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書針對電力企業建設、運行、行銷和管理過程中,可能涉及到的征地拆遷、行政審批、電磁輻射、抗險救災、行銷服務、停電治污、停電公告、電能交付、觸電賠償、竊電規制、電費通知、電費繳納、電費債權、電費違約、電費回收、電費時效、電價處罰、產權保護、企業檔案、反壟斷等各種法律問題,高處著眼,權衡利弊,細緻分析,深入淺出,結合作者長期一線經濟法律工作經驗,給出了防範對策和應對方略,是防範和化解電力企業運營風險的知識讀物。為了便於查詢和運用,作者還收錄了迄今為止最為細緻深入的電力法律法規、司法解釋、部門規章和部委復函。
本書可作為電力企業各個專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以及廣大職工的培訓教材和普法讀本,也可作為電力行業法律從業者和愛好者的研習讀物,還可以作為大專院校、科研院所、立法機關、社會律所等專家、學者、律師認識、了解和把握電力行業經濟法律事務特性和現狀的參考資料。
目錄
序一
永遠守望著“紅白帶”(序二)
前言
一、電力建設
二、電力運行
三、電力行銷
四、電力侵權
五、竊電規制
六、電費電價
七、電企法務
附錄
後記
永遠守望著“紅白帶”(序二)
一
不久前的一天下午,正和別人說著事。有電話打進,是王重陽。沒有客套,他要我“幫他乾件事”。
簡短的往來之後,我明白了——幫他即將付梓的文集作序。
一時有些找不著北。在我看來,為人作序者大約有三:一乃德高望重,二乃達官名人,三乃卓有成就。自量之下,我能算上那盤菜?
一番陳情、卻讓之後,架不住他瞎子牽牛般的固執和決絕,只好硬充一把上架的鴨。
二
我與重陽的初識,是在一時群英薈萃的“法律思想網”上。在亂花迷眼的“馬甲”之中,“王重陽”這近乎赤裸、卻頗帶幾分古舊之意的名號時常進入眼帘。他的帖子,理不避法,事多涉電,自然更為我所關注。於是在一番投石問路之後,彼此略知來路。再往後,便有電話互聞聲息。一次公差,與浙江公司同行兼老友樊進光見面,問諸其人,讚許有加。此後不久,在一次會議上,見到了作為浙江公司代表的他。臉白淨,意沉穩,眯眼笑。
三
認真看了重陽的文稿。十年心血,珠璣十數萬,雖說讓我多熬了幾兩燈油,但一定意義上算是對我們自己的電力法苑的一次免費觀光,同時也勾起了我對自己曾經思考過的一些問題的重溫。其中不少共識,甚慰吾心;某些尚難苟同之處,可待今後商榷。掩卷回味,大致感受有三:
第一,視角寬廣。當今時代,電的交易和使用雖已十分尋常、便捷,但其中涉及的法律領域及其種類卻相當寬廣。縱觀文集,辟有電力建設、電力運行、電力行銷、電力侵權、竊電規制、電費電價、電企法務七個單元,可以說基本涵蓋了除電力生產外的全過程和電網企業的內、外部法律關係。這些法律關係中,涉及到電力的行政許可、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涉及到民法中的物權、債權、智慧財產權、侵權、違約、以及權利的救濟與抗辯等一系列重要的制度;涉及到社會法中的勞動契約等雖在電網企業中初露端倪、然卻意義重大的相關制度;甚至涉及到因破壞電力設施或盜竊電能而產生的相關刑法制度,可以說內容相當豐富。當然,或由電網企業的特點、法律需求以及本人的專業興趣所致,感覺在以上板塊之中,有關供用電環節中以供用電契約的訂立和履行為中心的相關法律問題,關注尤其細緻、分析相當詳盡,其中不乏很是獨到又頗能自洽的觀點,比方說,他對高壓觸電侵權訴訟實行舉證責任倒置這一幾成共識的駁難等等。
這裡不能不特別特別提及那篇《竊電問題:民國時期的法律規制》。該文對“竊電”這一長期困擾電網企業的“老大難”問題,法眼回眸,將1912年到1949年這段中華民國時期內的事實狀況、立法演進作了清晰而扼要的梳理,使這個棘手當下的問題,有了豐富的歷史縱深,讀來饒有興味。對比歷史與現今,二者之間的延貫照應真是令人感慨和驚訝。比如,竊電之事,各國或有,然吾國尤烈;懲治竊電,均採取了“綜合治理”之術,由政府、警察、供電企業協同圍剿;均頒布了多個專門性的條例、規章,其中均規定了供電企業的用電檢查權、認定竊電的具體表現、竊電時間的推定規則等;治理的效果均欠明顯,其中原因均與社會通識中均將電能視作“無形物”有關。
第二,形而居中。老子有謂“形而上者謂之道,形而下者謂之器”。“道”者高遠而虛空,“器”者切近而表淺。重陽謂其作文“形而中”,這或許乃其自謙之言,但我卻以為這恰恰是其適當之處,甚至應當是當今電力法律實務者的應然之處。形而居中,表明需要上下聯通、虛實兼顧,即針對一個問題,既要有法理論證的支撐,還要有制度層面的依據,最後落腳於實務操作的細節。三者兼備,加權公約,方得形中。通觀重陽文集,這點體現得相當鮮明。譬如在《電網建設中的涉他物權問題》中,他從所有權、用益物權兩方面,歸納了電網建設涉及他人物權的主要種類,進而分析了電網建設涉及他人物權的處理中的征地、私有財產、行政審批、公平補償等問題,最後結合實際個案提出了實務操作中應注意的幾個方面。再如,在他關注最多、也研究最細的電力行銷領域,學理層面上,他運用契約法的基本原理,對描述了供用電契約總體屬性的基礎上,逐一分析了此類契約的14個法律特徵。雖然這種平面式的描述多少帶有一點教科書式的範式,但至少是我迄今所見最為全面、完整的理論清理,具有一定的拓荒意義。出於關注點的聚合,本人對《要式交付:電能物權變動公示方式探析》一文尤感興趣,文章從物權法角度切入,討論了電能交付的要式性、非要式交付在契約法、侵權法乃至刑法中可能產生的一系列問題,應該說都體現了較為全面、深厚的民法理論功底和把抽象理論與具體實務有效融合的能力。該板塊中,他關於供用電契約的履行期限、爭議解決方式、停電公告、居民供用電契約(示範文本)等等問題進行的多層面、多角度的研究,都是很有理論意義和操作價值的。也正是因了本文集的“形而中”,我以為它既可資電力法律人的理論借鑑,也可作專業人員的實務指導。
第三,用心、恆心和細心。對一個年輕的電力法律工作者來說,在緊張、瑣碎的實務之餘,能以“法眼”細觀身邊看似尋常的事物,靜心思考其中之“道”,並形諸於文字且頗有收穫,在此急功近利、人心浮躁的當下,並非一件輕易踐行並恆久堅持的事情。作為一個比他痴長若干、也曾有同好的同行,我深知其中的甘苦與寂寞。因此,沒有一顆熱愛專業、格物致知的用心和定力是難以做到的。至於細心,除了那些鬆散零碎材料的蒐集、細緻綿密的論證、具體周延的建議之外,那篇《電力企業法律案件年度實證分析》對某年度該省的涉電案件加以縱橫切割、逐項統計分析,並輔之以餅圖直觀,做得實在是好,可堪作為同行們今後訴訟管理中的一個範例。回想上世紀九十年代末,本人在執筆國家經貿委關於觸電案件的一個課題中,也曾在全國範圍內蒐集的大量數據並做了儘可能細緻的統計分析,但較之於重陽這篇,的確顯得粗糙簡陋得多。
四
重陽《前言》中以“從當初的懵懂無知,到後來的深深熱愛,直到現在的沉著淡定甚至審美疲勞”概括了他從業十年的心路歷程。我的目光在“審美疲勞”前停駐良久、體味再三。這裡邊,除了 費墨先生(電影《手機》中人物)那種帶有“普世”意味的感嘆外,是否還有這個職業在當下難以言說的境況,我不得而知。毋庸諱言,我國司法乃至法治在經歷了一個時期的較快發展後,現已陷入一種進退失據、首鼠顧盼的窘境。任何一個真正的法律人的內心,多少都有一些易安居士那份“乍暖還寒時節,最難將息”的焦灼。但我還是相信,實行法治還是中國走向現代的必由之路,在“依法治電”的進程中,“電力法律人”必將成為一個無可替代的群體,從邊緣走向它應有的位置。因此,來日方長的重陽應當儘可能地化解“疲勞”而更多地“沉著淡定”。但願他永遠保持著初識“紅白帶”的那份新鮮與靈動,並且長久地守望在那裡,不斷地向疾步前行的人們發出“減速”、“繞行”甚至“止步”的警訊。
五
或許職業的緣由,法律人總在條條框框裡打轉、是是非非中較真,難免給旁人留下機械刻板的印象。作為一種反動,近年來我即使偶爾動筆寫點與專業相關的文字,也自覺地鬆散隨意一些,有如下了轅的騾馬,先就地打滾撒歡一番。這一習氣,在此也多少難免。但是,眼瞅著人家心血染紅的“主旋律”,也總得梗直了脖子憋幾句“正腔”。所以,塗鴉出來的這個東東,實在有些非莊非諧、不倫不類。好在這是重陽自找,倘若佛頭著糞,壞他一鍋粥,也算他咎由自取。
呂振勇先生為新中國電力法律的開山之人。以我所謂可資作序者的三項標準言,其屬當之無愧的“三個代表”。他的大序,高屋建瓴,信筆揮毫之下,但見天地闊、眾山小。於此遙望項背,榮幸之至卻也心悸腿軟。
最後再次申明,如此東東,不過是拜讀重陽大作後的雜感,是不為序。
汪榕生
2011年7月29日於合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