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青春損失費並非一嚴格意義上的法律名詞,該名詞在我國法律條文中均未出現過。該名詞之所以為廣大民眾知悉,是因為在近年來的司法實務過程中,常常為報刊、雜誌所報導。
青春損失費一般是指在男、女雙方因戀愛分手或婚姻關係解除後,男方或女方(一般為女方者居多)自覺為對方付出較多,希望對方對自己的青春損失進行一定經濟上的補償。
法律意義
嚴格來說,“青春損失費”是十足的“民間語言”,從未見於任何法律。正因如此,當事人關於“青春損失費”的主張因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很難得到法律的支持。但近年來,隨著這類案件的愈來愈多,法律也不得不直面這一難題,想給“青春損失費”一個明確的定性。
但關鍵的問題是,青春損失,作價幾何?過高則有欠公平,過低也要說出低的依據,否則法律怎么能輕易支持。為此,在法律界關於“青春損失費”的爭議不斷。
但主流觀點認為:“青春損失費”應當按照精神損害賠償進行理解。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這樣“青春損失費”就有了法律依據。
關於青春損失費賠償的數額,應當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來確定。第十條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