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代表工作的決定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是青海省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青海省地方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選舉法規定。各行政區域內的少數民族應當有適當的代表名額。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2701
【發布日期】1993-03-05
【生效日期】1993-03-0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正文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代表工作的決定

(1993年3月5日青海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一、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會的主體,是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重視和做好代表工作,是完善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客觀要求,也是加強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工作,更好地履行憲法、法律賦予的職權代表素質,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保證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使代表工作適應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的發展。

二、學習政治理論是加強代表工作,提高代表素質的首要前提。人大代表的性質、地位和作用決定了代表必須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各級人大常委會必須組織代表認真學習鄧小平同志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和黨的十四大檔案,重點學習好江澤民同志在黨的十四大所作的“加快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步伐,奪取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更大勝利”的報告。同時,組織代表學習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不斷提高政治、理論和政策水平,增強堅持黨的基本路線的自覺性。

三、組織代表學習憲法、法律和業務知識,提高代表參政議政水平。人大代表要參與立法工作,參與審議和決定重大事項,對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不但需要熟悉憲法和基本法律,而且應當具備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基本知識和有關方面的業務知識。因此,必須組織代表大會認真學習憲法和地方組織法、選舉法等基本法律;學習《青海省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代表議案暨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規定》等地方性法規,使代表了解這些法律、法規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內容,樹立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的觀念,樹立依法辦事的觀念。還要組織代表學習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基本知識,學習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和科學技術、文化教育、民族宗教方面的知識,為參政議政創造條件。

四、進一步學習、宣傳、貫徹實施代表法,依法開展代表工作。代表法以憲法為依據,把多年來代表工作、代表活動和保障代表執行職務的做法和經驗以法律形式肯定下來,為各級人大代表行使代表職權,履行代表義務,提供了法律依據。貫徹實施代表法是加強代表工作的根本措施,是做好代表工作的基礎。全省一切組織都要重視代表法的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並在落實上狠下功夫。要支持和保障代表應帶頭學習代表法,自覺地貫徹執行代表法,通過自己的模範行動,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

五、加強同代表的聯繫,充分發揮代表作用。省人大常務會要繼續貫徹實施《青海省人大常委會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聯繫辦法》,拓寬聯繫渠道,充分發揮代表作用。一是對新的一屆省人大代表,仍委託選舉單位組織代表小組,制訂活動制度,組織代表進行學習、視察、檢查、調查等活動,並使之經常化、制度化。二是常委會機關要給代表傳送一些學習資料,如人代會會刊、常委會公報、法律法規選編等。三是在人代會召開前,將大會議程、各項工作報告草案和需要審議的法規草案儘早發給代表,為代表在會議期間參與審議、決定重大事項作好充分準備。四是常委會組成人員在進行專題視察 、檢查、調查時,吸收有關方面的代表參加。常委會舉行會議時,可邀請有關代表列席,以便代表了解常委會工作情況,監督常委會工作。五是召開代表座談會,向代表通報人大常委會、政府、法院、檢察院的工作,徵求代表對各方面工作的意見。六是常委會組成人員利用視察、調查工作機會、走訪在基層的代表,了解代表的生產、工作、生活情況,幫助解決其在執行代表職務中遇到的實際困難和問題。七是逐步開展代表評議政府或所屬部門的工作,從中總結經驗。八是在《青海人大》開辦“化表園地”和“專訪”欄目,組織撰寫當好人大代表、搞好代表工作的經驗性文章,介紹代表參政議政的事跡。九是堅持人大常委會領導定期接待代表和民眾來信來訪制度。十是適時召開全省代表工作座談會,交流開展代表工作,組織代表學習理論、業務的經驗。
各州、市、縣人大常委會也要進一步密切同代表的聯繫,採取多種形式組織代表進行學習、視察等活動。

六、認真辦理代表議案、建議,提高辦理質量。人大代表在人代會上提出的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是代表依法行使人民當家作主、管理國家事務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辦理代表議案和建議,是國家機關尊重代表民主權利,接受代表監督,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當好人民公僕的應盡義務。各級國家機關要以高度負責的精
神,加強代表議案和建議的辦理工作,做到件件有答覆,努力提高辦理質量和效果。

七、採取有效措施,保障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各級國家機關要樹立為代表服務的思想,努力為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提供保障及必要的物質條件。各級人大常委會要樹立依靠代表開展工作的思想,加強代表工作機構,充實工作人員,為代表履行職責服務,使常委會機關成為“代表之家”。一切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尊重代表的權利,支持代表執行職務。人大代表要增強代表意識,增強光榮感、責任感和使命感,積極主動協助政府推行工作。同人民民眾保持密切聯繫,經常深入選民和民眾調查研究,宣傳法律和政策,反映民眾和正確意見和合理要求,反映民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為民眾排憂解難辦實事,為加快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盡職盡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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