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等部門關於貫徹國辦發〔2005〕52號檔案精神意見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等部門關於貫徹國辦發〔2005〕52號檔案精神意見的通知意在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 《關於印發省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 》 (國辦發 〔2005〕52號 )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如下貫徹意見。

檔案背景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 《關於印發省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 》 (國辦發 〔2005〕52號 )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如下貫徹意見。

檔案內容

一、加強領導,統一認識

保護耕地是各級人民政府的法定職責,耕地保護工作作為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重點,一直受到黨中央、國務院的高度重視。

建立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制度是確保國家糧食安全的必要措施,也是貫徹落實國務院檔案精神的重要舉措,各地區要充分認識這項工作的重要性,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把耕地保護工作作為利國利民的大事、實事來抓,對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制度涉及工作給予高度重視。

切實加強領導,統一思想認識,突出工作重點,解決突出問題,抓緊做好耕地保護的工作。

各級國土資源、農業、監察、審計和統計部門要樹立大局意識、增強責任感,在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加強部門溝通,搞好分工協作,積極配合,形成合力,確保耕地保護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統籌安排,務求實效

耕地保護工作目標考核要做到政府一把手負總責,分管領導親自抓,層層簽訂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目標責任書,確保責任到位、措施到位。同時,要增加對基本農田的投入,以建設促保護,切實提高基本農田的質量和產出率。

耕地“占補平衡 ”是占用耕地單位的法定義務,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規定 “占多少,墾多少 ”的原則,督促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

對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單位,要按照青政辦 〔2004〕143號文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於開墾新的耕地,確保當地耕地總量動態平衡,耕地保有量指標不減少。

三、加強監督管理,穩定基本農田

(1)要嚴格控制占用和改變基本農田用途。

嚴格審查建設用地和控制涉及基本農田的規劃調整,規範基本農田占用、使用和補划行為。禁止通過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改變基本農田的數量與布局、規避報批基本農田。嚴格執行占用基本農田聽證和公告制度,接受社會監督。

(2)要建立基本農田保護動態監管體系。

利用衛星遙感技術對重點地區基本農田實施監測,及時發現涉及基本農田的違法違規行為。在開展動態巡查的基礎上建立基本農田保護的年度檢查制度。

(3)要加大對違法違規占用基本農田的查處力度。

凡是占用基本農田的,調整必須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對違反基本農田 “五不準 ”行為的,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公正曝光,從嚴查處,情節嚴重的要依法追究責任人的責任,以維護基本農田保護制度的嚴肅性。四要處理好生態環境建設和農業結構調整與基本農田保護的關係。

對違反國家退耕還林政策,平壩緩坡且土壤和耕作條件良好的基本農田已經退耕的,仍要按基本農田進行保護,並限期恢復耕作條件;要在農業結構調整中穩定基本農田的數量、布局和質量。禁止在基本農田內從事養殖業等破壞基本農田耕作層的行為。

四、明確責任,落實任務

各州 (地、市 )人民政府要按國發 〔2004〕28號檔案的要求,對上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內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負責,州 (地、市 )政府主要領導為第一責任人。

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結果要作為各州(地、市 )政府第一責任人工作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要按照國辦發 〔2005〕52號的規定,對考核確定為不合格的地區,由省監察廳和省國土資源廳對其審批用地情況進行全面檢查,按程式依紀依法處理直接責任人,並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省政府對各州 (地、市 )政府的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結果實行通報制度。

對認真履行責任目標且成效突出的給予表揚,並在申請國家和地方土地整理項目時予以傾斜;

對考核認定為不合格的,責令整改並限期補充數量、質量相當的耕地和補劃數量、質量相當的基本農田,整改期間暫停該州 (地、市 )農用地轉用和征地審批。

附屬檔案:

青海省耕地保護目標責任考核辦法

根據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 》(國發 〔2004〕28號 )和國務院辦公廳 《關於印發省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 》 (國辦發 〔2005〕52號 )精神,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和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的規定,制定本考核辦法。

一、按照 《青海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1997—2010年 ),各州 (地、市 )人民政府對上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內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負責,州長、行署專員、市長為第一責任人。

二、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農牧廳、省統計局等有關部門,根據國務院批准下達的我省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的相關指標和各州(地、市 )生態退耕、自然災害等實際情況,對各地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確定考核指標,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作為各州 (地、市 )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

三、耕地保護目標責任考核遵循客觀、公開、公正的原則。從 2006年起,每年年初由省級人民政府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率,與州 (地、市 )政府簽訂年度耕地保護目標責任書,年終進行考核。考核標準為:

(一 )各州 (地、市 )行政區域內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於省政府下達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標。

(二 )各州 (地、市 )行政區域內的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得低於省政府下達的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考核指標。

(三 )各州 (地、市 )行政區域內各類非農建設經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農田後,補充的耕地和基本農田的面積與質量不得低於已占用面積與質量。

(四 )同時符合上述三項要求的,考核認定為合格;否則認定為不合格。

四、考核方法

(一 )各州 (地、市 )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實施意見每年組織自查,並向省政府報告耕地保護責任目標的履行情況。

(二 )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農牧廳、省統計局等部門,每年對各州 (地、市 )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進行抽查,做出預警分析,並向省政府報告。

(三 )在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年,由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農牧廳、省監察廳、省審計廳和省統計局等部門,對各州 (地、市 )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進行考核,並將結果報省政府。

五、全省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提供的各地區耕地面積、生態退耕面積、基本農田面積以及分等定級的數據要作為考核參照依據。各州 (地、市 )人民政府要將基本農田落實到地塊和農戶。

要按照國家統一的規範,加強對耕地及基本農田的動態監測,在考核時各州 (地、市 )政府向省國土資源廳和省農牧廳提交耕地、基本農田的面積和等級情況的監測調查資料,並對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國土資源廳採用抽樣和衛星遙感監測等方法和手段,建立抽樣調查制度和監測網路,並會同省農牧廳對耕地、基本農田面積和等級情況進行核查。

六、省政府對各州 (地、市 )政府的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結果實行通報制度。對認真履行責任目標且成效突出的給予表揚,並在申請土地整理復墾項目時予以傾斜;

對考核認定為不合格,責令整改並限期補充數量、質量相當的耕地和補劃數量、質量相當的基本農田,整改期間暫停該州 (地、市 )農用地轉用和征地審批。

七、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結果,將作為各州 (地、市 )政府第一責任人工作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詳見青海省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度領導責任書 )。

對考核確定為不合格的地區,由省監察廳、省國土資源廳對其審批用地情況進行全面檢查,按程式依紀依法處理直接責任人,並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八、各州 (地、市 )人民政府要根據本辦法,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制定對下一級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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