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
施工工人與總承包人或分包人或轉包人之間一般沒有直接的法律關係,因而也不形成勞動關係或勞務關係,除非構成表見代理。即使施工工人與總承包人或分包人或轉包人之間不因表見代理建立勞動關係,也可能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關於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在“包工頭”聘用施工工人的勞務承包形式中,發包人也可能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2008年1月1日實施的《勞動契約法》第九十四條:“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用工方式
(1)總承包人或分包人或轉包人將承建的工程的全部勞務或某部分如瓦工或木工勞務承包給某工匠,由該工匠召集、負責組織民工提供勞務;(2)分包人或轉包人將所分包或轉包的工程某部分瓦工或木工勞務承包給數個工匠,並服從分包人或轉包人的管理完成指定工作量;(3)分包人或轉包人將所承包的工程的某一項工作交某個工匠或數個工匠承包,工匠需要在指定時間完成,且服從管理、保質保量。這幾種形式的勞務承包中承包人一般不具有法定的用人主體資格,施工工人同他們之間形成的是勞務關係,不能形成勞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