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區民政局

青浦區民政局

第三條國務院民政部門主管全國的農村五保供養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五保供養工作。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五保供養工作。 村民委員會協助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開展農村五保供養工作。

機構領導

青浦民政

盛自力局長:主持局行政全面工作。
金巧林書記:主持局黨務工作。
王勇賦副局長:分管組織人事科、法制科、紀檢、統戰、信訪、精神文明建設、老幹部、共青團工作、
殯葬工作。
宋 平副局長:分管優撫科、安置科(雙擁辦)、社團科、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烈士陵園管理所;
盛金龍副局長:分管社會科、婚姻管理科、婚姻登記管理中心、慈善基金會青浦分會辦公室、福利彩票
發行中心、救助管理站、計畫生育、婦聯工作。
徐林根副調研員:分管基層政權建設科(社區建設)、綜治、政法、體育、衛生。協管社會福利企業管理辦公室、移民工作;
張家良委員:分管宣傳、工會、職工服務中心。

內設機構

1、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行政事務工作;負責檔案的起草、核稿、印發工作;負責文秘、信息、檔案、信訪、保密工作;負責機關後勤管理和機關辦公自動化工作;協助各科(室)的業務工作;負責民政業務的宣傳、報導工作。
2、組織人事科 
負責局屬單位黨的組織建設、思想建設和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對局中層以下(含中層)幹部的考核工作;協助黨組織抓好黨風廉政建設;負責機關日常行政監察工作;承辦人事、調配、計畫、工作、福利、教育、職改、獎懲、職工養老保險工作;負責民政系統幹部職工技術培訓工作;負責局老幹部工作。
3、計畫財務科 
負責制定民政工作的財務基建計畫;研究制定民政經費年度計畫,檢查督促民政經費使用情況;負責民政業務資料統計工作;負責局機關行政經費和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基建工作;負責全局財務審計工作;負責全局的資產管理。
4、法制科 
組織實施民政政策理論研究;組織實施民政執法監督;負責涉及民政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為領導提供法律和政策依據;負責民政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5、優撫科(雙退辦、雙擁辦) 
負責現役軍人(含武警)的優撫工作;負責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死亡撫恤工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革命傷殘軍人的傷殘撫恤和烈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的定期撫恤以及復員軍人的定期定量補助;完善優撫制度,審核、褒揚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工作;負責青浦區“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全區軍隊(含武警)離退休幹部、無軍籍退職職工和職員兵的接受安置和服務工作;指導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的管理工作;負責轉業志願兵、復員幹部、退伍軍人的接收、安置;指導全區軍地兩用人才的培訓和協調、開發工作;負責青浦區人民政府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6、社會科 
負責掌握和發布災情;組織核查災情、慰問災民工作,指導災區生產自救;管理、撥發救災款物,接收、分配救災物資;組織和指導農村扶貧、幫困活動;負責城鄉社會困難戶的救濟工作,組織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實貧困群體的生活救助和醫療救助;負責社會福利工作;對鎮福利事業單位(福利院、敬老院)進行管理指導;管理社會福利募捐活動。負責老年人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貫徹執行《上海市老年人保護條例》;研究制定維護來年人合法權益的具體措施;協調查處侵犯老年人權益的案件;負責檢查、督促、協調老年人保護工作;指導鎮開展老年人保護工作。
7、基層政權建設科(社區服務辦公室) 
負責基層政權建設的日常工作;負責指導本區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工作,承辦行政區劃工作;負責本區行政區 域邊界勘界工作;負責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民眾自治組織工作;指導社區建設管理服務工作。
8、婚姻管理科 
負責婚姻法律的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婚姻執法檢查及違法婚姻的查處工作;承辦婚姻、收養登記管理工作的有關事宜;承擔對婚姻登記的頒證。
9、社團管理科 
負責全區社團組織的註冊、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全區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註冊、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對全區社團組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違法行為的查處和非法社團組織的查禁工作;負責社團申訴的複議工作。

辦事指南

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做好農村五保供養工作,保障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正常生活,促進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農村五保供養,是指依照本條例規定,在吃、穿、住、醫、葬方面給予村民的生活照顧和物質幫助。
第三條國務院民政部門主管全國的農村五保供養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五保供養工作。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五保供養工作。
村民委員會協助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開展農村五保供養工作。
第四條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和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務。
第五條國家對在農村五保供養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供養對象
第六條老年、殘疾或者未滿16周歲的村民,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
第七條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應當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因年幼或者智力殘疾無法表達意願的,由村民小組或者其他村民代為提出申請。經村民委員會民主評議,對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條件的,在本村範圍內公告;無重大異議的,由村民委員會將評議意見和有關材料報送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評議意見之日起2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並將審核意見和有關材料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和有關材料之日起2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批准給予農村五保供養待遇的,發給《農村五保供養證書》;對不符合條件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申請人的家庭狀況和經濟條件進行調查核實;必要時,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進行覆核。申請人、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應當配合、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八條農村五保供養對象不再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條件的,村民委員會或者敬老院等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以下簡稱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向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報告,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審核並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准後,核銷其《農村五保供養證書》。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死亡,喪葬事宜辦理完畢後,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向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報告,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准後,核銷其《農村五保供養證書》。
第三章供養內容
第九條農村五保供養包括下列供養內容:
(一)供給糧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二)供給服裝、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錢;
(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條件的住房;
(四)提供疾病治療,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
(五)辦理喪葬事宜。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未滿16周歲或者已滿16周歲仍在接受義務教育的,應當保障他們依法接受義務教育所需費用。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疾病治療,應當與當地農村合作醫療和農村醫療救助制度相銜接。
第十條農村五保供養標準不得低於當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並根據當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適時調整。
農村五保供養標準,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在本行政區域內公布執行,也可以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制定,報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後公布執行。
國務院民政部門、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五保供養標準制定工作的指導。
第十一條農村五保供養資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預算中安排。有農村集體經營等收入的地方,可以從農村集體經營等收入中安排資金,用於補助和改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生活。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將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歸該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所有。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中央財政對財政困難地區的農村五保供養,在資金上給予適當補助。
農村五保供養資金,應當專門用於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生活,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
第四章供養形式
第十二條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可以在當地的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集中供養,也可以在家分散供養。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可以自行選擇供養形式。
第十三條集中供養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由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提供供養服務;分散供養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可以由村民委員會提供照料,也可以由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提供有關供養服務……

地理位置

地址:青松路2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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