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族事務委員會

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原青海省民族事務委員會與青海省宗教局),是省人民政府管理全省民族宗教工作的職能部門。

背景

根據中共青海省委辦公廳、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青海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精神和青海省民族宗教工作的特點,青海省委、省政府在今年3月份省政府機構改革中,將青海省民族事務委員會及青海省宗教事務局職責整合,組建了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作為省政府組成部門,不再保留青海省民族事務委員會及青海省宗教事務局牌子。

成立

2010年6月4日上午,新組建的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舉行掛牌儀式,青海省民宗委黨組書記、主任普日哇致辭,青海省編辦主任韓德榮和青海省政府副秘書長晁海軍共同為省民宗委揭牌。

主要任務

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民族宗教問題的法規,加強對全省民族宗教事務的巨觀管理和指導;加強調查研究、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工作;參與研究制訂有關社會管理和發展經濟與文化教育事業的政策,及時掌握並研究解決新情況和新問題,促進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事業的發展,促進各民族共同奮鬥、共同繁榮發展,不斷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維護國家的統一和穩定。

主要職能

一、貫徹落實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法規。組織開展民族宗教政策的執行情況和民族宗教問題的調查研究。

二、監督實施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設,監督辦理少數民族權益保障事宜,指導民族自治州、縣重大慶祝活動。

三、貫徹執行協調民族關係的原則、方法,促進各民族間的平等團結、互助合作,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宜,維護社會穩定和國家統一;組織和承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

四、協助擬定民族地區改革開放、經濟發展規劃,研究執行中央對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調查研究農牧區、貧困地區少數民族經濟發展中的有關問題,配合有關部門承辦民族地區扶貧事宜;組織調查研究民族地區科技發展、對口支援、經濟技術協作和民族貿易、民族特需品生產,參與管理有關專項資金及專項貸款。

五、研究少數民族教育、文化、藝術、衛生、體育、新聞出版等方面的特殊問題並提出相關意見,承辦相應事務,參與管理有關民族教育專項資金。

六、管理全省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出版和民族古籍的蒐集、整理、出版工作。

七、對政府系統民族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加強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聯繫,組織少數民族學習、參觀、考察等事宜;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等工作。

八、保護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利,保護宗教教職人員履行正常的教務活動,保護信教民眾正常的宗教活動。

九、對有關宗教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實施進行行政管理和監督;引導、促進宗教在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活動,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

十、推動宗教界人士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鞏固和發展同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

十一、幫助宗教團體培養、教育宗教教職人員,辦好宗教院校,搞好自身建設;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協助或協調的事務。

十二、負責全系統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三、承辦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地理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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