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建設工程調試職業資格

電力建設工程調試職業資格是電力建設工程調試方面的專業管理人員,主要從事電力建設工程調試工作。 根據國務院2016年01月22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5號)取消了電力建設工程調試職業資格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

項目背景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電力工程調試的行業管理,提高電力工程調試質量,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開展行業自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會的從事電力工程調試工作的會員單位。

組織機構

第七條全國電力工程調試單位的能力資格管理由中國電力建設企業協會(以下簡稱中電建協)牽頭組建的管委會負責。管委會下設秘書處,負責日常的管理工作。秘書處設在中電建協調試專委會秘書處。

第十五條管委會人員的組成與職能

一、管委會人員由中電建協、各發電集團公司、各電網公司推薦的專家組成。

二、管委會的職能是制定和修訂《電力工程調試能力資格管理辦法》,並監督管理辦法的執行。

三、負責調試能力資格管理的有關重大問題的裁決。重大問題的裁決必須經過管委會討論和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每次表決必須有2/3以上管委會委員參加,到會委員2/3以上同意方可生效。

四、管委會負責監督檢查秘書處的工作。

標準條件

第二章 調試單位的能力資格等級標準和業務範圍

第八條電力工程調試單位的能力資格分為發電、輸變電工程兩類,並各分為甲、乙、丙三級。標準如下:

一、發電工程類

(一)甲級

1、調試單位的技術負責人應具備12年及以上的電力建設、生產或試驗研究的經歷,其中從事電力調試經歷不少於5年,並具有高級技術職稱;

2、調試單位內部鍋爐、汽機、電氣、熱工、化學和環保專業配備齊全,技術裝備和檢測設備能滿足300MW及以上機組調試的需要;

3、調試單位在職職工中,具有調試上崗資格證書的人員70人以上,其中每個專業具有高級及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於4人,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於6人,具有一級調試總工程師(調試項目經理)崗位資格的人員不少於6人;

4、調試單位具有8年以上電力工程調試經歷,在近四年已獨立完成過一台300MW及以上機組的調試;

5、具有編制300MW及以上機組調試大綱、技術措施及反事故措施的能力及業績;

6、有獨立完成330kV及以上升壓站調試工作的人員、技術、裝備和業績;

7、調試單位註冊資本為人民幣500萬元以上;

8、具有健全的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體系,已取得GB/T19000 idt ISO9000系列質量體系認證;

9、企業無違約、重大責任質量事故和安全事故、重大違法違規事件等不良記錄;

10、企業有健全的各項管理制度。在所有調試業績中,客戶滿意度在90%以上。

(二)乙級

1、調試單位的技術負責人應具備10年及以上的電力建設、生產或試驗研究的經歷,其中從事電力調試經歷不少於4年,並具有高級技術職稱;

2、調試單位內部鍋爐、汽機、電氣、熱工、化學和環保專業配備齊全,技術裝備和檢測設備能滿足200MW及以下機組調試的需要;

3、調試單位在職職工中,具有調試上崗資格證書的人員45人以上,其中每個專業具有高級及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於2人,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於4人,具有二級調試總工程師(調試項目經理)崗位資格的人員不少於4人;

4、調試單位具有6年以上電力工程調試經歷,在近四年內已獨立完成一台200MW及以下機組的調試;

5、具有編制200MW及以下機組調試大綱、技術措施及反事故措施的能力及業績;

6、有獨立完成220kV升壓站調試工作的人員、技術、裝備和業績;

7、調試單位註冊資本為人民幣300萬元以上;

8、具有健全的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體系,已取得GB/T19000 idt ISO9000系列質量體系認證;

9、企業無違約、重大責任質量事故和安全事故、重大違法違規事件等不良記錄;

10、企業有健全的各項管理制度。在所有調試業績中,客戶滿意度在85%以上。

(三)丙級

1、調試單位的技術負責人應具備8年及以上的電力建設、生產或試驗研究的經歷,其中從事電力調試經歷不少於3年,並具有高級技術職稱;

2、調試單位內部鍋爐、汽機、電氣、熱工、化學專業配備齊全,技術裝備和檢測設備能滿足50MW機組調試的需要;

3、調試單位在職職工中,具有調試上崗資格證書的人員20人以上,其中每個專業具有高級及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於1人,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於2人,具有二級調試總工程師(調試項目經理)崗位資格的人員不少於2人;

4、調試單位具有4年以上電力工程調試經歷,在近四年內已獨立完成一台50MW機組的調試;

5、有高壓參數機組汽水品質監督、化學清洗的業績;

6、具有編制50MW機組調試大綱、技術措施及反事故措施的能力及業績;

7、調試單位註冊資本為人民幣100萬元以上;

8、具有健全的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體系,已取得GB/T19000 idt ISO9000系列質量體系認證;

9、企業無違約、重大責任質量事故和安全事故、重大違法違規事件等不良記錄;

10、企業有健全的各項管理制度。在所有調試業績中,客戶滿意度在80%以上。

二、輸變電工程類

(一)甲級

1、調試單位的技術負責人應具備12年及以上的電力建設、生產或試驗研究的經歷,其中從事電力調試經歷不少於5年,並具有高級技術職稱;

2、調試單位內部專業配備齊全,技術裝備和檢測設備能滿足330kV及以上輸變電工程調試的需要;

3、調試單位在職職工中,具有調試上崗資格證書的人員20人以上,其中專業人員具有高級及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於4人,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於6人,具有一級調試總工程師(調試項目經理)崗位資格的人員不少於4人;

4、調試單位具有8年以上輸變電工程調試經歷,近四年內已完成一座330kV及以上輸變電工程的調試;

5、具有編制330kV及以上輸變電工程調試大綱、技術措施及反事故措施的能力及業績;

6、調試單位註冊資本為人民幣500萬元以上;

7、具有健全的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體系,已取得GB/T19000 idt ISO9000系列質量體系認證;

8、企業無違約、重大責任質量事故和安全事故、重大違法違規事件等不良記錄;

9、企業有健全的各項管理制度。在所有調試業績中,客戶滿意度在90%以上。

(二)乙級

1、調試單位的技術負責人應具備10年及以上的電力建設、生產或試驗研究的經歷,其中從事電力調試經歷不少於4年,並具有高級技術職稱;

2、調試單位內部專業配備齊全,技術裝備和檢測設備能滿足220kV輸變電工程調試的需要;

3、調試單位在職職工中,具有調試上崗資格證書的人員15人以上,其中專業人員具有高級及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於2人,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於4人,具有二級調試總工程師(調試項目經理)崗位資格的人員不少於4人;

4、調試單位具有6年以上電力工程調試經歷,近四年內已完成一座220kV輸變電工程的調試;

5、具有編制220kV輸變電工程調試大綱、技術措施及反事故措施的能力;

6、調試單位註冊資本為人民幣300萬元以上;

7、具有健全的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體系,已取得GB/T19000 idt ISO9000系列質量體系認證;

8、企業無違約、重大責任質量事故和安全事故、重大違法違規事件等不良記錄;

9、企業有健全的各項管理制度。在所有調試業績中,客戶滿意度在85%以上。

(三)丙級

1、調試單位的技術負責人應具備8年及以上的電力建設、生產或試驗研究的經歷,其中從事電力調試經歷不少於3年,並具有高級技術職稱;

2、調試單位內部專業配備齊全,技術裝備和檢測設備能滿足110kV輸變電工程調試的需要;

3、調試單位在職職工中,具有調試上崗資格證書的人員5人以上,其中專業人員具有高級及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於1人,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於2人,具有二級調試總工程師(調試項目經理)崗位資格的人員不少於2人;

4、調試單位具有4年以上電力工程調試經歷,近四年內已完成兩座110kV輸變電工程的調試;

5、具有編制110kV輸變電工程調試大綱、技術措施及反事故措施的能力及業績;

6、調試單位註冊資本為人民幣100萬元以上;

7、具有健全的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體系,已取得GB/T19000 idt ISO9000系列質量體系認證;

8、企業無違約、重大責任質量事故和安全事故、重大違法違規事件等不良記錄;

9、企業有健全的各項管理制度。在所有調試業績中,客戶滿意度在80%以上。

業務範圍

第九條各調試能力資格等級的調試業務範圍規定

一、發電工程類

(一)甲級調試單位可承擔各種規模的發電機組的調試業務。

(二)乙級調試單位可承擔200MW及以下發電機組的調試業務。

(三)丙級調試單位可承擔50MW及以下發電機組的調試業務。

二、輸變電工程類

(一)甲級調試單位可承擔各種規模的輸變電工程調試業務。

(二)乙級調試單位可承擔220kV及以下輸變電工程的調試業務。

(三)丙級調試單位可承擔110kV及以下輸變電工程的調試業務。

三、各會員單位及有關單位應嚴格遵守規定,業主方不超範圍使用調試單位,調試單位也不得擅自超越所核定的調試範圍承接工程調試業務。

資格管理

第三章 調試能力資格的管理

十條調試能力資格的申請

一、凡申請調試能力資格的單位,須是中電建協調試專委會的會員。

二、首次申請調試能力資格只能從丙級開始申請,管委會不受理越級申請。

三、調試單位申請調試能力資格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調試能力資格申請表;

(二)單位營業執照複印件及財務報表;

(三)法定代表人、生產、經營、技術負責人的任職檔案、職稱證書複印件;

(四)單位組織機構設定說明,各專業調試人員名單及對應上崗資格、職稱證書複印件;

(五)本單位負責完成的主要調試項目業績及質量、安全、信譽等證明材料;

(六)技術裝備情況;

(七)質量管理體系建立及認證情況,取得質量體系認證證書後逐年監審結果;

(八)企業管理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

(九)中電建協調試專委會會員證。

第十一條調試能力資格的升級

一、升級的條件

(一)發電工程類

乙級調試能力資格單位在與甲級調試能力資格單位聯合調試兩台300MW及以上機組,並且其它條件全部滿足甲級調試能力資格條件後,可申請甲級調試能力資格。

丙級調試能力資格單位在與乙級及以上調試能力資格單位聯合調試兩台200MW及以上機組,並且其它條件全部滿足乙級調試能力資格條件後,可申請乙級調試能力資格。

(二)輸變電工程類

乙級調試能力資格單位在與甲級調試能力資格單位聯合調試兩座330kV及以上變電站工程,並且其它條件全部滿足甲級調試能力資格條件後,可申請甲級調試能力資格。

丙級調試能力資格單位在與乙級及以上調試能力資格單位聯合調試兩座220kV及以上變電站工程,並且其它條件全部滿足乙級調試能力資格條件後,可申請乙級調試能力資格。

二、調試單位能力資格的升級需向秘書處提交申請,同時提供本規定第十條所列資料,並補充提供下列資料:

(一)調試單位原能力資格證書正、副本;

(二)本單位近兩年的財務統計年度報表;

(三)本單位完成的主要調試項目的契約及有關調試質量證明資料的複印件。

三、申請升級的調試單位應在取得現有能力資格兩年後方可申請高一級的能力資格。

四、申請升級的調試單位不允許越級申請。

五、調試單位能力資格的申請、升級與複審同時進行。

資格複審

第十 四條調試能力資格的複審

一、調試單位的能力資格每兩年複審一次。不進行能力資格複審的單位,其能力資格證書無效。複審時同時上繳《電力工程調試能力資格證書》副本和《能力資格複審表》。能力資格複審表的內容包括:

(一)目前調試單位情況表;

(二)近兩年調試工程的契約(或協定)及證明材料;

(三)法人代表、調試負責人變化後的情況表;

(四)近兩年財務統計年度報表;

(五)調試專業人員變動情況表;

(六)技術裝備變動情況表;

(七)近兩年事故及損失情況表;

(八)核查、審批情況表。

二、電力工程調試單位能力資格複審的內容是檢查調試單位當前能力資格條件是否符合能力資格等級標準,是否存在安全、質量、市場行為等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其結果分為合格、不合格兩種。

(一)能力資格條件完全符合能力資格等級標準,且在過去兩年內未發生人身死亡或重傷事故;未發生因調試原因造成的設備事故和誤操作事故;未發生市場行為違規者為“合格”;

(二)能力資格條件與能力資格等級標準有一條不合格,其中包括在過去兩年內發生過因調試原因造成的人身死亡或重傷事故;發生因調試原因造成主要設備損壞,直接經濟損失在150萬元以上;發生市場行為違規;受到業主單位重大投訴且經查屬實;或連續四年沒有承擔本能力資格相應等級工程調試者為“不合格”。

三、凡審查不合格的單位,應當重新核定其能力資格等級。新核定的能力資格等級應當低於原能力資格等級,達不到最低能力資格等級標準時,取消其能力資格。

四、調試能力資格的複審由秘書處依照有關程式辦理。

證書管理

第十六條調試能力資格證書的管理

一、《電力工程調試能力資格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由中電建協統一印製,由管委會秘書處統一頒發。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電力工程調試能力資格證書》;不得非法扣壓、沒收《電力工程調試能力資格證書》。

三、調試單位在領取新的《電力工程調試能力資格證書》的同時,應當將原證書交中電建協予以註銷。

四、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須向秘書處申請辦理有關手續:

(一)由於企業改制或企業分立、合併後組成的調試單位,其能力資格等級根據實際達到的能力資格條件向原能力資格審批部門提交相應檔案後,在能力資格證書副本中作變更說明。

(二)變更法人或法人代表、單位名稱,應向原能力資格審批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三)宣告破產或因其它原因中止業務,須報秘書處備案,並交回《電力工程調試能力資格證書》予以註銷。短時間歇業的單位,應交回《電力工程調試能力資格證書》,如果在一個複審周期內復業且在此一周期內的業績仍符合原能力資格條件的,可以恢復原能力資格等級,返回《電力工程調試能力資格證書》,否則取消其能力資格。

五、調試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降低能力資格等級、直至取消調試能力資格等處罰。

(一)在申請能力資格或填報複審表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者;

(二)超越核定的業務範圍擅自從事調試工作者;

(三)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電力工程調試能力資格證書》者;

(四)因調試原因造成重大事故者。

六、遺失《電力工程調試能力資格證書》,必須在省級以上報紙聲明作廢后,申請辦理補發手續。

第十七條調試單位能力資格定級、升級、降級的變更,除下達檔案外,還實行公告制。公告由秘書處在中電建協網站、《中國電力報》等相關媒體上公布。

項目取消

國務院2016年01月22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5號)取消了電力建設工程調試職業資格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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