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設領域防範拖欠農民工工資管理辦法

《成都市建設領域防範拖欠農民工工資管理辦法》經2010年6月10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6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10年6月22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8號公布。該《辦法》共18條,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政府令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68號

《成都市建設領域防範拖欠農民工工資管理辦法》已經2010年6月10日市政府第6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長:葛紅林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管理辦法

成都市建設領域防範拖欠農民工工資管理辦法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規範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建立和完善農民工工資支付長效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施工的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監理企業,在蓉投資建設的建設單位,從事建築活動的管理人員及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係的農民工。

第三條(政府職責)

按照屬地化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各區(市)縣政府(含成都高新區管委會,下同)負責所轄區域內建設工程項目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督管理工作,市政府將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管工作納入政府年度目標考核內容,實際目標考核責任制。

市和區(市)縣政府定期召開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管工作聯席會議,及時處置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的矛盾。

第四條(部門職責)

按照政府部門的職責分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牽頭協調處理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協助做好農民工工資支付的監督檢查工作;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協調處理勞動用工糾紛、配合處置農民工工資投訴、依法對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配合相關單位依法實施相應的查封、抵押等措施;公安機關負責維持社會治安秩序,依法處理突發事件中的違法人員,嚴厲打擊涉嫌犯罪的欠薪逃匿、惡意討薪等不法行為。

經委、交通、水利、教育、衛生等部門負責監管所屬建設工程項目,防止農民工工資拖欠行為發生。

第五條(企業責任)

按照“誰承包、誰負責”和“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對農民工工資支付日常管理實行施工總承包企業全面責任制、建設單位監管責任制、監理單位監督責任制和專業承包(勞務分包)企業直接責任制。

施工總承包企業應當單獨設立“農民工工資支付專用賬戶”,並確定專人負責農民工造冊、勞動契約簽訂、農民工進出場實名刷卡、農民工工資發放等工作。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工程承包契約約定及時支付工程進度款,並單獨設立“農民工工資支付專用賬戶”。

監理單位應當將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納入監理日誌內容,督促按時支付農民工工資。

專業承包(勞務分包)企業應當依法與農民工簽訂並履行勞動契約,並單獨設立“農民工工資支付專用賬戶”。

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簽訂的勞動契約應當明確契約期限、工作內容、地點、時間、休息休假、工資標準及支付方式、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內容;用人單位應當按月足額支付工資,工資標準不得低於市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任何建築企業均不得以工程款或分包款被拖欠等經濟契約糾紛為由拖欠或剋扣農民工工資。

第六條(實名制管理)

新建、擴建、改建和在建的工程項目應當使用農民工權益工資卡和管理人員信用信息卡,實行實名刷卡進場管理,並對農民工和管理人員開展實名培訓。

用人單位應當在設立“農民工工資支付專用賬戶”的銀行為農民工代辦個人工資銀行卡。

第七條(專用賬戶管理)

新建、擴建、改建的工程項目在辦理中標備案、施工許可、綜合保險等手續時,應當將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勞務分包)企業與銀行簽訂的具有全市統一編碼的《農民工工資委託代發協定》和《農民工工資支付專用賬戶開立證明》等相關檔案報送建設、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在建工程項目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報送備案。

農民工工資由用人單位委託銀行統一代發,每月經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和用人單位的“農民工工資支付專用賬戶”直接劃撥到每個農民工的個人工資銀行卡上。

第八條(月公示管理)

用人單位應在每月底前填報並列印具有全市統一編碼的“農民工工資支付明細表”,報施工總承包企業作為劃撥農民工工資的依據。

施工總承包企業應在每月初將具有全市統一編碼的“農民工工資支付公示表”在施工現場按統一格式公示,並通過網路系統列印生成具有全市統一編碼的上一個月的《成都市建設工程項目實名信用管理誠信表》,作為建設單位撥付工程進度款和每次辦理單位工程分階段質量監督檢查和安全監督檢查手續的依據。

第九條(勞務企業信用管理)

在辦理建設工程項目中標備案的施工許可等手續時,施工總承包企業應當提交具有全市統一編碼的成都市建設領域勞務企業信用評價登記表和勞務企業項目管理人員信用評價登記表。

在成都市從事勞務作業的勞務企業應當具備一級以上、註冊地在成都市且連續三年產值達到4億元以上、列入誠信名單的施工總承包企業的同業推介保函。

第十條(工程保證擔保管理)

在蓉承建工程未滿五年的外地建築業企業和具有不良信用記錄被納入重點監管的建築業企業,在辦理建設工程項目施工許可手續時應當按規定足額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築業企業可以使用工程保證擔保函。辦理工程保證擔保函應當使用具有全市統一編碼的工程保證擔保函和保證擔保契約。

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納和清退的具體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應急墊付機制)

建立欠薪應急墊付專項資金,由市和區(市)縣兩級財政部門籌措並設立專賬,實行專賬核算、專款專用。

當建設工程項目發生用人單位資金短缺無力支付或責任人欠薪逃逸且有可能引發大規模群體性討薪突發事件時,經工程項目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報市或區(市)縣政府批准後,啟動欠薪應急墊付機制。

欠薪應急墊付機制啟動後,工程項目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首先向法院申請,依法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資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再由財政部門撥付應急墊付專項資金;同時,房產部門應當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房產暫停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或變更手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偵辦涉嫌犯罪的逃逸責任人,以確保欠薪應急墊付資金的及時收回。

欠薪應急墊付資金的籌集額度為:市級不少於1000萬元,區(市)縣不少於600萬元。

第十二條(法律責任之一)

建築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後仍未達到要求的,納入重點監管企業,作為不良行為記入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信用檔案,並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使用零散農民工的,按每使用一人50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罰款總額不超過3萬元;

(二)未單位設立“農民工工資支付專用賬戶”、未上報“農民工工資支付明細表”、未按規定公示“農民工工資支付公示表”、未出具“實名信用管理誠信表”,或者未按時將當月農民工工資劃撥到農民工的個人工資銀行卡的,暫停該工程項目的質量監督和安全監督,並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不辦理人員實名制登記、未落實實名刷卡管理和實名培訓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因拖欠工程款等經濟契約糾紛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提請相關資質管理部門降低或取消其開發資質;

(五)監理單位未將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納入監理日誌內容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施工總承包企業將勞務工程發包給無同業推介擔保勞務分包企業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工程保證擔保公司未認真履行保後監管職責或未及時履行代償責任,導致承保項目發生三起以上、具有較大社會影響的群體性討薪突發事件的,整改期間暫停受理該工程保證擔保公司出具的新的工程保證擔保保函;

(八)用人單位虛假上報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拒絕提供相關資料以及其他嚴重干擾、阻撓、抗拒監督檢查的,處以2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法律責任之二)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農民工可以依法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農民工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契約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農民工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契約,未依法向農民工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十四條(責任追究)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術語解釋)

本辦法所稱的用人單位,是指在本市建設領域直接招用農民工的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或勞務分包企業。建設領域工程項目部、項目經理、施工作業班組等不具備用人單位主體資格。

本辦法所稱的農民工工資支付專用賬戶,是指由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勞務分包)企業分別在銀行建立的、用於支付農民工工資的專用銀行賬戶。

本辦法所稱的零散農民工,是指未與企業簽訂勞動契約和未持建築農民工權益工資卡的農民工。

第十六條(參照執行)

各區(市)縣所屬交通(含鐵路、橋樑等)、水利水電、通訊、電力等行業的新建、擴建、改建、在建、地質災害治理、土地整治、管線工程、租地建設等建設活動中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辦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解釋機關)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建設委員會會同成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