置突發性輻射事故的有效機制。
1.3.2 依法規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及程式,依法行政,依法實施應急預案。
1.3.3 分級負責。根據突發性輻射事故的性質、可控性、所需運用的資源、影響範圍等因素,實行分級管理、分級回響、條塊結合、屬地管理,分級設定和啟動應急預案,落實崗位責任制,明確責任人及其指揮許可權。
1.3.4 資源整合。按照條塊結合、資源整合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現有資源,按照職責分工,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輻射事故的應急準備及回響、調查處理和定性定級工作,公安、衛生部門參與,相互密切配合。
1.3.5 平戰結合。貫徹預防為主、常務不懈的思想,認真做好應對突發性輻射事故的思想準備、預案準備、機制準備和工作準備,健全信息報告和科學決策體系以及應急處置專業隊伍,做好對公眾的教育和防護知識的宣傳普及。
一旦發生輻射事故,專業部門即可根據本預案,按輻射事故性質準確收集信息,進行分析評價,及時採取行動並向有關決策部門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1.4 現狀
我省核技術廣泛套用於醫療衛生、石油、化工、電力、冶金、建材等行業。現有放射源使用單位五十多家,持有各類放射源五百餘枚,核素種類十多種,放射源主要集中在西寧市、海東地區、海西州。另外,我省放射性廢物庫集中貯置放射性廢源近七百枚、放射性廢物近五千公斤。主要發生的突發性輻射事件為放射源被盜、丟失、失控或放射源破損造成環境的污染。
1.5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以下各類事件的應急回響。
1.5.1 放射性廢物處置設施被盜、破壞;
1.5.2 核技術套用中發生的輻射事故,包括放射源環境污染事故;
1.5.3 放射性物質運輸事故;
1.5.4 伴生礦輻射事故;
1.5.5 可能影響我省的境外核事故和帶高放射性太空飛行器墜落事故;
1.5.6 輻射恐怖事件;
1.5.7 其它輻射事故。
1.6 放射性事故分級
1.6.1 一般輻射事故(Ⅳ級):Ⅳ、Ⅴ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或導致人員受年劑量限值的照射。
1.6.2 較大輻射事故(Ⅲ級):Ⅲ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或導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
1.6.3 重大輻射事故(Ⅱ級):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或導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
1.6.4 特別重大輻射事故(Ⅰ級):利用放射性物質進行人為破壞事件,或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造成大範圍嚴重輻射污染後果,或導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2 組織機構與職責
青海省輻射事故應急回響體系,在省輻射事故應急領導小組的統一指揮下,各職能部門及有關單位各盡其責。平時做好事故應急準備,應急時進行快速、有效的回響。
2.1 應急組織體系
青海省輻射事故應急體系由省輻射事故應急領導小組、省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輻射事故應急辦)、省政府有關部門、省輻射事故應急調查處理中心,州、地、市輻射事故應急機構組成。青海省輻射事故應急回響組織體系如圖所示。
2.2 青海省輻射事故應急領導小組的組成與職責
青海省輻射事故應急領導小組由省政府有關部門組成,省環保局局長操作組長,省公安廳、省衛生廳、省財政廳主管廳長和省環保局主管局長擔任副組長。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和國家輻射事故應急的方針政策,負責組織轄區內事故調查,事故定級、審定事故報告和應急工作報告。
(2)領導各部門積極做好輻射事故應急準備和應急回響工作。
(3)依據省輻射事故應急調查處置中心提供的事故分析、監測結果、事故後果影響評價結果和事故預期的發展過程技術資料,並對事故發生單位的應急決策、回響和採取緩解事故的措施和保護行動進行判斷,指揮輻射事故應急回響行動。
(4)及時向國家環保總局、公安部、衛生部和省人民政府報告有關輻射事故調查、監測和應急處置情況,提出保護公眾和環境的措施建議,對事故發生單位提供技術諮詢和支持。必要時申請省人民政府或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安部、衛生部協調省內各有關部門或相鄰省區的支持和支援。
2.3 省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的組成與職責
省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是省輻射事故應急領導小組的工作班子和執行機構,設在省環保局輻射環境管理處,在輻射事故應急回響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1)組織宣傳貫徹國家輻射事故應急工作的方針和政策,監督落實輻射事故應急回響方案的各項工作,組織開展全省的輻射事故應急準備工作。
(2)在輻射事故應急期間綜合協調各應急回響單位的啟動和行動配合,負責傳達和貫徹省輻射事故應急領導小組的指令;負責向國家環保總局和省人民政府提交事故報告,負責與國家環保總局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及其他有關廳、局、委、辦的聯絡和信息交換工作。
(3)督促檢查各應急回響部門的輻射事故應急準備工作。
(4)組織輻射事故應急人員的培訓、應急演習和演練。
(5)組織開展輻射事故應急的公眾宣傳教育工作。
(6)負責輻射事故的信息發布。
(7)執行24小時值班制度。
2.4 青海省輻射事故應急調查處置中心的組成與職責
省輻射事故應急調查處置中心是省輻射事故應急領導小組在輻射事故應急回響工作方面的現場調查、監測和處置的技術支持單位。輻射事故應急調查處置中心設在省輻射環境管理站,主要職責是:
(1)在輻射事故應急方面,為省輻射事故應急領導小組決策提供技術支持和保障,為省內有關部門和輻射事故發生單位提供有關緊急保護公眾和環境防護措施的建議,提供應急回響的技術諮詢。
(2)接收整理和分析輻射套用設施的輻射環境數據,對各類數據進行分析和評價。建立輻射安全、輻射環境質量資料庫,收集整理射事故應急相關信息。
(3)在事故現場開展調查、監測和應急處置工作,對輻射事故進行分析和評價,對事故後果進行評價和預測;向應急領導小組提出應急回響措施建議。
(4)協助編制與修訂省輻射事故應急回響方案,並根據應急回響方案的要求,制定輻射事故應急實施程式;承擔應急組織體系有關人員的應急知識和應急技術的培訓工作,開展輻射事故應急演習。
(5)承擔日常應急準備和應急管理工作,做好輻射事故應急的聯絡及信息交換;保證輻射事故應急調查處置中心各類應急設施的可靠運行。執行24小時電話值班。
2.5 省公安部門的職責
組織警力,開展對丟失、被盜放射源的立案偵查和追繳工作,配合開展事故原因調查工作。
2.6 省衛生部門的職責
開展輻射事故的醫療應急,對受輻射傷害人員開展體檢、診斷、救治和醫學善後工作。配合開展受照人員劑量的估算工作。
2.7 省財政部門的職責
負責安排和保證輻射事故應急所需經費。
2.8 各州、地、市輻射事故應急機構的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輻射事故應急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及全省輻射事故應急工作要求,組織制定所轄區的輻射事故應急回響方案。
(2)了解所轄區輻射事故的發生原因、事故狀態和發展趨勢。
(3)參與、配合輻射事故應急回響工作。
(4)及時向省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報告情況。
(5)開展轄區內的輻射事故應急準備工作,完成省輻射事故應急領導小組下達的其他應急任務。
3 輻射事故的防範和預警
3.1 貫徹預防為主的原則,建立快速預警監控隊伍,配備必要的檢測和評價設備,與公安、衛生等部門密切配合,防範輻射事故。
3.2 加強核技術利用中放射源的實物保護。從防範輻射事故的高度出發,通過對全省核技術利用單位的輻射安全放可、放射源轉讓審批和轉移備案、現場檢查、申報登記、查清底數、監督加強安全防護措施,以及強制收貯閒置廢棄放射源等工作,清除事故隱患。
3.3 加強對放射源運輸過程的實物保護,落實技術措施,清除隱患。
3.4 完善城市放射性廢物的實物保護系統。重點做好對庫房、圍牆加固和維修;確保運行費用,配備專業技術人員,保證通訊、報警系統暢通。
3.5 建立健全全省放射源監督管理制度,對放射源的進出口、使用、運輸、貯存、處置等各個環節進行動態跟蹤和有效管理,為輻射事故應急提供信息基礎。
4 應急回響
4.1 應急啟動
當發生輻射事故並有可能污染環境時,省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接到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指令或接到公安部門、州、地、市環保部門、事故責任單位的報告後,立即按通知程式,在2小時內報告省輻射事故應急領導小組,並通知省輻射事故應急調查處置中心。省輻射事故應急調查處置中心按通知程式啟動應急人員。
4.2 應急聯動
4.2.1 應急體系內部聯動
省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或輻射事故應急調查處置中心收到輻射事故報告後,必須保持相互通訊聯絡。省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負責與省輻射事故領導小組成員、省輻射事故應急調查處置中心及有關部門的通訊聯絡。
省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提出省輻射事故應急人員名單,並將名單報國家環保總局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和輻射事故應急技術中心備案。應急人員名單如有變動,必須及時更新、發給有關人員,並定期檢查核對。
應急期間工作聯絡原則是:
(1)各崗位任務明確,盡職盡責,聯絡渠道明確、固定;
(2)聯絡用語規範,嚴格執行記錄製度;
(3)統一對外聯絡。
4.2.2 與省人民政府和國家環保總局的聯動
由省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負責,根據省輻射事故應急領導小組組長的指令,及時向省人民政府和國家環保總局匯報輻射事故應急回響期間的工作情況。
4.2.3 與省反恐部門的聯動
發生輻射恐怖事件時,由省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及時與反恐部門保持聯絡,按省反恐預案的要求,協調配合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4.2.4 與公安、衛生部門的聯動
對涉及放射丟失、被盜和人員傷(亡)的輻射事故,由省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負責,分別與公安和衛生部門聯絡。
4.2.5 與輻射事故單位的聯動
由省輻射事故應急調查處置中心負責。
4.3 應急回響
對於在我省境內發生的,有可能給公眾生命健康和國家、公民的財產造成危害,由環境造成污染的輻射事故,根據事故性質、狀態、危害程度分級進行回響。
4.3.1 一般輻射事故的應急
一般輻射事故,啟動Ⅳ級應急回響。當放射源確認處於設施內部(或運輸內容)或一個環境位置清楚的小範圍內,且源未發生泄漏或放射性物質污染只有輕微的局部彌散。對這類事故,在省輻射事故應急領導小組的指揮下,由省輻射事故調查處置中心在公安、衛生部門的配合下進行處理,將事故應急處理情況報省人民政府、國家環保總局。
4.3.2 較大、重大輻射事故的應急
較大輻射事故啟動Ⅲ級應急回響,重大輻射事故啟動Ⅱ級應急回響,當Ⅰ、Ⅱ、Ⅲ類放射源完全失控,處於設施外地點不明處;或源的泄漏已造成一定的放射性污染;運輸高輻射水平放射源的B型貨包嚴重喪失其螢幕性能時,省輻射事故應急回響體系全面啟動。
對於重大輻射事故啟動《青海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服從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委員會的組織指揮,需要有關應急力量支援時,及時向國家環保總局和省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提出請求,主要開展下列應急回響活動:
(1)省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根據國家環保總局和省人民政府的指令或接到事故責任單位的報告,按規定程式和途徑,通知省輻射事故應急回響組織的有關人員。
(2)組織、指揮省輻射事故應急調查處置中心立即趕赴事故發生地,對輻射事故及污染進行調查處理,對事故性質和級別做出判斷。如需國家環保總局技術支持,立即向國家環保總局請救支援。
(3)迅速啟動環境輻射應急監測系統,快速、及時赴事故現場,開展輻射應急監測,確認污染的性質、範圍、程度、變化趨勢,並提出輻射防護和安全處置建議。
(4)了解導致應急狀態的原因及發展過程,對事故責任單位的應急決策、回響行動及採取的措施和防護進行技術評估、監督和提出建議。
(5)組織指導事故單位開展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減輕或消除事故危害。清除放射性污染,立案追繳被盜、丟失的放射源診斷和救治受輻照人員。
(6)向國家環保總局和省人民政府報告事故調查處理情況,提出保護公眾和環境的措施建議,組織有關部門實施放射性去污洗消工作。
4.3.3 特別重大事故的應急
特別重大輻射事故的Ⅰ級應急回響,由國家環保總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我省在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委員會的指揮下啟動《青海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組織省輻射事故應急回響體系和有關廳局全面配合參與。
4.3.4 擴大應急
(1)境外核事故或帶高放射性的太空飛行器墜落事故引起的輻射應急
輻射事故應急回響任務是:當這類事故可能影響到我省某個地區時,在預先接到省人民政府或國家環保總局的通知後,立即做好進行應急監測的準備工作;在省人民政府或國家環保總局的組織、支援、協調下對事故發生後的輻射環境開展監測工作和對需要採取保護公眾和環境的措施,向省人民政府和國家環保總局提出建議。
(2)輻射恐怖事件應急
接到省反恐部門的通知後,省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及時報國家環保總局,根據事件性質特點和環境危害情況在省人民政府的統一指揮下,開展應急監測,劃定輻射範圍,提出保護公眾和恢復環境的措施和建議,配合反恐部門開展消除輻射污染和危害工作。
4.4 事故報告
4.4.1 事故報告時限
輻射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以及負有監管責任的單位發現輻射事故後,應在1小時內向所在地縣、州(地、市)環保部門和省輻射環境管理站報告,同時,應將涉及放射源丟失、被盜和可疑故意引起的輻射事故向公安部門報告,將涉及人員傷(亡)的輻射事故向衛生部門報告。省環保局接到報告後1小時內向環保總局和省人民政府報告,並立即組織進行現場調查處理。重大(Ⅱ級)、特別重大(Ⅰ級)輻射事故,由省人民政府立即向國務院報告。
4.4.2 事故報告方式與內容
輻射事故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三類。初報從發現輻射事故後起1小時內上報;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後隨時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輻射事故處理完畢後立即上報。
初報可用電話直接報告,主要內容包括:輻射事故的類型、發生時間、地點、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質、人員受害情況、輻射事故潛在的危害程度、轉化方式趨向等初步情況。
續報可通過網路或書面報告,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確切數據,輻射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進展情況及採取的應急措施等基本情況。
處理結果報告採用書面報告,處理結果報告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輻射事故的措施、過程和結果,輻射事故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後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
4.5 安全防護
4.5.1 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工作人員應根據不同類型輻射事故的特點,配備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採取安全防護措施。
4.5.2 公眾的安全防護
現場公眾的安全防護工作主要有:
(1)根據輻射事故的性質、特點,告知公眾應採取的安全防護措施;
(2)根據事發時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確定公眾疏散的方式,指定有關部門組織民眾安全疏散撤離;
(3)在事發地安全邊界以外,設立緊急避難場所。
4.6 信息發布
由省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負責。
4.7 應急結束
(1)當事故得到控制,事故條件已經消除。
(2)採取並繼續採取一切必需的防護措施以防護公眾免受污染,並將事故後期可能引起的照射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省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執行下列行動:
(1)評價所有的應急日誌、記錄、書面信息等。
(2)評價造成應急狀態的事故,指導有關部門和事故責任單位查出原因,防止重複出現類似事故。
(3)評價應急期間所採取的一切行動。
(4)根據實踐的經驗,修改現有的應急計畫和程式。
5 後期處置
應急結束後,省輻射事故應急調查處置中心應在一周內向省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提交應急調查處理報告,省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負責匯總,並在事故後兩周內向省輻射事故應急領導小組提交總結報告,經批准後一個月內報省人民政府、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對造成環境污染的輻射事故,省環保局在國家環保總局的指導下有計畫地組織輻射環境監測,審批和監督實施去污計畫及去污產生的放射性廢物的安全處置計畫。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與信息保障
省輻射事故應急領導小組組成人員、省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和省輻射事故調查處置中心負責人配備無線手機電話,保持通信暢通和信息共享。
6.2 應急設施和設備
6.2.1 省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具備下列資料和辦公設備:
(1)檔案及資料:國家及地方相關法規,青海省輻射設施分布地圖、交通圖;全省輻射運營單位應急指揮名單、電話、通信地址;國家環保總局輻射事故應急電話、傳真;省輻射事故應急領導小組、省政府有關部門及省輻射事故應急調查處置中心相關人員名單、職務、聯繫電話、通信地址,青海省輻射事故應急回響預案;國家環保總局應急組織回響方案、實施程式、主要人員名單及聯絡方法。
(2)辦公通訊設備:應急專用電話一部,傳真機一台,微機一台。
6.2.2 省輻射事故應急調查處置中心
省輻射事故應急調查處置中心的主要功能是在應急狀態下迅速及時趕赴事發現場,準確有效判別輻射事故的性質、程度和範圍及變化趨勢。根據輻射應急回響要求,應急監測資料、設備應包括:
(1)各類輻射應急監測技術資料;
(2)運送應急監測人員和儀器的交通工具;
(3)應急流動輻射監測儀器設備、分析測試設備和個人防護設備。
6.3 應急隊伍保障
應急隊伍包括:省環保局專業的輻射環境管理人員、公安部門的執法人員和衛生部門的醫療人員,這些專業人員要按其編制保證,及時補充後續力量,使該隊伍的組織、反應能力能夠滿足輻射事故應急的需要。
6.4 經費保障
財政部門應在年度財政預算中,將本地區突發性輻射事故應急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確保輻射事故發生後應急回響工作順利進行。
6.5 醫療衛生保障
醫療部門要保障輻射事故致傷(亡)人員的應急醫療服務,保障輻射區內公眾身體健康,儘可能使輻射傷亡人員減少到最低程度。
6.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要根據輻射事故發生的治安性質,組織警力,立案偵察和追繳被盜放射源,保證輻射事故發生後的應急秩序,充分保證應急工作的正常開展。
7 宣傳、培訓和演習
7.1 公眾宣傳教育
通過廣泛宣傳,使公眾認識輻射事故的危害性,科學地掌握有關輻射及輻射事故對人類的作用及自救、互救的基本常識。
7.2 培訓
根據預案和實際工作需要,省輻射事故應急辦統一組織輻射事故應急人員的培訓。
7.3 演習
根據需要,省輻射事故應急辦組織輻射事故應急監督監測演習,提高防範和處置突發性輻射事故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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