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樹州環境保護局

玉樹州環境保護局

根據中共青海省委辦公廳、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玉樹州州縣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青辦發〔2009〕74號)和中共玉樹州委、玉樹州人民政府《關於州人民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玉發〔2010〕4號),設立玉樹州環境保護局,為州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州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劃入原州林業和環境保護局的環境保護職責。

(三)承接省環保廳下放的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審批和發放職責。

(四)將重要飲用水源地、主要區域、流域、危險廢物和土壤等有關污染防治專項規劃編制中的技術工作以及水、大氣、噪音專項環境功能區劃編制中的技術工作交給事業單位承擔。

(五)加強環境治理和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職責;加強落實減排目標、環境監管的職責;加強農牧區環境保護職責。

(六)州環境保護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州水利局對水資源利用負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有關環境保護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擬定本地區環境保護髮展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環境功能區劃、環境保護標準和污染排放標準;監督管理環境污染防治和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調查處理環境污染事故及污染糾紛。

(三)負責落實減排目標責任。依照規定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排污收費、排污許可證、污染限期治理進行監督管理,督察、督辦、核查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工作。

(四)負責環境污染的監督管理。負責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及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

(五)負責全州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污染管理工作。監督管理電磁輻射、高壓輸變電、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六)組織開展生態環境質量評估工作;承擔自然環境和資源保護工作,提出自然保護區的審批建議;監督管理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資源開發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

(七)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協調指導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協調指導農牧區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科技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

(八)指導實施環境監測制度和規定,建立和施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九)組織開展環境科學技術研究、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和社會公眾參與環境保護工作。

(十)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一)承辦州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部門設定

玉樹州環境保護局設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統計、政務公開、督察督辦、安全保密和信訪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承擔環境保護目標責任考核有關工作;擬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政策、規劃、綱要,並組織實施;承擔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承擔環境統計的匯總分析、環境統計年報、統計報告的起草工作;發布環境信息;擬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建立和組織實施總量減排責任制考核制度;負責污染源普查工作。

(二)環境保護科

指導、協調、監督全州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指導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及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擬訂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依法負責對重大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和處理;負責指導和監督礦區復墾、生態破壞恢復整治,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監督檢查土壤污染防治和修復工作;監督指導農村和小城鎮生態環境保護和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負責環境監測及生態狀況評估;監督管理飲用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城鎮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強制性審核,組織實施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及電子產品廢物等的登記和處理,對電磁輻射、高壓輸變電、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實行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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