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電動車上使用了類似小米的標識及“雷軍電動”字樣,小米公司起訴濰坊瑞馳公司索賠。2016年3月11日 獲悉,海淀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
小米公司訴稱,該公司於2012年在第12類電動運載工具上申請註冊了小米商標。雷軍作為公司創始人及法定代表人,為公眾廣為熟知,雷軍已將其姓名在商業活動中使用的權利授予小米公司。
2015年,小米公司發現,濰坊瑞馳公司生產銷售的一款名為“雷軍電動”的電動車,不僅在車身顯著部分使用類似小米商標的標識,還使用了“雷軍電動”標識,該公司對外宣稱“雷軍電動、樹立電動新標準”。
小米認為:該公司顯然是搭小米公司便車,使相關公眾誤認為該款電動車是小米公司生產,或與小米公司存在一定的關聯。小米公司遂起訴,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消除影響,並賠償其經濟損失50萬元。因北京高浪海公司的網站上刊登了該款電動車的銷售廣告,小米公司也將高浪海公司一併訴到了法院。
庭審中,濰坊瑞馳公司辯稱,該公司使用的涉案標識,是對字母M進行的藝術處理,該公司很早前就有將單個字母作為商標進行使用的習慣,如曾使用過X、T、D等字母,此次基於美觀考慮,採用了M字樣。之所以使用“雷軍電動”,是因為該公司曾使用“雷X”、“雷丁”商標,因“丁”字代表單個的兵丁、而“軍”則有軍隊將領之意,從“雷丁”到“雷軍”,代表了公司自主品牌的升級,不存在對小米公司法定代表人雷軍姓名的攀附,不構成侵權。
高浪海公司稱,該公司僅為信息發布平台,接到本案起訴狀後,已及時刪除了相關信息,不構成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