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建立規範、高效的政府採購質疑處理機制,及時、準確地處理政府採購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在政府採購過程中的供應商質疑事宜,保護參加政府採購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供應商依法向中心提起質疑,中心受理、處理質疑,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綜合信息部為受理和處理質疑的責任部門,中心其它部及採購項目責任人應積極配合協助。
第四條中心應在網站上公告受理質疑的電話、傳真等便於供應商質疑的聯繫方式。
第五條中心處理質疑,應堅持公平、公正和簡便、高效的原則,依法維護參與政府採購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國家、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供應商質疑實行實名制,其質疑應當有具體的質疑事項及事實根據,不得進行虛假、惡意質疑。
第二章質疑的提起與受理
第七條供應商認為採購檔案、採購過程、中標和成交結果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依法向採購人和中心提出質疑。供應商對中標和成交結果的質疑,應當在中標和成交結果公布後七個工作日內提出。
第八條質疑人提出質疑,應當提交質疑書,並按照被質疑採購人、採購中心和與質疑事項有關的供應商(以下簡稱被質疑人)數量提供質疑書的副本。
質疑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質疑人和被質疑人的名稱, 質疑人的地址、電話等;
(二)具體的質疑事項、事實依據及相關證明材料;
(三)提起質疑的日期。
質疑書應當署名。質疑人為自然人的,應當由本人簽字;質疑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蓋章並加蓋公章。
第九條質疑人可以委託代理人辦理質疑事務。代理人辦理質疑事務時,除提交質疑函外,還應當向中心提交質疑人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代理的具體許可權和相關事項。
第十條質疑人提起質疑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質疑人是參與所質疑政府採購活動的供應商;
(二)質疑的內容不涉及採購過程或被質疑人應當保密的事項;
(三)質疑書的內容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四)在質疑有效期內提起質疑;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綜合信息部收到質疑書後,應按以下程式處理:
(一)聯繫採購項目責任人,讓質疑人與項目負責人進行溝通。以口頭答疑的方式消除質疑人由於誤解和對採購程式的不了解造成的質疑。對雙方溝通的情況項目負責人應填寫《質疑受理前口頭溝通答疑記錄表》(見附表一)。質疑人應對溝通是否滿意進行評價並簽字。溝通結束後,項目負責人應及時將記錄錶轉交綜合信息部保存。
(二)項目負責人與質疑人口頭溝通的同時,綜合信息部對質疑相關材料進行審查。審查的內容主要包括:是否屬於質疑受理範圍、質疑材料是否齊全、送達日期是否準確等。
(三)經審查認為不符合質疑必備條件的,分別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1、質疑內容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綜合信息部應及時告知質疑人修改後重新提出質疑;
2、質疑不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應書面告知質疑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四)口頭溝通解答仍不能讓質疑人滿意且經審查符合質疑條件的,自收到質疑書之日起即為受理。由綜合信息部填寫《霍邱縣政府採購中心質疑受理登記表》(見附表二)並登記建檔。
第十二條對受理的質疑,綜合信息部應填寫《中心質疑處理審批表》(見附表三)報中心主任審批後,再行處理。
第十三條綜合信息部應在質疑受理後的2個工作日內向被質疑人和與質疑事項有關的供應商傳送質疑書副本。
第十四條被質疑人和與質疑事項有關的供應商應當在收到質疑書副本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中心作出說明,並提交相關證據、依據和其他相關材料。
第三章質疑的處理與答覆
第十五條綜合信息部應在收到書面質疑後的七個工作日內對質疑事項作出答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人和其他有關供應商。對質疑處理確需組織考察或調查取證無法在七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覆的,綜合信息部應在質疑答覆期滿前書面通知質疑人說明情況。
第十六條質疑人提出的質疑事項可能影響採購結果或對正在履約的採購項目提出質疑並經證實的,綜合信息部應將情況及時報中心領導,同時報政府採購管理部門。依據批示,可暫緩簽訂採購契約或暫停項目履約。
第十七條綜合信息部受理質疑後應根據中心領導批示,依據質疑的內容及時牽頭組織調查,各採購組及項目負責人應積極配合。
(一)質疑的內容針對招標檔案、中標結果的,項目負責人應配合綜合信息部,召集該項目的評審專家、特約監督員,對質疑內容進行複議,複議應形成書面材料,由與會人員簽字確認。綜合信息部根據複議意見起草答疑函,報中心主任審批後,向質疑人作出答覆;
(二)質疑的內容針對評審專家、採購操作程式或項目負責人的,綜合信息部應按照中心領導的批示調查核實提出處理意見,報中心主任審批後,向質疑人作出答覆;
(三)在質疑處理期間,採購契約簽訂必須報中心主任批准;
(四)答疑函的內容不得違背相關政府採購法律、法規。
第十八條中心處理質疑事項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中心認為有必要時,可以進行調查取證,也可以組織質疑人和被質疑人當面進行質證。
第十九條對中心進行調查的質疑事項,質疑人、被質疑人等應當如實反映情況,並提供中心所需要的相關材料。
第二十條質疑人拒絕配合中心進行調查的,按自動撤回質疑處理;被質疑人不提交相關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同放棄說明權利,認可質疑事項。
第二十一條中心經審查,對質疑事項可分別作出下列處理:
(一)質疑人撤回質疑的,終止質疑處理;
(二)質疑缺乏事實依據的,駁回質疑;
(三)質疑事項經查證屬實的,分別按以下規定處理:
1、被質疑人確有實質性違反項目採購檔案規定或其它違法違規行為的,並取消其中標人資格,由該項目中標候選人依次遞補。同時視情節提請政府採購管理部門對被質疑人給予處罰;
2、項目評審專家或採購人確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中心將及時報告政府採購管理部門,由政府採購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3、有效質疑涉及中心採購操作程式的,中心根據具體情況,及時進行整改;涉及中心工作人員違規違紀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質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虛假、惡意質疑,中心應將該供應商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中心網頁公示其不良行為,取消其在本中心1-3年的參與政府採購活動的資格。
(一)一年內三次以上質疑均查無實據的;
(二)捏造事實惡意污陷它人或者有意提供虛假質疑材料的。
第二十三條質疑人和被質疑人的違法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照有關民事法律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章附 則
第二十四條中心處理質疑不得向質疑人和被質疑人收取任何費用。但因處理質疑發生的鑑定或檢測費用,應當按照“誰過錯誰負擔”的原則由過錯方負擔。
第二十五條中心受理處理質疑事項應建立台帳記錄(見附表),處理質疑過程形成的所有文字、音像或其他介質的材料均應留存歸檔。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從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霍邱縣政府採購中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