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中央、囯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巿委、市政府以及省、巿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有關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以及機構編制管理的政策、法規和規章,研究擬定全縣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以及機構編制管理的實施辦法和細則並組織實施。(二)負責全縣各級黨政機關,人大、 政協、 法院、察院機關,各人民團體機關(以下簡稱黨政群機關)及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管理工作。
(三)研究擬定全縣行政管理體制與機構改革的總體方案;擬定縣、鄉機構改革方案及實施意見;指導、協調全縣各級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機構改革。
(四)審核縣委各部門、縣政府各部門的職能配置、內設機構、人員編制、領導職數的方案;協調縣委各部門之間、縣政府各部門之間、縣委各部門和縣政府各部門之間以及縣與鄉(鎮)之間的職責分工,科學配置各部門的職能。
(五)審核縣人大、縣政協、縣法院、縣檢察院和各人民團體機關的機構設定、人員編制、領導職數的方案。
(六)負責縣級黨政群各部門的內設機構、人員編制的調整,分配下達黨政群機關的行政編制。
(七)研究擬定全縣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方案;審核或批准縣級黨政群機關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和職能界定;審核股級事業單位的設定。
(八)負責全縣黨政群機關、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證和控編進人制度、職數審批制度的建立健全及組織實施工作。
(九)負責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的設立、撤併、更名、調整、改變隸屬關係以及日常管理工作。
(十)負責全縣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全縣事業單位登記和年檢工作。
(十一)承辦縣委、縣政府和縣編委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