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璧縣招商引資目標任務考核獎懲暫行辦法

1、引進項目的認定。 4、引進項目考核期限。 (五)外資項目的統計。

為進一步規範招商引資考核程式,完善考核辦法,結合我縣招商引資工作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一、考核對象
承擔招商引資目標任務的各鄉鎮、縣經濟開發區,縣各招商團和所屬縣直各成員單位及縣駐外招商分局。
二、考核內容及口徑
對引進縣外在我縣區域範圍內投資的工業、社會事業、現代農業、現代服務業、旅遊業、市場化運作的基礎設施建設等項目,當年到位固定資產投資和招商引資基礎工作進行考核。
1、引進項目的認定。工業項目(含農副產品加工項目)、現代農業項目:指引進縣外投資100萬元以上,且當年到位投資額50萬元以上的項目;縣內企業通過合資合作引進縣外資金,當年新增固定資產投資額50萬元以上的技改工業類項目;社會事業、現代服務業、旅遊業及市場化運作的基礎設施項目:指引進縣外投資額500萬元以上,當年到位投資額300萬元以上的項目。
以下項目不列入招商引資考核範圍:未在縣招商局建立招商引資項目信息備案的項目;本縣範圍內更名、搬遷、一般技改、產權轉讓(原企業破產及原業主經營3年以上的除外)的項目;國家及省政策性投資項目、向上級爭取的補助、貼息及縣外單位或個人捐贈的項目。用於生產經營的流動資金。
2、引進單位的認定。引進單位先按要求填寫《靈璧縣招商引資項目登記表》,經項目投資主體或落戶地簽署意見蓋章後,將《靈璧縣招商引資項目登記表》和企業營業執照、投資者身份證、驗資報告、公司章程等相關材料的複印件報送縣招商局。項目引進單位認定以最先報送相關材料的為準,每個項目只認定一個主引單位。在項目引進和實施過程中做出貢獻的單位,可視為招商協作單位,一個項目最多認定二個協作單位,由投資方提供證明確認主引、協作單位,項目獎金分配由主引單位和協作單位協商報縣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確定。
3、引資額的計核:引進縣外投資的項目,依照其固定資產投入額度,工業項目、現代農業按100%計核,國(境)外投資項目按200%計核,社會事業、現代服務業、旅遊業、市場化運作的基礎設施項目均按60%計核,房地產、山石開發資源消耗類等項目按當年固定資投資額的30%計核。
4、引進項目考核期限。購地項目如未完成投資的,按照當年已投入固定資產投資額計算到位資金,引進單位可在下一考核年度繼續申請對該項目進行再次考核,到位資金的實際新增加部分計入下一年度該單位完成額度。億元以下的項目考核期限為一個周年度,對投資億元以上的項目根據契約(協定)約定的建設周期進行考核。
三、統計辦法
(一)項目申報備案制度。各鄉鎮、經濟開發區、縣直單位引進投資額100萬元以上項目,投資契約簽約後,向縣招商局申報項目備案。填寫《招商項目簽約登記表》、報送項目契約、企業營業執照、註冊資本驗資報告、法人代表身份證等有效證件的複印件等。
(二)項目建設進度實行月報制度。引資單位在每月20日前將項目資金等到位證明材料、月報表,經單位負責人簽字蓋章後報縣招商局審核。(投資額100萬元以下的項目不列入上報統計範圍),審核材料如下:
1、以現金形式投入的,提供銀行進帳單或其它有效證明複印件;
2、以機器設備及其它實物投資的,提供設備定購契約型號、購買發票複印件、設備運輸單位出具的運輸證明等。屬進口設備及實物的,提交海關證明材料;
3、以專利、專有技術、商標等無形資產投資的,以合資、合作契約規定的作價金額計算;
4、利用外資分別以外匯管理部門出具的外匯證明、驗資報告、審計報告、租賃契約及有關批文等載明的數據為準;
5、種植、養殖等類項目提供購買種苗發票複印件等。
(三)實行項目申報制度。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項目簽約、開工建設、竣工投產,均應提前向縣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招商局)申報,招商局派員參加;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的,市招商局將派員參加。沒有申報的,年終不予考核。
(四)項目主引單位(主引人)的確認。一個項目原則上只確認一個主引單位(主引人)。確屬特殊情況,存在協作引進單位的項目,協作引進單位要經外商、主引單位(主引人)確認後,以書面形式報送縣招商局備案,並提交縣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五)外資項目的統計。利用外資統計報表於每月25日前由單位負責人簽字蓋章後一式兩份報縣招商局和縣商務局。年終匯總後報縣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參與由市政府組織的統一考核。
四、獎勵辦法
(一)完成總量目標任務的獎勵
對完成總量目標任務的招商團、開發區、鄉鎮和縣駐外招商分局,予以通報表彰,並分別獎勵團長、開發區管委會主要負責人、鄉鎮黨政主要負責人和招商分局局長各1萬元。
(二)單個項目獎勵
對引進單個固定資產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工業、農業項目和引進單個固定資產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文化旅遊、三產服務業類項目(房地產開發、政府出資建設的項目除外),且考核年度內當年形成固定資產達到500萬元以上的,工業項目按形成固定資產3‰實行獎勵,農業、文化旅遊項目按形成固定資產的2‰實行獎勵。1億元以下的項目獎勵時間不超過一個周年度,1億元以上的項目按協定約定的建設周期進行獎勵。項目獎金的10%獎勵招商團團長,20%獎勵引資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其餘獎勵招商中的有功人員。單個項目獎勵金額最高為100萬元。
五、懲處辦法
(一)每季度末通報招商引資工作無任何進展的目標責任單位。
(二)對半年觀摩時無項目的目標責任單位,在觀摩會上予以通報,目標責任單位要安排專人離崗招商。
(三)對全年落實資金低於目標任務30%的各目標責任單位進行通報批評,並經縣委研究,單位一把手實行離崗招商,直至完成新一年目標任務。
(四)對全年落實資金低於目標任務30%的招商團給予通報批評。
(五)對垂直管理部門全年完成任務不到30%的通報批評,結果向其上級主管部門通報。
六、考核組織實施
1、招商引資考核工作由縣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實施。考核領導小組組長、副組長由縣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副組長擔任,縣委辦、縣政府辦、縣委組織部、縣紀委(監察局)、縣財政局、縣招商局、縣審計局、縣統計局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縣人大、縣政協全程監督。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招商局。
2、考核程式。①自查。項目報送單位按要求填寫招商引資項目考核申報表,並提供年度招商引資相關證明材料,於當年12 月20 日前報送縣招商局。②考核。招商引資考核工作領導小組年終統一組織考核,對每個項目進行實地踏勘和查看原始憑證,逐個填寫《招商引資項目考核情況登記表》並計分。③審定。招商引資考核領導小組對考核結果進行逐一審核並提出意見,報縣委、縣政府審定,審定後予以獎懲。
3、招商引資項目月(年)報表,由鄉(鎮)和部門、單位負責報送,報送的報表作為通報和考核的依據。月報表需經報送單位蓋章,並在每月20日前報送縣招商局;年報表需經相關報送單位蓋章及主要領導簽字,並在當年12月31日前和相關證明材料一併報送招商局。
七、附則
(一)對引資收購國有、集體或民營企業仍從事原工業生產的,收購資金及用於恢復生產及技改、擴建的投資列入總量考核,但考核年限不超過兩年。
(二)新引進的工業項目,投產考核獎勵後,以後繼續追加的投資只計入考核總量,不再執行項目獎。
(三)固定資產投資100萬元以下的工業、農業、商業、餐飲業、200萬元以下的房地產項目和從國家、省市爭取的政策性資金和專項資金等不列入考核範圍。
(四)對投資基礎設施建設及文教衛生、賓館、體育設施等項目(由政府出資或向上爭取的政策性資金除外),不予執行項目獎,按60%納入總量任務考核。
(五)以上獎勵資金由縣財政支付。
(六)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實施。
(七)本辦法由縣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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