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的起點
我將人們熟悉的由托馬斯·霍布斯構想的自然狀態,作為分析的起點,在這裡,沒有什麼東西是
“我的和你的”,人們間沒有分界,沒有法律,沒有慣例。在這種想像的狀態下,每個人的生活都是“貧窮、孤獨、骯髒、殘忍和短命的”。霍布斯(1651年)認為,這種無政府的叢林,是下述令人信服的命題的基礎:所有人都極看重安全,他們把權力交給突然出現的君主,他承諾隨後保護他們。
構建內容
然而,如果預料到在這強制的市民秩序下,根據他或者她自己的算計,人的狀況將比在無政府叢林中更糟糕,那么,根本就不會有任何人自願承認君主的強制權力。霍布斯叢林的“自然均衡”,提供了分配基準,由此出發,個人與君主間才有談判以達成契約的可能。這種退後、退回或退出選擇的存在,對最初談判的契約施加了限制,它也影響到契約在隨後運作時的強制執行。
值得注意的是,在這種建構中,個人的存在先於從而也獨立於與君主的契約,即使這種存在,與君主提供的秩序相比,並不愉快。個人在有序結構中由君主保障的適當福利,與在無政府叢林中期望的福利間的差異,在某種意義上,反映了君主的“生產率”;基於某些考慮,這種差異也可稱為“社會租金”。
建構性質
霍布斯的建構是猜想的和非歷史的。人們過去不、現在也不認為它是過去或當前的現實的描述。個人從未生存於某集體單位、大家庭、部落或者遊牧群體的約束之外。霍布斯採取簡化的步驟,構想出自主的個人;我們可根據 理性選擇的標準,來分析這自主個人的行為。這種方法有助於問題的分析,又不會嚴重損害分析的意涵。
對現代社會科學家來說,共有悲劇是比霍布斯叢林更熟悉的起點,我第一章的分析就是由它開始的。當然,在這兩種背景下,參與者間互動的形式結構,是相同的。經典的囚徒困境,最生動地概括了這種結構。在這裡,堅持單獨占優勢的策略的參與者產生的結果,與別的有多種供選擇的策略的參與者的產生的結果比,對全體當事人更為不利。然而,我想說的是,儘管它的結構相同,但這兩類社會互動的典型模型,對理解私人或單獨的財產權(制度)的作用來說,意義並不相同。現在,我們來分析典型的共有悲劇。有種能夠創造價值的潛在資源,由全體參與者共同使用,每個參與者遵循效用最大化的考量,超出如下界線,擴大個人對資源的使用:這個界線是,在資源使用由集體決定的理想情境下,人們將一致同意的每個參與者應有的最適當份額的邊界。當私人選擇與公共使用結合時,資源就遭受到了過度的使用;每個參與者的行為,都處於資源使用的相應邊際,這就給共享資源群體中其他人的福利,造成了外在的不經濟;如果通過他們自己的協定,集體地決定對私人的選擇施加某些限制,則所有參與者的境況都將有所改善。
在這典型的例子中,將相關 外部性 內部化的一種潛在方法是,將共享資源分割給單獨的使用者,用對特定被分配的資源份額的私有的或分離的財產權替代資源的共同使用。這一步驟意味著,以明顯的獨立的私人使用為取向,在資源的使用上,取消所有的公共或聯合。在典型的後 私有化背景中,個人不再有效用最大化的激勵,去過度擴大資源的使用;在修正後的私有財產權背景下,個人只是依據效用最大化的考量,以“最適宜”或者“最有效的”途徑使用資源(財產),因為,任何對效率的背離,都對做出使用決定的人,直接和排他地強加了 機會成本。
在私人所有權制下生產的產品的價值,與在資源共同使用之背景下生產的產品的價值間的全部差異,可稱為“社會租金”,它產生於私人財產權體制的制度化。形式上,這“ 租金”相當於霍布斯標本中的由和君主訂立的契約生出的“租金”。這租金,一方面,衡量著私有財產權制度的生產率,另一方面,衡量著君主制度的生產率。
然而,並置這兩種人們熟悉的模型,似乎有些矛盾。 共有資源的 私有化表明,有效改革的方向,是增加個人獨立(減小依賴),相反,與霍布斯式的君主訂立契約的個人間的協定則表明,有效改革的方向,是通過共享君主制下的成員資格,來增加個人的依賴。在這裡,表面的分歧,在於兩種模型的重點不同。共有悲劇的比喻,主要關心的是向個人分配獨立的排他權利、獨立的私人領域。這種比喻會忽視(分配一旦完成)相互獨立權利的實施問題。相比之下,無政府叢林的比喻,最初關心的是,個人獨立要求權的實施和保護的必要,這些要求權被假定是確立於某種先在的“自然均衡”之中。分配問題本身,從概念上講,處於與君主訂立的契約之外,除非將它適用於因要求權之有效實施生出的租金。
兩種模型的差異,在解釋和規範的潛能方面,都很重要。霍布斯模型,在為強制的政治-法律秩序推演合法性理論而言,具有更強的解釋力:這種秩序源於參與該秩序的個人的最初協定;這種模型還表明,在權利的分配上,君主的政治權力受到個人的一套先在要求權的限制。相比之下,共有模型的解釋力就不周全。依這種模型,私有財產權的捍衛,僅僅以 效率標準為基礎,而且這與實施問題也無直接關係。也許人們不必吃驚,這種模型似乎更投合現代福利經濟學家的意氣,他們總樂於假定,政治權力會仁慈行事。
在對 共有資源的份額的獨立個人要求權的定義上,共有模型依然非常模糊,從而,對於可被集體用來做出最初分割的基礎標準,共有模型也同樣模糊。這種模型隱含的意義,似乎是說,份額分配本身,有些專斷,且受制於集體單位不受約束的選擇。也就是說,受到這種模型鼓勵的心靈,似乎樂意接受這樣的主張,即國家“定義財產權利”。當然,對可能產生於共有悲劇的契約手段的更完整的分析,必然會遇到這類問題。但是,就推演私有財產權利的根本邏輯而言,這類因素的缺席表明,共有悲劇的比喻,屬於非契約論的傳統(不是契約論)。
社會思想
我要談的是從霍布斯的社會思想“人的自然狀態與自然權利”中看霍布斯的啟蒙思想——科學,自由,平等,天賦人權。
先來談談科學。正如霍布斯本人的墓志銘上所說“在他站過的地方就沒有有神論的立足之地”。霍布斯不再從形上學或神學的論述出發,也不以對神的概念下定義為出發點,不再將注意力集中於探討神的性質,而是著眼於人,著手對個體自我內部的形成力量和各種激情進行完備的分析,關注人性。從受縛於宗教神學到重視人的個性解放在當時的歷史時期掀起了軒然大波。
此外,仔細分析一下霍布斯在闡述其社會思想的邏輯思維上也體現出了他嚴謹,縝密,環環相扣的科學性。他按照自己指出的“綜合”的研究方法,選擇個體行為的根源——情感作為推論的起點探討人的本性,由此假設出一種人的“自然狀態”,分析了人的自然權利。並以此為基礎推出自然法則和國家產生的必要性。就像霍布斯本人所說的那樣,我們並不看重這一假設是否與歷史事實符合,是否經得起歷史的檢驗。令人嘆服的是這一假設符合了其邏輯演繹的需要,使霍布斯國家政治體系的建立水到渠成。
再來看看自由。霍布斯政治哲學的始初概念是“自由”。他是近代英國自由主義的先驅。霍布斯給自由下了
一個簡明的定義。他說:“完全的自由就是指每一個人都得到他想要得到的一切。”在進入文明社會前,人處於一種自然狀態。霍布斯在《論國家》的第三十一章“論自然的上帝”中提到,單純自然狀況,也就是非主權者,又非臣民的人所具有的那種絕對自由的狀況。是一種無政府狀況和戰爭狀況。這種社會狀況沒有讓人們擔驚受怕的公共權利的支配。霍布斯同時也認為這種絕對自由的狀況是不可能的。因為沒有一種人的自由不會受到某種限制,無論限制是天然的還是人為的。他幽默地說:“就連最自由的亞當和夏娃事實上也受到了上帝的限制。因為上帝不許他們吃知識之樹的果子。”霍布斯從人性自由的前提出發,卻得出了要使人性和人權得到最最佳化,就必須對自由的人權加以限制。
接下來說說天賦人權。霍布斯認為人的本性或人類的“自然權利”,再換句話說就是“人權”是以人的自私,自利概念為基礎的。他說:“自私自利來自個體人的天然欲求,而這種自利意志也是每一個人求取生存的天性和天然權利。只要我們承認,任何人都有必要運用自己的能力,保護和維持我們自己的生命,那么自然權利也就存在了。這種權利不是由人或制度所給予的,它來自“天賦”。這就是“天賦人權”觀念的原型。霍布斯的意思是:我們是人,天生就有保護自己的願望和可能,而且我們事實上也在這樣做。“凡對於生命有益的事情,我們就有權力去做。”也就是說人性的最根本的,決定一切特性在於自我保全的利已動機。這是解釋整個意志活動簡單和自明的原則。在這裡,中世紀的道德自律和蔑視自私的思想傳統已經崩潰,個人權益的合法化從理論上得到充分肯定。值得指出的是,儘管霍布斯以人性惡立論,但他認為,人性本身是無罪的。這種自我保全的動機就其實質而言是指個人肉體生存的保持和促進。意志的其他一切活動都將服務於自我保全。判斷是非沒有別的客觀標準可以奉行,只有對於自然存在的人的自我保全來說是有利還是有害的。他認為世界上不存在被普遍認同的善惡標準,他說“沒有一般的共同的善惡標準,能從客體本身的屬性中抽象出來。”就像一場洪水,它本身是無所謂善惡,好壞的,對於人來它才是一場災難。
再來分析霍布斯思想中的平等。他認為人的生存條件就是身心或能力的平等。人們平等的享有捍衛生命的自然權利。每個人都享有同他人同等大小的自衛權。每個人的自衛權力與他人的自衛權力是根本對立,並發生衝突的。為了最有效地保護自己,人們必須擺脫“人對人像狼一樣”的自然狀態,進入和平相處的文明社會。要做到這樣,就必須平等放棄和占有同樣的權利。 霍布斯站在近代世界的開端,站在從宗教文明到世俗文明的轉折點上。在與中世紀的宗教文明對抗時,藉助科學,自由,平等,天賦人權的思想觀念構建了一套完整的國家政治體系,對政治思想界做出了重要貢獻。
霍布斯在《利維坦》等著作中闡述了起賦稅思想。他率先探討了國家建立及其人民應當向政府繳納稅收的原因。他也支持“交換說”或“利益說”的觀點。認為國家負有保障個人財產和個人安心從事勞動的職責,國家必須包課稅權、軍事權與司法權充分結合起來。他認為,“人民為公共事業繳納稅款,無非是為換取和平而付出代價,分享這一和平的福利部門,必須以貨幣或勞動之一的形式為公共福利作出自己的貢獻。(霍布斯:《利維坦》,商務印書館,1936年版,第22頁)因為國家取代人民進行防衛,一旦戰爭爆發,人民仍可以正常地從事生產勞動和生活。這種作為人民生產勞動的保護者的主權,正是靠人民勤奮勞動所繳納的賦稅來維持的。因此可以說:“間接稅與直接稅,無非是為了不受外敵入侵,人們以自己的勞動向拿起武器監視敵人的人們提供的報酬,而不是別的”(同上,第144頁)。霍布斯從稅收“利益交換說”出發,對封建國家以直接稅為主體的不公正的稅收制度抱著批判的態度。他主張實行平等課稅的原則,即按照人民從國家享受到的利益成比例的納稅。國家提供的利益並非平均地分配給每個公民,而是有的受益多,有的受益少。他提出了兩個衡量受益程度的標準:一是個人擁有的財產數額;二是個人消費的數額。他主張按照上述標準之一,比例而平等地向政府納稅。霍布斯站在反封建的立場上,認為封建國家以財產稅等為主體稅的稅收制度,賦予封建貴族、僧侶等階層的稅收豁免特權,是鼓勵消費上的奢侈和浪費,同時也無法滿足國家日益增長的財政支出。為此,他主張徵收國內消費稅。因為,消費稅能鼓勵節約、節制奢侈。課徵消費稅符合平等原則,又可以保證國家的稅收收入,還可以減輕人民納稅負擔的痛苦。人人要消費,人人要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