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數據司法鑑定法律制度

電子數據司法鑑定是一種新型的鑑定。它既屬於法科學鑑定的一種,也需要藉助信息科學的知識,同時它還是司法證明的重要手段。因此,電子數據司法鑑定是基於證據學、法科學鑑定學、信息科學的交叉性知識,依法對各類信息存儲介質及其所存儲的數據做出科學性判斷的科學武器。電子證據鑑定在任何時候都離不開各種法律法規的規制。

法律地位

電子數據司法鑑定能夠解決什麼專門性問題,這是當前我國司法實踐中一個有爭議的話題。對此學術上充滿爭議,有關法律法規也不是很統一。

第一種類型的立法是,並不明確電子證據的範圍或業務。根據法務部2000年頒行的《司法鑑定職業分類規定(實行)》第13條和公安部2005年頒行的《公安機關電子數據的鑑定規則》第2條,這兩個規章的共同特點是,只是對電子證據鑑定給了個定義,至於可以開展哪些電子證據鑑定的範圍或業務則由實踐去摸索。

第二種類型的立法是,儘可能的明確電子證據的範圍或業務。

從學理上講,電子數據司法鑑定的範圍或業務有很多種,可以從不同角度進行細化;然而,電子數據司法鑑定的法律地位卻應當是難以統一的。它絕不是專家對有關電子證據問題的“最終裁決”,而只能是司法人員判斷電子證據問題時的“專業助手”。

從這個意義上來說,電子數據司法鑑定的法定任務大體包括兩種:一是案件中存在什麼樣的電子證據;二是這些電子證據是否是真實的,或者反映了什麼樣的案件事實。其中,後一任務當屬電子證據司法鑑定的關鍵。

所以,電子數據司法鑑定的主要任務:

1、電子數據內容統一性的認定;

2、電子數據的真偽及形成的過程;

3、電子數據內容的生成、傳遞、存儲及來源情況的認定;

4、電子數據與案件事實的因果關係及確定事實的程度。

電子數據司法鑑定的訴訟制度

司法鑑定是從科學技術的角度幫助司法機關發現真實和確認證據,鑑定人的技術水平和所使用的技術、方法與鑑定結論的可靠性息息相關;同時,電子證據的技術性較強,其可靠性和公正性更容易受到質疑,或難以為外行人所理解。因此更需要通過完善司法鑑定管理制度增強電子證據司法鑑定的規範性和科學性。

在很多情況下,科學技術和專門知識並不總是能達到明白無誤或無可置疑的程度,科技的不確定性和司法鑑定結論不可避免的主觀性常常使司法鑑定的可靠性和公正性受到質疑,因此,司法鑑定結論應當納入訴訟的軌道,在理性對抗和公平交涉的訴訟活動內接受審查,發揮出幫助認定案件事實和解決訴訟糾紛的作用。這便是司法鑑定和訴訟制度的內在聯繫。這種聯繫具體表現在鑑定申請和決定程式、司法鑑定結論的質證程式以及救濟程式等方面。

電子數據司法鑑定的法律原則

不污染檢材的原則

防止檢材在鑑定過程中受到污染不僅僅是科學活動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律追求真實性的體現。

參考電子證據鑑定的一些國際標準和經驗,針對我國電子證據鑑定的實際情況,有學者認為,以下規則對保證電子證據鑑定過程不污染檢材是必不可少的:

1、電子證據鑑定過程必須保持原始介質內數據的完整性。

2、分析數據的計算機平台、輔助軟體和分析方法必須安全可信。

合法原則

根據《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3條規定,遵循合法原則,一方面要求鑑定主體合法、鑑定程式合法以及鑑定技術、手段、鑑定結論的形式等符合法律規定,另一方面要求鑑定過程中遵守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尊重科學,遵守技術操作規範。

通過技術操作規範對電子證據鑑定進行科學管理,是有關電子證據鑑定的一項重要的國際經驗。我國在這方面起步較晚,但亦有一定成果,如2009年4月,經公安部技術監督委員會審核,全國刑事技術標準化委員會組織完成的《電子物證數據搜尋建議技術規範》、《電子物證數據恢復檢驗技術規範》等五個行業標準正式發布。

獨立、客觀、公正原則

《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4條規定:“司法鑑定實行鑑定人負責制度。司法鑑定人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鑑定,並對自己作出的鑑定意見負責。”

所謂獨立,就是要讓電子數據司法鑑定人員在不受外界干擾的情況下獨立表達鑑定意見,根據電子數據司法鑑定活動的實際情況作出科學判斷。所謂客觀、公正,就是需要在鑑定的啟動、實施等方面保證客觀公正的價值追求,防止主觀臆斷和腐敗。

保密原則

《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5條規定:“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應當保守在職業活動中知悉國際秘密、商業秘密,不得泄露個人隱私。未經委託人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組織提供與鑑定事項有關的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鑑定人要遵守保密原則,履行保密義務。這一點在電子數據司法鑑定中也不例外。電子數據司法鑑定過程中遵循保密原則並不簡單靠鑑定人的自我約束,還需要有 具體的操作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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