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設定
一、霍邱縣民政局主要職責
(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研究擬定全縣民政事業發展戰略,編制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指導全縣民政工作的改革與發展;組織實施國家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並監督檢查。
(二)負責全縣性社團和鄉鎮社團的登記和年度檢查;監督執行社團會費標準和財務管理辦法;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
(三)負責縣直單位所屬和掛靠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查;監督執行有關財務、收費管理辦法;查處全縣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四)貫徹執行國家擁軍優屬的政策規定,負責全縣擁軍優屬、烈士褒揚和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補助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審核報批烈士稱號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等級;指導全縣優撫工作。
(五)負責全縣退伍義務兵、轉業志願兵的接收安置;指導鄉鎮退伍軍人“兩用人才”的開發使用和軍地共育人才的協調服務工作;負責全縣軍隊(含武警)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服務管理和軍休站的建設工作。
(六)擬定全縣救災抗災工作的有關政策和規範性檔案;組織、協調和指導全縣救災工作;掌握和發布災情,撥發救災款物;組織接收、分配國內外救災捐贈款物,監督、檢查救災款物的使用;指導災區生產自救;開展減災活動。
(七)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組織和指導全縣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
(八)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全縣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研究制定城鎮社區服務業的發展規劃;建立和完善社區服務管理體系及設施。
(九)負責婚姻登記工作;依法實施婚姻登記管理;組織實施婚姻服務機構管理辦法。
(十)研究和修訂全縣行政區域規劃;負責全縣鄉鎮、村行政區劃的設立、撤銷、更名、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全縣行政區域界線的勘界和邊界線管理、聯檢工作;負責全縣鄉鎮邊界爭議調查和調處事務,並向縣政府提出仲裁建議。
(十一)負責全縣地名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標準地名圖書資料審定工作。
(十二)研究擬定並實施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負責全縣城鄉社會救濟工作;承擔老年人、孤兒、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導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的管理工作,推進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建設與發展。
(十三)負責流浪乞討人員的收容遺送工作。
(十四)負責全縣各類福利企業的年檢認證和新辦福利企業審核工作;指導全縣殘疾人的權益保護工作和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就業工作。
(十五)組織實施全縣福利彩票發行額度的管理辦法;負責管理本級福利資金。
(十六)組織實施殯葬改革的政策法規,擬定全縣殯葬改革有關政策和規範性檔案;推行殯葬改革;指導殯葬事業單位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七)組織實施國家兒童收養工作的政策法規,依法保護兒童的合法權益;負責全縣兒童收養工作,承辦外國人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同胞及華僑在我縣收養兒童的登記工作。
(十八)負責全縣民政事業財務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管理;負責全縣民政業務統計工作和民政事業費決算;監督、管理局屬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工作。
(十九)擬定全縣民政系統教育、科技、人才工作發展規劃,指導全縣民政系統職工隊伍建設。
(二十)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霍邱縣民政局內設機構
(一)霍邱縣老齡委辦公室(正科級);
(二)霍邱縣雙擁工委辦公室(副科級);
(三)民政局辦公室;
(四)民間組織管理股;
(五)生產救災辦公室;
(六)優撫股;
(七)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
(八)計畫財務股;
(九)社會福利事業股;
(十)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股(地名區劃辦公室);
(十一)社會事務股;
(十二)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公室。
三、霍邱縣民政局下屬單位
(一)烈士陵園管理所;
(二)殯葬管理所;
(三)軍隊離退休幹部服務站;
(四)光榮院;
(五)福利院;
(六)西山醫院;
(七)福彩中心。
領導機構
局 長、黨組書記:吳 限
副局長、黨組成員:呂孝軍
縣老齡辦主任、副局長、黨組成員:王書永
副局長、黨組成員:李鵬飛
副局長、黨組成員:李貴富
副局長、黨組成員:儲文君
工會主席、黨組成員:周連錦
縣老齡辦副主任、黨組成員:王碩信
縣老齡辦副主任:徐天喜
縣雙擁辦主任:李全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