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田抗租

霸田抗租

明末清初,福建、江西兩省佃農的霸田抗租,往往同爭取永佃權、田面權聯繫在一起。清代前期,在江蘇、浙江、福建、江西、廣東、廣西、湖南等省永佃權和“一田兩主”盛行的地區,佃農霸田抗租鬥爭都很劇烈。

明清時期佃農反抗地主封建剝削的一種方式。進入明代以後﹐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進一步發展。淪為佃戶的農民不僅受沉重的地租剝削﹐而且要負擔苛重的附租﹐有的還受到人身奴役﹐因而激起佃農的反抗。明正統年間(1436~1449)福建的鄧茂七起義﹐便是因重租﹑重息﹑冬牲和交租送倉等苛例所引起的。明代中葉以後﹐佃農抗租又往往和霸田聯繫在一起﹐迫使地主無法任意撤佃。霸田抗租與永佃權及“一田兩主”的發展也有密切關係。地主為了保證地租收入﹐往往只保留田底權(即土地所有權)並收取預租﹑押租﹐使農民長期占耕土地。有的農民則通過墾荒或購買取得永佃權﹐形成實際上的一田兩主。佃農自備糞土﹑工本﹐占有田面權(即土地使用權)﹐霸田抗租﹐甚至私相授受﹐轉佃土地﹐對此地方無權過問。自耕農民出賣土地時﹐也往往保留永佃權或田面權﹐使一田兩主現象進一步發展。明末清初﹐福建﹑江西兩省佃農的霸田抗租﹐往往同爭取永佃權﹑田面權聯繫在一起。清代前期﹐在江蘇﹑浙江﹑福建﹑江西﹑廣東﹑廣西﹑湖南等省永佃權和“一田兩主”盛行的地區﹐佃農霸田抗租鬥爭都很劇烈。
霸田抗租反映了明清佃農的占有土地﹑發展私有經濟的要求﹐並構成明清時期佃農反抗封建剝削的特點之一。這一鬥爭形式的發展﹐使一部分佃農的社會經濟地位發生了變化﹐產生了一些佃富農。有些佃富農通過霸田抗租的形式侵奪原地主的土地所有權﹐上升為實際的地主。因此﹐霸田抗租在一定的條件下﹐又是占有田面權的二地主與擁有田底權﹑征租權的原地主爭奪土地所有權的一種手段﹐並導致封建社會後期的生產關係呈現出新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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