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二次系統安全防護規定(2005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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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二次系統安全防護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防範黑客及惡意代碼等對電力二次系統的攻擊侵害及由此引發電力系統事故,建立電力二次系統安全防護體系,保障電力系統的安全穩定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電力二次系統安全防護工作應當堅持安全分區、網路專用、橫向隔離、縱向認證的原則,保障電力監控系統和電力調度數據網絡的安全。
第三條 電力二次系統的規劃設計、項目審查、工程實施、系統改造、運行管理等應當符合本規定的要求。
第二章 技術措施
第四條 發電企業、電網企業、供電企業內部基於計算機和網路技術的業務系統,原則上劃分為生產控制大區和管理信息大區。
生產控制大區可以分為控制區(安全區Ⅰ)和非控制區(安全區Ⅱ);管理信息大區內部在不影響生產控制大區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各企業不同安全要求劃分安全區。
根據套用系統實際情況,在滿足總體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簡化安全區的設定,但是應當避免通過廣域網形成不同安全區的縱向交叉連線。
第五條 電力調度數據網應當在專用通道上使用獨立的網路設備組網,在物理層面上實現與電力企業其它數據網及外部公共信息網的安全隔離。
電力調度數據網劃分為邏輯隔離的實時子網和非實時子網,分別連線控制區和非控制區。
第六條 在生產控制大區與管理信息大區之間必須設定經國家指定部門檢測認定認證的電力專用橫向單向安全隔離裝置。
生產控制大區內部的安全區之間應當採用具有訪問控制功能的設備、防火牆或者相當功能的設施,實現邏輯隔離。
第七條 在生產控制大區與廣域網的縱向交接處應當設定經過國家指定部門檢測認證的電力專用縱向加密認證裝置或者加密認證網關及相應設施。
第八條 安全區邊界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禁止任何穿越生產控制大區和管理信息大區之間邊界的通用網路服務。
生產控制大區中的業務系統應當具有高安全性和高可靠性,禁止採用安全風險高的通用網路服務功能。
第九條 依照電力調度管理體制建立基於公鑰技術的分散式電力調度數字證書系統,生產控制大區中的重要業務系統應當採用認證加密機制。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條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負責電力二次系統安全防護的監管,制定電力二次系統安全防護技術規範並監督實施。
電力企業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運營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電力二次系統安全管理制度,將電力二次系統安全防護工作及其信息報送納入日常安全生產管理體系,落實分級負責的責任制。
電力調度機構負責直接調度範圍內的下一級電力調度機構、變電站、發電廠輸變電部分的二次系統安全防護的技術監督,發電廠內其它二次系統可由其上級主管單位實施技術監督。
第十一條 建立電力二次系統安全評估制度,採取以自評估為主、聯合評估為輔的方式,將電力二次系統安全評估納入電力系統安全評價體系。
對生產控制大區安全評估的所有記錄、數據、結果等,應按國家有關要求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二條 建立健全電力二次系統安全的聯合防護和應急機制,制定應急預案。電力調度機構負責統一指揮調度範圍內的電力二次系統安全應急處理。
當電力生產控制大區出現安全事件,尤其是遭受黑客或惡意代碼的攻擊時,應當立即向其上級電力調度機構報告,並聯合採取緊急防護措施,防止事件擴大,同時注意保護現場,以便進行調查取證。
第十三條 電力二次系統相關設備及系統的開發單位、供應商應以契約條款或保密協定的方式保證其所提供的設備及系統符合本規定的要求,並在設備及系統的生命周期內對此負責。
電力二次系統專用安全產品的開發單位、使用單位及供應商,應當按國家有關要求做好保密工作,禁止關鍵技術和設備的擴散。
第十四條 電力調度機構、發電廠、變電站等運行單位的電力二次系統安全防護實施方案須經過上級信息安全主管部門和相應電力調度機構的審核,方案實施完成後應當由上述機構驗收。
接入電力調度數據網路的設備和套用系統,其接入技術方案和安全防護措施須經直接負責的電力調度機構核准。
第十五條 電力企業和相關單位必須嚴格遵守本規定。
對於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對於因違反本規定,造成電力二次系統故障的,由其上級單位按相關規程規定進行處理;發生電力二次系統設備事故或者造成電力事故的,按國家有關電力事故調查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 電力二次系統,包括電力監控系統、電力通信及數據網路等。
(二) 電力監控系統,是指用於監視和控制電網及電廠生產運行過程的、基於計算機及網路技術的業務處理系統及智慧型設備等。包括電力數據採集與監控系統、能量管理系統、變電站自動化系統、換流站計算機監控系統、發電廠計算機監控系統、配電自動化系統、微機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廣域相量測量系統、負荷控制系統、水調自動化系統和水電梯級調度自動化系統、電能量計量計費系統、實時電力市場的輔助控制系統等。
(三) 電力調度數據網路,是指各級電力調度專用廣域數據網路、電力生產專用撥號網路等。
(四) 控制區,是指由具有實時監控功能、縱向聯接使用電力調度數據網的實時子網或專用通道的各業務系統構成的安全區域。
(五) 非控制區,是指在生產控制範圍內由線上運行但不直接參與控制、是電力生產過程的必要環節、縱向聯接使用電力調度數據網的非實時子網的各業務系統構成的安全區域。
第十七條 本規定未作規定的事項,適用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2002年5月8日發布的《電網和電廠計算機監控系統及調度數據網路安全防護規定》。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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