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可可西里自然遺產地保護條例
(2016年9月23日青海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可可西里自然遺產地保護,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可可西里自然遺產地及其緩衝區規劃、保護、管理和利用活動。
可可西里自然遺產地是指按照國家規定的自然遺產地劃定標準和程式,在玉樹藏族自治州治多縣可可西里地區及索加鄉、曲麻萊縣曲麻河鄉行政區劃內劃定並公布的區域。
緩衝區是指按照法定程式劃定並公布,在功能上對可可西里自然遺產地保護有重要影響的外圍相鄰區域。
第三條 可可西里自然遺產地的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嚴格保護、統一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對可可西里自然遺產地規劃、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具體工作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可可西里自然遺產地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可可西里自然遺產地的保護和管理工作,並接受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業務上的監督指導。
可可西里自然遺產地的州、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可可西里自然遺產地保護工作的領導。可可西里自然遺產地的州、縣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環保、林業、農牧、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水利、旅遊、氣象等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相關職責。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和可可西里自然遺產地的州、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可可西里自然遺產地保護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可可西里自然遺產地管理機構可以依法籌集資金,用於可可西里自然遺產地保護。資金使用情況應當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可可西里自然遺產地資源的義務,有權制止、舉報破壞可可西里自然遺產地的行為。
第二章 規 劃
第七條 編制可可西里自然遺產地規劃應當突出生態文明理念和普遍價值,保護地質遺蹟、生態演變過程、自然風景美學價值、生物多樣性,充分發揮科研、教育、展示功能,合理開展生態科普旅遊,構建自然遺產地科學保護和合理利用機制。
第八條 可可西里自然遺產地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
可可西里自然遺產地總體規劃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可可西里自然遺產地詳細規劃由可可西里自然遺產地管理機構組織編制,經州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可可西里自然遺產地規劃經批准後,應當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第九條 可可西里自然遺產地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及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規劃、國家公園規劃相銜接。
可可西里自然遺產地的旅遊等專項規劃,應當與可可西里自然遺產地規劃相銜接。
第十條 編制可可西里自然遺產地規劃,應當公開徵求有關部門、專家學者和公眾的意見。
第十一條 經批准的可可西里自然遺產地規劃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調整,確需變更或者調整的,應當報經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十二條 可可西里自然遺產地規劃應當嚴格控制各類工程建設、旅遊開發及生產經營等活動。
依照可可西里自然遺產地規劃實施工程建設、旅遊開發及生產經營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制定生態保護方案,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審批手續,並採取有效防控措施,保護好自然景觀、水體、林草植被、野生動物資源和地形地貌。
第十三條 可可西里自然遺產地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制定相關制度,加強可可西里自然遺產地保護、管理和利用。
第十四條 可可西里自然遺產地管理機構應當開展自然遺產地保護狀況的監測、調查、登記、評估、評價等相關工作,建立自然遺產資源保護管理檔案,引導開展與自然遺產保護有關的科研、科普、教育活動。
第十五條 可可西里自然遺產地管理機構應當設立自然遺產地界樁、界碑和安全警示等標識標牌。
第十六條 可可西里自然遺產地管理機構應當每年向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可可西里自然遺產地規劃執行、資源保護、自然環境變化、監測數據等情況,並根據自然環境變化、監測數據等確定下一年度的保護管理措施。
第十七條 在可可西里自然遺產地開展生態科普旅遊、科學研究等活動,應當遵守保護和管理的各項制度,制定方案和計畫,依照法定程式審批。
在可可西里自然遺產地的緩衝區從事科學研究、遊覽觀光等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八條 可可西里自然遺產地內的原生生態系統、瀕危特有物種棲息地、自然遺蹟受到威脅,需要採取人為干預措施的,可可西里自然遺產地管理機構應當報告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經專家論證後方可實施。
第十九條 在可可西里自然遺產地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開山、採石、取土、採礦等破壞自然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動;
(二)擅自引進外來物種;
(三)非法捕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四)擅自移動或者破壞界樁、界碑和安全警示等標識標牌;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可可西里自然遺產地管理機構應當保護野生動物棲息地和自然遷徙路線,確保野生動物生存環境、生活習性不受人為破壞和干擾。
經依法批准的建設項目選址應當避讓野生動物棲息地和自然遷徙路線,無法避讓確需跨越野生動物棲息地和自然遷徙路線的建設項目應當充分論證、科學設計和合理施工。
第二十一條 鐵路管理部門應當在可可西里自然遺產地及其緩衝區採取保護措施,防止野生動物進入機車行駛區域。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在可可西里自然遺產地及其緩衝區公路沿線科學設定動物穿越通道,並設立警示標牌。
途經可可西里自然遺產地及其緩衝區公路的車輛駕駛人員和其他人員應當自覺避讓野生動物,禁止驚擾野生動物。
第二十二條 可可西里自然遺產地管理機構應當組織當地居民參與自然遺產地的保護和管理工作,引導、培養當地居民採用有益於自然遺產地保護的生產生活方式。
第二十三條 鼓勵可可西里自然遺產地的州、縣人民政府和自然遺產地管理機構依法採用特許經營的方式實施基礎設施建設。
可可西里自然遺產地及其緩衝區的餐飲、住宿、紀念品銷售、民俗展示、文體娛樂等項目,由自然遺產地管理機構按照規劃,通過公平競爭的方式,依法選擇經營者。
第二十四條 可可西里自然遺產地的州、縣人民政府和自然遺產地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可可西里自然遺產地科學知識普及和宣傳教育,提高公眾對自然遺產價值的認識,增強自覺保護意識。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可可西里自然遺產地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整改、沒收違法所得,並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開山、採石、取土、採礦等破壞自然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責令恢復原狀,並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引進外來物種的,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擅自移動或者破壞自然遺產地界樁、界碑和安全警示等標識標牌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准擅自變更或者調整可可西里自然遺產地規劃的,予以通報批評、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改情況的匯報
省人大常委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了《青海省可可西里自然遺產地保護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草案修改稿認真吸納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初審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建議,內容充實,符合我省實際,已比較成熟,同意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法工委認真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建議,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修改。9月21日下午,法制委員會召開第三十五次全體會議進行了統一審議,提出了草案表決稿。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八十五次主任會議同意,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關於可可西里自然遺產地範圍的規定應進一步斟酌。經研究,可可西里自然遺產地的範圍,目前已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程式劃定。可可西里自然遺產地已於2015年1月列入《中國世界遺產預備名單》。據此,建議將草案修改稿第二條第二款修改為“可可西里自然遺產地是指按照國家規定的自然遺產地劃定標準和程式,在玉樹藏族自治州治多縣可可西里地區及索加鄉、曲麻萊縣曲麻河鄉行政區劃內劃定並公布的區域。”(草案表決稿第二條第二款)
二、根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意見,建議將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條第三項修改為“非法捕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草案表決稿第十九條第三項)
三、建議本條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審議結果的報告
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初次審議了《青海省可可西里自然遺產地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推進可可西里地區申報世界自然遺產地工作,加強可可西里地區的保護和管理,制定本條例非常必要。草案結構合理、內容全面,基本成熟。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法工委認真研究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建議,編髮了法制工作簡報,制定了統一審議工作方案,並就主要問題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進行了溝通協調。之後,根據省政府申遺工作進程,適時開展統審工作,對草案進行了反覆研究修改,提出草案修改稿。9月13日,法工委召開徵求意見座談會,聽取了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省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意見建議。在此基礎上,又召開常委會法制諮詢組專家論證會,對草案修改稿作了進一步研究論證。9月14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三十四次全體會議進行了統一審議,提出了草案修改稿。經主任會議同意,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本條例適用範圍應當對可可西里自然遺產地與自然遺產地的緩衝區予以明確。據此,建議將草案第二條、第三條合併修改為:“本條例適用於可可西里自然遺產地及其緩衝區規劃、保護、管理和利用活動。”“可可西里自然遺產地是指經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批准,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區域。”“緩衝區是指按照法定程式劃定並公布,在功能上對可可西里自然遺產地保護有重要影響的外圍相鄰區域。”(草案修改稿第二條)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應進一步明確可可西里自然遺產地的管理機構及其職責。經研究,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自然遺產地的管理,主要是在業務上進行監督和指導。可可西里自然遺產地處於三江源國家公園範圍內,由三江源國家公園管理局及其下設的可可西里自然遺產地管理機構履行具體保護管理職責。可可西里自然遺產地的州、縣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依法履行保護和管理的相關職責。據此,建議將草案第五條修改為:“省人民政府對可可西里自然遺產地規劃、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實行統一領導並組織實施。”“可可西里自然遺產地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可可西里自然遺產地的保護和管理工作,並接受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業務上的監督指導。”“可可西里自然遺產地的州、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可可西里自然遺產地保護工作的領導。可可西里自然遺產地的州、縣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環保、林業、農牧、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水利、旅遊、氣象等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相關職責。”(草案修改稿第四條)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草案應充實關於可可西里自然遺產地緩衝區的保護和管理規定。根據這個意見,建議增加相關內容:“在可可西里自然遺產地的緩衝區從事科學研究、遊覽觀光和娛樂等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時,在草案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中增加關於緩衝區的規定。(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
四、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要進一步研究完善自然遺產地保護、管理和利用措施。據此,建議將草案第十九條修改為:“在可可西里自然遺產地內,禁止下列行為:(一)開山、採石、取土、採礦等破壞自然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動;(二)擅自引進外來物種;(三)捕殺、販賣野生保護動物;(四)擅自移動或者破壞界樁、界碑和安全警示等標識標牌;(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同時,建議對法律責任的規定作相應修改。(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
五、根據有的政府部門和法制諮詢組專家的意見,建議刪去草案第二十四條。刪除本條的原因是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關地理標誌的註冊和使用已有明確的規定。
六、有的常委會法制諮詢組專家提出,應加強對可可西里自然遺產地相關科學知識的普及和宣傳,提高公眾保護意識。根據這個意見,建議將草案第二十五條修改為:“可可西里自然遺產地的州、縣人民政府和自然遺產地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可可西里自然遺產地科學知識普及和宣傳教育,提高公眾對自然遺產價值的認識,增強自覺保護意識。”(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條)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和其他方面的意見,對草案的部分文字作了修改調整。
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見進行了調整。
以上報告連同草案修改稿,請一併審議。
審議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
《青海省可可西里自然遺產地保護條例(草案)》起草過程中,我委提前介入,參與了條例草案的修改、論證等工作,先後兩次向省政府法制辦、省住建廳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2月下旬,收到省政府提請審議的草案議案後,我委及時徵求了省人大各專委、法制諮詢組成員、環資委委員;海西州、玉樹州、格爾木市、治多縣、曲麻萊縣人大常委會;省三江源辦公室、三江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青海可可西里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省生態文明制度建設辦公室的意見建議。並就申遺工作進程、遺產地保護範圍、保護管理機構職能等相關工作進行了進一步了解。3月7日至10日,環資委邀請中科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青海大學農林科學院、省住建廳相關專家組成調研組,在鄧本太副主任帶領下赴可可西里開展立法調研。調研組一行聽取了青海可可西里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工作匯報,徵求了玉樹州人大、政府,治多縣、曲麻萊縣政府及不凍泉保護站、索南達傑保護站和相關部門對條例草案的意見建議,實地察看了可可西里自然保護區保護現狀,保護區內野生動物棲息地和自然遷徙路線保護措施制訂落實情況。3月17日,環資委召開第二十一次委員會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審議,同時,邀請省住建廳相關人員對條例草案涉及的遺產地範圍、機構、管理職能等問題進行了解答。委員會認為,條例草案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我省實際,總體框架較為合理,規範的內容針對性和操作性較強,已基本成熟。經主任會議同意,對條例草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見和建議。
一、建議將第一條中的“為了加強可可西里自然遺產地保護”修改為“為了加強可可西里自然遺產地自然景觀、生態系統、野生動植物等資源的保護和管理”。
二、建議在第三條第一款“可可西里自然遺產地是指”後增加“玉樹藏族自治州治多縣可可西里地區及索加鄉和曲麻萊縣曲麻河鄉,”一語。
三、建議在第四條“合理利用”後增加“可持續發展”一詞。
四、建議將第五條第一款中“具體工作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修改為“具體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將本條第二款、第三款合併,修改為“省人民政府成立可可西里自然遺產地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自然遺產地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可可西里自然遺產地的保護和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可可西里自然遺產地的州、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可可西里自然遺產地保護工作的領導,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自然遺產地保護管理工作。”
五、建議刪除第六條第一款中的“和可可西里自然遺產地的州、縣人民政府”一語。將第二款修改為“自然遺產地管理機構可以接受社會各界、國際組織和個人捐贈、捐助資金和物資,用於自然遺產地保護。資金和物資使用情況應當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六、建議在第七條“檢舉違法破壞行為”前增加“自然遺產地保護做出突出貢獻和”一語。刪除“應當”之後的“及時查處,並”一語,並將“給與”修改為“給予”。
七、建議將第九條中的“總體規劃”修改為“保護管理規劃”。將第二款、第三款中的“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八、建議將第十條第一款、第二款合併,修改為“可可西里自然遺產地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及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規劃、國家公園規劃等相銜接,可可西里自然遺產地的旅遊等專項規劃,應當與可可西里自然遺產地規劃相銜接。”
九、建議將第十一條修改為“編制可可西里自然遺產地規劃,應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和國家、省有關規劃設計標準、規範,公開徵求有關部門、專家學者和公眾的意見。”
十、建議刪除第十二條,其他條款順延。
十一、建議將第三章章名修改為“保護、管理和利用”。
十二、建議將第十五條第二款單列為一條,作為第十五條。
十三、建議將第十七條調整為第二十一條,其他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
十四、建議在第十九條第一款“自然遺產地”後增加“區域”一詞;在禁止行為中增加對獵捕野生動物的規定作為第一項,即“(一)違法獵捕野生動物;”。在原第一項“採礦”後增加“、捕撈”一語;刪除原第二項中“嚴重”一詞;在原第三項“引進外來物種及其製品”之前加“非法”一語。
十五、建議在第二十條“合理施工”之後增加“做好相關保護工作”一語。
十六、建議在原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禁止驚擾”後增加“追逐拍攝”一語。
十七、建議在第二十二條將“管理機構”修改為“人民政府”,將“居民”修改為“民眾”,“生產生活方式”後增加“不斷提高生活質量”一語。
十八、建議在第二十三條第二款“文體娛樂等”後增加“運營”一詞。
十九、建議在第二十六條“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後增加“、恢復原狀、賠償損失”一語,在“予以處罰”後增加“構成犯罪的,依照國家相關法律進行處罰。”一語;在本條罰則中增加對違法獵捕野生動物的規定作為第一項,即“違法獵捕野生動物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在原第一項“採礦”後增加“、捕撈”一語;刪除原第一、二項中的“破壞行為”和“嚴重破壞行為”;將原第三、四項合併作為第四項,並修改為“非法引進外來物種及其製品,開展馴化、繁殖野生動植物等給自然生態帶來不良影響的,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十、建議刪除第二十七條中“未經批准”一語,在“予以”前增加“省人民政府”,在“依法給予”後增加“行政”一詞。
此外,對條例草案中個別文字表述和標點符號作了必要的修改。條例草案修改對照稿按照上述建議進行了修改和調整。
以上建議連同修改對照稿請一併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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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3日,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青海省可可西里自然遺產地保護條例》,標誌著可可西里獲得立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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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規定,可可西里自然遺產地嚴禁下列行為:開山、採石、取土、採礦;嚴重影響野生動物遷徙、棲息的工程建設、旅遊開發、生產經營;引進外來物種及其製品及可能帶來不良影響的馴化、繁殖野生動植物活動;擅自移動或破壞自然遺產地界樁、界碑和安全警示等標識標牌以及其他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違反上述規定,將受到3000元以上至60萬元以下罰款,並追究相應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