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於編制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的意見》,保護環境,防治污染,促進電鍍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進步,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電鍍企業和擁有電鍍設施的企業的電鍍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等內容。本標準適用於現有電鍍企業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適用於對電鍍企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後的水、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也適用於陽極氧化表面處理工藝設施。本標準適用於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並報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城鎮污水處理廠應保證排放污染物達到相關排放標準要求。建設項目擬向設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排放廢水時,由建設單位和城鎮污水處理廠按前款的規定執行。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電鍍企業水和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標準的規定執行,不再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中的相關規定。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

(GB21900-2008)

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電鍍企業和擁有電鍍設施企業的電鍍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於現有電鍍企業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於對電鍍設施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後的水、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也適用於陽極氧化表面處理工藝設施。

本標準適用於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國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適用於企業向環境水體的排放行為。

企業向設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排放廢水時,有毒污染物總鉻、六價鉻、總鎳、總鎘、總銀、總鉛、總汞在本標準規定的監控位置執行相應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業與城鎮污水處理廠根據其污水處理能力商定或執行相關標準,並報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城鎮污水處理廠應保證排放污染物達到相應排放標準要求。

建設項目擬向設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放水系統排放廢水時,由建設單位和城鎮污水處理廠按前款的規定執行。

規範性引用檔案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檔案中的條款。

GB/T6920-1986 水質 pH值的測定 玻璃電極法

GB/T7466-1987 水質 總鉻的測定 高錳酸鉀氧化-二苯碳醯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7467-1987 水質 六價鉻的測定 二苯碳醯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7468-1987 水質 汞的測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7469-1987 水質 汞的測定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7470-1987 水質 鉛的測定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7471-1987 水質 鎘的測定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7472-1987 水質 鋅的測定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7473-1987 水質 銅的測定 2,9-二甲基-1,10菲羅啉分光光度法

GB/T7474-1987 水質 銅的測定 二乙基二硫氨基甲酸鈉分光光度法

GB/T7475-1987 水質 銅、鋅、鉛、鎘的測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7478-1987 水質 銨的測定 蒸餾和滴定法

GB/T7479-1987 水質 銨的測定 納氏試劑比色法

GB/T7481-1987 水質 銨的測定 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GB/T7483-1987 水質 氟化物的測定 氟試劑分光光度法

GB/T7484-1987 水質 氟化物的測定 離子選擇電極法

GB/T7486-1987 水質 氰化物的測定硝酸銀滴定法

GB/T7487-1987 水質 氰化物的測定 異煙酸-吡**啉酮比色法

GB/T11893-1989 水質 總磷的測定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GB/T11894-1989 水質 總氮的測定 鹼性過硫酸鉀消解分光光度法

GB/T11901-1989 水質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T11907-1989 水質 銀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1908-1989 水質 銀的測定 鎘試劑2B分光光度法

GB/T11910-1989 水質 鎳的測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11911-1989 水質 鐵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1912-1989 水質 鎳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1914-1989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鉀法

GB/T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的測定與氣態污染物採樣方法

GB/T16488-1996 水質 石油類的測定紅外光度法

GB18871-2002 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

HJ/T27-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氯化氫的測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28-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氰化氫的測定異煙酸-吡**啉酮分光光度法

HJ/T29-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鉻酸霧的測定 二苯基碳醯二肼分光光度法

HJ/T42-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67-2001 固定污染源排氣氟化物的測定 離子選擇電極法

HJ/T84-2001 水質 氟化物的測定 離子色譜法

HJ/T195-2005 水質 氮氨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T199-2005 水質 總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T345-2007 水質 總鐵的測定 鄰菲囉啉分光光度法(試行)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8號)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9號)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電鍍

指利用電解方法在零件表面沉積均勻、緻密、結合良好的金屬或合金層的過程。包括鍍前處理(去油、去銹)、鍍上金屬層和鍍後處理(鈍化、去氫)。

3.2 現有企業

指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已通過審批的電鍍企業、電鍍設施。

3.3 新建企業

指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檔案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電鍍設施建設項目。

3.4 鍍鋅

指將零件浸在鍍鋅溶液中作為陰極,以鋅板作為陽極,接通直流電源後,在零件表面沉積金屬鋅鍍層的過程。

3.5 鍍鉻

指將零件浸在鍍鉻溶液中作為陰極,以鉛合金作為陽極,接通直流電源後,在零件表面沉積金屬鉻鍍層的過程。

3.6 鍍鎳

指將零件浸在金屬鎳鹽溶液中作為陰極,以金屬鎳板作為陽極,接通直流電源後,在零件表面沉積金屬鎳鍍層的過程。

3.7 鍍銅

指將零件浸在金屬銅鹽溶液中作為陰極,以電解銅作為陽極,接通直流電源後,在零件表面沉積金屬銅鍍層的過程。

3.8 陽極氧化

指將金屬或合金的零件作為陰極,採用電解的方法使其表面形成氧化膜的過程。對鋼鐵零件表面進行陽極氧化處理的過程,稱為發藍。

3.9 單層鍍

指通過一次電鍍,在零件表面形成單金屬鍍層或合金鍍層的過程。

3.10 多層鍍

指進行二次以上的電鍍,在零件表面形成複合鍍層的過程。如鋼鐵零件鍍防護-裝飾性鉻鍍層,需先鍍中間鍍層(鍍銅、鍍鎳、鍍低錫青銅等)後在鍍鉻。

3.11 排水量

指生產設施或企業向企業法定邊界以外排放的廢水的量。包括與生產有直接或間接關係的各種外排廢水(包括廠區生活污水、冷卻廢水、廠區鍋爐和電站排水等)。

3.12 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

指用於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濃度而規定的生產單位面積鍍件鍍層的廢水排放量上限值。

3.13 排氣量

指企業生產設施通過排氣筒向環境排放的工藝廢氣的量。

3.14 單位產品基準排氣量

指用於核定廢氣污染物排放濃度而規定的生產單位面積鍍件鍍層的廢氣排放量的上限值。

3.15 標準狀態

指溫度為273.15K、壓力為101325Pa時的狀態。本標準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均以標準狀態下的乾氣體為基準。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1 現有設施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起執行表1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

表1 現有企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2 新建企業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

4.1.4 根據環境保護工作的要求,在國土開發密度已經較高、環境承載能力開始減弱,或環境容量較小、生態環境脆弱,容易發生嚴重環境污染問題而需要採取特別保護措施的地區,應嚴格控制設施的污染物排放行為,在上述地區的設施執行表3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先進控制技術限值。

執行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制的地域範圍、時間,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規定。

表3 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4.1.5 對於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污水,除執行本標準外,還應符合GB18871的規定。

4.1.6 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適用於單位產品實際排水量不高於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的情況。若單位產品實際排水量超過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須按公式(1)將實測水污染物濃度換算為水污染物基準水量排放濃度,並以水污染物基準水量排放濃度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產品產量和排水量統計周期為一個工作日。

在企業的生產設施同時生產兩種以上產品、可適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業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且生產設施產生的污水混合處理排放的情況下,應執行排放標準中規定的最嚴格的濃度限值,並按公式(1)換算水污染物基準水量排放濃度:

式中:

4.2 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2.1 現有設施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執行表4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4 現有設施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

4.2.2 現有設施自2010年7月1日起執行表5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4.2.3 新建設施自2008年8月1日起執行表5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5 新建設施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4.2.4 現有和新建企業單位產品基準排氣量按表6的規定執行

表6 單位產品基準排氣量

4.2.5 產生空氣污染物的生產工藝和裝置必須設立局部氣體收集系統和集中淨化處理裝置,淨化後的氣體由排氣筒排放。排氣筒高度應不低於15m,排放含氰化氫的排氣筒高度不得低於25m。排氣筒高度應高出周圍200m半徑範圍的建築5m以上。不能達到該要求的排氣筒,應按排放濃度限值嚴格50%執行。

4.2.6 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適用於單位產品實際排氣量不高於單位產品基準排氣量的情況。若單位產品實際排氣量超過單位產品基準排氣量,須將實測大氣污染物濃度換算為大氣污染物基準氣量排放濃度,並以大氣污染物基準氣量排放濃度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大氣污染物基準氣量排放濃度的換算,可參照採用水污染物基準水量排放濃度的計算公式。

產品產量和排氣量統計周期為一個工作日。

污染物監測要求

5.1 污染物監測的一般要求

5.1.1 對企業排放廢水和廢氣採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有廢水、廢氣處理設施的,應在該設施後監測。在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須設定永久性排污口標誌。

5.1.2 新建設施應按照《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並與環保部門的監控中心聯網,並保證設備正常運行。各地現有企業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由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

5.1.3 對企業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的頻次、採樣時間等要求,按國家有關污染源監測技術規範的規定執行。

5.1.4 鍍件鍍層面積的核定,以法定報表為依據。

5.1.5 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的規定,對排污狀況進行監測,並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5.2 水污染物監測要求

5.2.1 對企業排放水污染濃度的測定採用表6所列的方法標準。

表7 水污染物濃度測定方法標準

5.3 大氣污染物監測要求
5.3.1 採樣點的設定與採樣方法按GB/T16157執行。

5.3.2 對企業排放大氣污染物濃度的測定採用表7所列的方法標準。

表8 大氣污染物濃度測定方法標準

標準實施與監督

6.1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6.2 在任何情況下,企業均應遵守本標準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採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各級環保部門在對設施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採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在發現設施耗水或排水量、排氣量有異常變化的情況下,應核定設施的實際產品產量和排水量和排氣量,按本標準的規定,換算水污染物基準水量排放濃度和大氣污染物基準氣量排放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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