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青島市
【發布文號】青教字[2002]142號
【發布日期】2002-12-22
【生效日期】2002-12-2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公民個人舉辦托幼機構管理辦法
(青島市教育局衛生局物價局公安局2002年12月22日青教字[2002]142號檔案發布)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公民個人舉辦幼兒班、託兒班(以下簡稱個體托)的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質量,根據國家、省的有關法規和《青島市托幼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個體托為:公民個人舉辦的不足三個班的托幼機構。主要以招收三歲以上幼兒為主的登記註冊為幼兒班,以招收三歲以下嬰幼兒為主的登記註冊為託兒班。個體托班額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條公民個人舉辦的個體托,需經登記註冊後方可開辦。未經登記註冊,任何個人均不得舉辦。經登記註冊的個體托,每年由審批機關定期覆核審驗一次。審驗不合格者,限期改進,到期仍不合格者,停止辦學。
第四條教育行政部門是個體托登記註冊的主管部門。公民個人舉辦個體托,由所在區(市)教體局(科教局)的學前教育管理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審批。
第五條個體托的房屋必須為獨立建築或居民樓、其他建築一樓(含平台上一樓)。房屋必須獨門獨戶,有單獨出口,不與住戶交叉,並且向陽、明亮、乾燥、安全,結構合理,周圍環境良好,符合辦學條件、消防規定。室內活動面積每人平均2平方米以上,戶外活動場地每人平均4平方米以上。
個體托應配備與招生對象年齡與人數相適宜的必要的設施和玩教具。
第六條個體托工作人員任職條件:
(一)個體托舉辦者必須任負責人。舉辦者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本市常住戶口並應具備幼兒師範學校(包括職業學校幼兒教育專業)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取得園所長任職資格;舉辦者和保教工作人員為非在職職工,年齡不超過50歲,且經體格檢查取得健康證明;
(二)個體托教師必須具有《教師資格條例》規定的幼兒教師資格;
(三)保育員應當具有高中及其以上學歷,並經過區(市)以上保育職業培訓,取得任職資格證書;
(四)衛生保健員,應當具有高中以上學歷,並受過市級以上幼兒衛生保健職業培訓,取得任職資格證書(可兼職);
(五)財會人員(可兼職)、炊事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個體托保教工作人員與嬰幼兒比例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七條申請舉辦個體托的個人,應在設定前兩個月向所在區(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辦報告;
(二)舉辦者的資格證明;
(三)擬聘任幼兒教師及工作人員的資格證明、健康證明、福利待遇材料、聘任契約等;
(四)擬辦幼兒班、託兒班的資產及經費來源的證明檔案;
(五)擬辦幼兒班、託兒班的章程和發展目標;
(六)非獨立建築的房屋四臨戶主同意舉辦材料以及居委會或小區物業管理部門允許使用社區公用場地的證明材料;
(七)公安消防部門提供的消防安全證明;
(八)審批部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聯合舉辦個體托的,還應當提交聯合辦學協定書。
第八條區(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材料三日內給予登記,準予填寫《青島市幼稚園、託兒所登記註冊申請書》,登記內容應包括個體托的名稱、法定代表人、詳細地址、投資資金數額、招生對象、範圍和規模、班額、保教人員情況等等。
經登記的個體托,應按審批部門確定的籌辦期限進行工作,籌辦期限為兩個月,逾期不辦,則由原登記部門撤銷登記。
個體托籌辦結束後,須向區(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審查申請,區(市)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在30個 工作日內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的給予註冊,並由衛生行政部門頒發《衛生保健合格證》,教育行政部門頒發《青島市幼稚園託兒所辦學許可證》。個體托持《辦學許可證》到物價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方可辦學。對於不合格的,應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整改,審批機關按時審查。
第九條凡登記註冊的個體托,教育行政部門應對其進行分類定級、業務指導、檢查視導、監督評估。衛生行政部門應對其衛生保健工作進行業務指導、檢查、監督;並按規定對衛生保健人員、保育員、炊事員進行培訓;婦幼保健機構或其他指定醫療機構按規定對個體托工作人員和嬰幼兒進行體檢。
第十條個體托保教工作人員上崗前應進行全面體格檢查,凡患有衛生部門規定不得從事托幼工作的各類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個體托工作,有家庭成員患上述疾病的不得開辦個體托。
第十一條各區(市)教育部門應定期對個體托保教工作人員進行培訓,將培訓計畫列入本年工作計畫。對於一年內不參加培訓的或在培訓時曠課30%以上的,取消舉辦資格。
第十二條個體托應按照《幼稚園教育指導綱要》和《三歲前小兒教養大綱》科學合理安排嬰幼兒一日活動,保證嬰幼兒體、智、德、美全面和諧發展,不得使用國小課本對嬰幼兒進行教育,且在規定時間內不得舉辦各種收費興趣班。
第十三條個體托有嬰幼兒專用床鋪及午睡用品(可由嬰幼兒家長自備),有專用炊具、餐飲具及消毒設備,有專用兒童蹲式廁所及流水洗手設備。
第十四條個體托必須認真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各項安全工作。應加強電源、電器管理(室內電源插座應距地面1.6米以上),無危險物品、無危險環境等不安全因素。
第十五條個體托通過本市新聞媒介播放或刊登招生廣告的,須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批准,其他戶外廣告,應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或誇大事實。
第十六條個體托刻制公章,應持《辦學許可證》和審批機關出具的證明,到所在區(市)公安機關辦理審批手續。個體托應當將其印章樣式報審批機關和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七條個體托一經登記註冊,不得隨意變更承辦人、搬遷地址、合辦等。如確需變更,必須由舉辦人提前三個月提出書面申請,報原審批機關審查,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後方可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八條個體托因故決定停辦時,舉辦人在提出書面申請的同時提交資產清理方案,經核准後,由審批機關監督實施並收回《辦學許可證》及其副本、《衛生保健合格證》、《收費許可證》、公章等,註銷登記,並發布公告。
第十九條個體托應加強對財務的管理工作,按照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要求設立財務帳。
第二十條個體托所需收費票據由所在區(市)學前教育管理部門按規定集中到市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購買,票據由個體托加蓋財務專用章。個體托應將其托幼收費的20%用於添置玩教具及其它教育教學設施。
第二十一條個體托一伙食費應獨立核算,並按要求核算成本,每月初公布一伙食收支情況。每月盈虧不超過2%。
第二十二條個體托違反收費標準的,由物價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違反衛生保健要求的,由衛生部門按規定處罰。
第二十三條未經登記註冊開辦或管理混亂的個體托,由區(市)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撤消,沒收非法所得等處罰。
第二十四條依法撤消的個體托,由原登記註冊機關發文公布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