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引進技術消化吸收的若干規定

《青島市引進技術消化吸收的若干規定》在1988.05.24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

第一條 為了鼓勵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加快國產化進程,推動企業技術進步,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引進技術消化吸收工作包括:投產達產、國產化、設備研製和改進創新四個層次。

第三條 使用國家外匯占外匯總額度60%以上的引進技術和設備,除中國專利法保護期內的技術和涉外契約規定的技術秘密部分外,在國內不得封鎖。承擔市消化吸收計畫項目的單位,持有市消化吸收主管部門證明,均可到引進單位參觀、考察有關技術設備,並商討消化吸收工作。

第四條 制定消化吸收計畫必須貫徹“一條龍”的原則,即把科技攻關、技術開發、技術引進、技術改造成龍配套地進行安排,統一計畫,協調實施,以保證引進項目的國產化進程,按期形成國產化能力。

第五條 凡列入市計畫的消化吸收項目,其國產化率達到80%或行業統一規定的指標,並經主管部門鑑定確認達到原機水平的產品(含模具及其主要協作配套件),即為新產品。對符合新產品減免稅條件的經稅務部門同意,定期減免增值稅、產品稅。

第六條 企業在消化吸收實施過程中,因產品成本增加、利潤下降影響企業留利時,經財稅部門審查核實,按照同類老產品或本企業其它產品的平均盈利水平,計提職工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

第七條 企業用於消化吸收的專項貸款,用新增效益還款,新增效益計算有困難的,可用綜合效益還款。消化吸收成果技術轉讓所得淨收入,可按技術轉讓減免稅規定的限額免徵所得稅。

第八條 建立市消化吸收專項基金。每年從市財政和市集中的更新改造資金中各撥出一部分,共同構成消化吸收專項基金,對市計畫內的消化吸收重點項目給予扶持,實行有償使用。

第九條 為消化吸收引進技術,需進口樣機(品)和價值在樣機(品)總體價格20%以下的少量關鍵零部件,可向市經委提出申請,由市經委報請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後,海關可減免其進口關稅。

第十條 在消化吸收和國產化過程中,有些關鍵原材料和零部件,暫時仍需進口的,所需外匯確有困難,經國家主管部門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在銷售時可向用戶收取一定額度的外匯。

第十一條 消化吸收引進技術的成果視同科技成果,可申報各級科技進步獎和優秀新產品獎。對在消化吸收工作中做出貢獻的人員,應按照國務院《技術進步獎勵條例》或《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勵條例》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 為加強對消化吸收工作的領導,成立青島市消化吸收引進技術領導小組(由經委、計委、經貿委、財稅、金融等部門組成),定期研究解決重大問題。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掛靠市經委),具體負責消化吸收工作的日常協調、指導和檢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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