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山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與雷山縣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三)召集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十一)行使縣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雷山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雷山縣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雷山縣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雷山縣人民代表大會在代表中選舉產生,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與雷山縣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常務委員會的決議,須經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常務委員會通過聽取和審議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審查和批准決算,聽取和審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執行情況報告,聽取和審議審計工作報告;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檢查;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詢問和質詢;特定問題調查;撤職案的審議和決定等方式依法行使監督職權。
雷山縣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本縣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全國、省、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二)領導或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三)召集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四)討論決定本縣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項。
(五)根據縣人民政府的提議,決定對本縣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計畫和預算的部分變更。
(六)監督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繫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民眾對上述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七)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決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任免。
(八)撤銷鎮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九)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十一)行使縣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