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電子競技競賽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範青島市電子競技競賽工作,確保各類電子競技競賽的順利進行,促進我市電子競技運動的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全國體育競賽管理辦法》、中華全國體育總會頒布的全國電子競技競賽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青島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電子競技競賽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青島市體育總會是青島市電子競技運動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青島市電子競技運動訓練、競賽管理及推廣、普及等工作,實施電子競技比賽的具體管理,實行統一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舉辦電子競技比賽實行審批制度
(一)凡在青島市行政區域內舉辦的國際性電子競技比賽,以及有外籍運動員或運動隊參加的比賽,必須經由青島市體育總會向山東省體育總會,中華全國體育總會秘書處提出申請,審核批准後方可舉行;
(二)舉辦全國性(含港澳台地區運動員參賽的)、跨三省級行政區域的電子競技比賽,必須經由青島市體育總會向山東省體育總會提出申請,經中華全國體育總會秘書處審核批准後方可舉行;
(三)舉辦山東省、跨省級行政區域之間的電子競技比賽,必須經由青島市體育總會向山東省體育總會提出申請審核批准後方可舉行。
(四)舉辦青島市與其它城市(包括國外的友好城市、國內城市邀請)之間的電子競技比賽,青島市體育總會向中華全國體育總會提出申請備案,依照青島市體育競賽管理辦法和相關規定執行。
(五)舉辦青島市行政區域內的電子競技比賽,依照《山東省體育市場管理條例》,由青島市體育總會審批並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競賽的申請與批准
第五條申請舉辦電子競技比賽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主辦方”),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有能力執行中華全國體育總會制訂的有關運動規程和規則;
(三)有與比賽規模相當的組織機構和具有相當專業知識的管理人員;
(四)有與比賽規模相應的經費和設備;
(五)使用的比賽設備符合中國電子競技運動技術規則及本市電子競技管理規定的設備標準;
(六)有符合治安、消防、衛生和環境保護條件的適宜場所;並全面負責賽場秩序等安全保衛工作;
(七)有符合要求的醫療救護設備和人員;
(八)主辦方應當為參賽運動員辦理保險,或者參賽運動員應當為自己辦理保險後方能參賽;
(九)有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十)具備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舉辦國際性電子競技比賽必須提前6個月向青島市體育總會提出申請,舉辦全國性電子競技比賽必須提前4個月向青島市體育總會提出申請,舉辦省級電子競技比賽必須提前三個月向青島市體育總會提出申請,舉辦市級比賽必須提前兩個月向青島市體育總會提出申請。
第七條主辦方應當提交下列檔案材料:
(一)體育競賽申請表(青島市體育總會印製、發放)或主辦方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並加蓋公章;
(二)主辦方及主要負責人身份證件或登記、註冊的證明材料及複印件(加蓋公章);
(三)競賽規程、籌備實施方案、安全工作方案、醫療保障措施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競賽規程,包括比賽的名稱、主辦單位名稱、承辦單位名稱、宗旨、競賽項目、時間、地點、參加單位、參加辦法、競賽辦法、競賽規則、獎勵辦法等;
(四)比賽主要組織機構人員名單;
(五)經費來源和經費預算報告;
(六)競賽場地所有人或主管單位同意使用的證明;
(七)票務銷售或有償贈送實施方案;
(八)按時、足額兌現獎金的承諾書;
(九)主管部門同意舉辦比賽的批准檔案。
第八條未經中華全國體育總會秘書處審批的電子競技比賽,不得冠以“世界”、“國際”、“亞洲”、“中國”、“全國”、“國家”、“中華”等字樣,未經山東省體育總會批准,不得冠以“山東省”或“省”等字樣;未經青島市體育總會批准,不得冠以“青島市”或“市”等字樣的比賽名稱。
第九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成立任何形式的電子競技市級隊。
第十條舉辦電子競技比賽需要辦理治安、工商、衛生、消防、稅務等其它審批手續的,舉辦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依法辦理。
第十一條主辦方應當按照審批登記的要求舉辦體育競賽,不得隨意變更審批登記內容,因時間、地點以及其他因素確需變更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向原審批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手續。因特殊情況需要取消賽事的,主辦方應當向審批機關辦理賽事註銷手續後,向社會準確發布公告,並依法清理有關債權債務。

第三章

參賽規定
第十二條參賽運動員必須年滿18周歲以上。參賽單位和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必須持有各級發放和認可的有效證件,方有資格參加經過各級體育主管部門審批的電子競技比賽。
第十三條必須按照競賽規程、競賽日程所規定的時間準時到賽區報到,自覺遵守賽區的各項規定。
第十四條必須按照有關規定統一著裝,服裝上所有標誌和廣告應當符合有關要求,違者須立即糾正,否則不得參加比賽。
第十五條按時參加組委會安排的其它會議等活動。

第四章

競賽監督與管理
第十六條青島市體育總會有權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賽事過程進行監管,對賽風、賽紀及裁判員執法等進行檢查監督,並視情指派技術代表對比賽行使監督和仲裁。
第十七條競賽實行公平競爭原則,參加電子競技競賽的教練員、運動員和裁判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各級體育主管部門對電子競技競賽的有關規定,遵守職業道德;嚴禁使用禁用物品,不得弄虛作假、徇私舞弊。
第十八條在舉辦電子競技比賽中,必須使用經國家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正版軟體。
第十九條主辦方應當對中華全國體育總會秘書處及各級體育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予以協助與配合,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二十條電子競技賽事的安全管理實行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主辦方是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應與承辦方、協辦方、場地提供方等有關合作方簽訂安全協定,明確安全責任。
第二十一條主辦方應當積極督促獲獎運動員對其應承擔的稅金在競賽所在地進行交納,由主辦方代為交納的,主辦方必須提供相關的完稅證明。
第二十二條舉辦電子競技賽事,主辦方應當通過競賽審批部門選聘裁判員,並遵循公開、公正的原則。未經管理部門推薦、選派的裁判員不得承擔競賽裁判任務。主辦方不得隨意委派他人承擔裁判工作。
第二十三條競賽結束後15日內主辦方應當向審批部門遞交比賽的工作總結(包括運動員和裁判員名單)、成績冊、秩序冊。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四條電子競技比賽的主辦方和承辦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賽事審批部門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暫停和取消賽事的處罰:
(一)未經青島市體育總會同意並報中華全國體育總會秘書處審批,擅自舉辦國際性、全國性電子競技比賽,不聽勸阻的;
(二)未經青島市體育總會同意並報山東省體育總會秘書處審批,擅自舉辦全國、全省性電子競技比賽,不聽勸阻的;
(三)申請、登記中隱瞞真實情況,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四)從事與申請書中載明的目的、意義和項目內容不一致的;
(五)安全制度和安全責任未落實的;
(六)違背體育道德和相關法律法規的其它行為。
第二十五條電子競技比賽的舉辦者如不能按時、足額兌現獎金,青島市體育總會將協助參賽運動員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條款內容由青島市體育總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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