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

2011年5月3日,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了關於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旨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0〕54號)精神和青海省委、省政府的相關要求,結合青海省實際,進一步健全完善孤兒保障體系,切實提高孤兒生活水平。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0〕54號)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相關要求,為進一步健全完善孤兒保障體系,切實提高孤兒生活水平,結合我省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孤兒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妥善安置孤兒,積極推動孤兒回歸家庭融入社會
孤兒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各地要按照有利於孤兒身心健康成長的原則,採取多種方式,拓展孤兒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兒,推動孤兒回歸家庭、融入社會。
(一)親屬撫養。孤兒的監護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確定。孤兒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要依法承擔撫養義務、履行監護職責;鼓勵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擔任孤兒監護人;沒有前述監護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孤兒合法權益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機構養育。對沒有親屬和其他監護人撫養的孤兒,經依法公告後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收留撫養。各級政府、民政部門牽頭建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要充分發揮兜底作用,確保不能回歸家庭的孤兒得到妥善安置,受到良好撫育。公安部門應及時為孤兒辦理兒童福利機構集體戶口。
(三)家庭寄養。由孤兒父母生前所在單位或者孤兒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的,可由監護人對有撫養意願和撫養能力的家庭進行評估,選擇撫育條件較好的家庭開展委託監護或者家庭寄養,並給予養育費用補貼,當地政府可酌情給予勞務補貼。
(四)依法收養。鼓勵收養孤兒。收養孤兒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規定辦理。對中國公民依法收養的孤兒,需要為其辦理戶口登記或者遷移手續的,戶口登記機關應及時予以辦理,並在登記與戶主關係時註明子女關係。對寄養的孤兒,寄養家庭有收養意願的,應優先為其辦理收養手續。繼續穩妥開展涉外收養。
二、以保障基本生活為重點,建立健全孤兒保障體系
(一)建立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按時發放孤兒基本生活費。為保障孤兒基本生活,根據國辦發〔2010〕54號檔案精神及民政部關於確定孤兒養育標準的相關要求,確定我省孤兒最低養育標準為:社會散居孤兒每人每月600元,福利機構集中養育孤兒每人每月1000元。孤兒養育標準包含一伙食費、服裝被褥費、日常用品費、教育費、基本醫療費和康復費,不包含兒童大病醫療救助費、寄養家庭勞務費等。同時,對事實上無人撫養的未成年人適當予以補助。各地及相關部門要統籌安排中央和省級專項補助資金,積極籌措落實配套資金,確保孤兒基本生活費及時足額到位,並建立孤兒養育標準自然增長機制。省內所需資金按現行財政體制分級負擔,其中省財政負擔80%,州(地、市)、縣財政負擔20%。社會各界捐贈給兒童福利機構的款物要直接用於兒童養育支出,不得沖抵福利機構行政事業經費。各級民政部門要認真核定孤兒身份,提出資金需求,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撥付,並推行社會化發放。各級財政部門要積極籌措並落實保障經費,嚴格資金使用管理。各地要強化資金監管,規範審核和發放程式,發放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嚴禁擠占挪用。
(二)提高醫療康復保障水平,確保孤兒享受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各地及相關部門要將孤兒全部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鄉醫療救助等制度,適當提高救助水平,參保參合費用通過城鄉醫療救助制度解決,將符合規定的殘疾孤兒醫療康復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障範圍。衛生部門要對兒童福利機構設定的醫療所(室)給予支持和指導,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加強對兒童福利機構衛生防疫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政府舉辦的醫療機構應當為孤兒提供基本的醫療衛生服務,開展孤兒心理疏導和心理矯正工作,定期了解和掌握本地區孤兒接受健康管理情況,保障孤兒享有基本醫療衛生保健服務。同時,要積極鼓勵、支持醫療機構採用多種形式自願減免孤兒醫療費用,繼續實施“殘疾孤兒手術康復明天計畫”。
(三)落實教育保障有關政策,確保孤兒學有所教。學齡前孤兒到學前教育機構接受教育的,由當地政府予以資助。全面實施孤兒免費義務教育,對義務教育階段的孤兒寄宿生全部納入生活補助範圍。對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讀的孤兒,納入國家資助政策體系優先予以資助。孤兒成年後仍在校就讀的,繼續享有相應政策,學校為其優先提供勤工助學機會,同時要視情安排好殘疾孤兒上學就讀。各級教育部門要合理配置教育資源,將條件較好的寄宿制學校優先免費滿足孤兒需要,將教育捐款、捐贈及公益性資助向孤兒傾斜。
(四)積極開展就業援助,扶持孤兒成年後就業。認真落實我省關於促進就業的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勵和幫助有勞動能力的孤兒成年後實現就業,按規定落實好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鑑定補貼、免費職業介紹、職業介紹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等政策。孤兒成年後就業困難的,可優先安排到政府開發的公益性崗位就業,逐步引導幫助走向社會其他就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抓好有關政策落實,鼓勵自主創業,對符合條件的成年孤兒,要及時給予場地安排、稅費減免、小額擔保貸款及貼息、創業服務等方面的政策優惠。
(五)加強孤兒住房保障和服務工作,落實孤兒住房保障政策。居住在農村的無住房孤兒成年後,優先納入農村住房建設計畫,充分利用農村危房改造、遊牧民定居、自然災害倒損農房恢復重建等政策,在資金補助、銀行信貸等方面給予傾斜,鄉(鎮)政府和村(牧)民委員會要組織動員社會力量和當地村民幫助其建房。居住在城鎮的孤兒成年後,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條件的,當地政府要優先安排配租、配售,殘疾孤兒應在樓層位置、戶型挑選等方面給予適當照顧。符合領取廉租住房租賃補貼條件的孤兒家庭,當地政府在發放租賃補貼時給予優先安排,應保盡保。對有房產的孤兒,監護人要幫助其做好房屋的維修和保護工作。
三、加強兒童福利機構建設,不斷提高孤兒專業保障水平
(一)完善兒童福利機構設施。“十二五”期間,繼續實施“兒童福利機構建設藍天計畫”,加大對孤兒比例較高地區的縣級兒童福利機構建設力度。各地及相關部門要根據實際需要,進一步加大政府舉辦的兒童福利機構設施建設、維修改造力度,為福利機構配備撫育、康復、特殊教育必需的設備器材和救護車、校車等,完善兒童福利機構養護、醫療康復、特殊教育、技能培訓、監督評估等方面的功能。兒童福利機構設施建設、維修改造及有關設備購置,所需經費通過各級財政納入預算、民政部門使用的彩票公益金等渠道解決。發展改革部門要統籌安排兒童福利機構設施建設項目,逐步改善兒童福利機構的基礎條件。對政府舉辦的兒童福利機構公用經費和編制內工作人員工資要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實行全額撥款。海關在辦理國(境)外無償捐贈給兒童福利機構的物資設備通關手續時,給予通關便利。
(二)加強兒童福利機構工作隊伍建設。對政府舉辦的兒童福利機構和旨在供養孤兒的縣級社會福利中心,機構編制部門應在機構設立、人員編制方面予以指導支持。各地要積極創造條件,通過購買服務和配置公益性崗位、社會化用工等形式,充實兒童福利機構工作力量,提升服務水平。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對兒童福利機構工作人員的工資傾斜政策,將兒童福利機構中設立的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學校的教師、醫護人員專業技術職務評定工作納入教育、衛生系統職稱評聘體系,在結構比例、評價方面給予適當傾斜。加強孤殘兒童專業服務人員培訓,教育、衛生部門舉辦的繼續教育和業務培訓要主動吸收兒童福利機構相關人員參加。積極推進孤殘兒童護理員職業資格制度建設。
(三)發揮兒童福利機構的作用。兒童福利機構是孤兒保障的專業機構,要發揮其在孤兒保障中的重要作用。對沒有親屬和監護人撫養的孤兒,兒童福利機構和縣級綜合性社會福利中心要及時收留撫養。要發揮兒童福利機構的專業優勢,為親屬撫養、家庭寄養的孤兒提供有針對性的指導和服務。縣級民政部門要依託福利機構設立兒童福利指導中心,受民政部門委託,負責為孤兒建檔造冊,對孤兒養育狀況進行定期巡查和監督評估,對監護人進行指導和培訓,並負責代理孤兒權益的相關事務,協助財政、衛生、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協調,落實孤兒醫療康復、教育、住房及成年後就業等相關的優惠政策,為孤兒成長提供必要的服務和支持。
四、健全工作機制,促進孤兒福利事業健康發展
(一)加強組織領導。進一步加強孤兒保障工作,促進孤兒身心健康成長,是堅持以人為本,完善社會保障體系,落實科學發展觀的現實要求,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客觀需要。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把孤殘兒童福利事業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相關專項規劃和年度計畫。要加強對孤兒保障工作的領導,健全“政府主導,民政牽頭,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孤兒保障工作機制,及時研究解決孤兒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實際困難和問題。
(二)落實部門職責。民政部門要發揮牽頭部門作用,加強孤兒保障工作能力建設,充實兒童福利工作力量,強化對兒童福利機構的監督管理,要按照國家有關社會福利機構管理的相關規定,在鼓勵社會力量支持兒童福利事業發展的同時,加強民辦孤兒養育機構規範化管理,嚴格審查審批;開展孤兒普查工作,準確核定對象,嚴格審核審批,建設好全省兒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統,實行動態管理。財政部門要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將孤兒保障所需資金納入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資金預算,通過財政撥款、民政部門使用的彩票公益金等渠道安排資金,切實保障孤兒的基本生活和兒童福利專項工作經費。發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人口計生等部門要將孤兒保障有關工作列入職責範圍和目標管理,進一步明確責任,抓好落實。
(三)保障孤兒合法權益。依法保護孤兒的人身、財產權利,積極引導法律服務人員為孤兒提供法律服務,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孤兒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有關方面要嚴厲打擊查處拐賣孤兒、遺棄嬰兒等違法犯罪行為,及時發現並制止公民私自收養棄嬰和兒童的行為。公安部門應及時出具棄嬰撿拾報案證明,積極查找棄嬰和兒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衛生部門要加強對醫療保健機構的監督管理,醫療保健機構發現棄嬰,應及時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案,不得轉送他人,發現私自轉送他人的,有關部門要依法嚴肅處理。
(四)做好宣傳引導。進一步加大宣傳工作力度,弘揚中華民族慈幼恤孤的人道主義精神和傳統美德,積極營造全社會關心關愛孤兒的氛圍。大力發展孤兒慈善事業,引導社會力量通過慈善捐贈、實施公益項目、提供服務等多種方式,廣泛開展救孤恤孤活動。利用多種新聞媒介,廣泛宣傳救孤濟困先進典型事跡,通過各種渠道,號召社會各界奉獻愛心、救助孤兒,倡導民間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公民和外資等社會力量支持參與兒童福利事業,為孤兒生存、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進一步推動孤兒保障工作的開展。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0一一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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