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勞務市場管理辦法

《吉林市勞務市場管理辦法》是地方法規,發布施行是1987-06-09。

簡介

【發布單位】80708
【發布文號】吉市政發辦[1987]43號
【發布日期】1987-06-09
【生效日期】1987-06-0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吉林市勞務市場管理辦法

(1987年6月9日吉市政發辦〔1987〕43號)

具體內容

第一條為了搞活用工制度,進一步開放勞務市場,保證勞動力的合理流動和配置,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需要在本市用工、求職的一切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市勞務市場管理辦公室負責管理全市的勞務市場,統籌管理全市城鄉社會勞動力資源;

蒐集、傳遞勞務信息;對單位和個人的用工進行檢查。
各縣(區)也要設立勞務市場管理機構,按《關於進一步開發勞動市場的工作方案》進行工作。

第四條勞務市場主要承擔職業介紹、諮詢、在職工人交流、家庭服務、勞務承包、勞務輸出、辦理待業登記、承辦委託掊訓、組織社會招工、鑑證勞務契約等業務。

第五條勞務市場按照互相選擇、平等互利的原則為用工單位和求職人員服務。

第六條全民、集體企事業單位招收契約制工人、固定工人,應先將招工的人數、工種、時間、條件報給勞務市場,由勞務市場提供招工來源,用工單位擇優錄用。

人員不足時,用工單位可到勞務市場指定的區域內組織招收。
全民企事業單位不超過三人的計畫外零星和急需用工及補充自然減員的招工,可直接通過勞務市場招用,年終由勞動部門一次性核定並追加用工指標。

第七條全民、集體企事業單位招用臨時工(包括季節工和其他用工),由勞務市場提供來源,用工單位考核錄用。

人員不足時,由用工單位到勞務市場指定的區域內招收,由用工單位所在的地勞務市場辦理用工手續並追加工資計畫,銀行方可支付工資。

第八條鄉鎮企業和城鎮個體戶招聘工人,憑單位介紹信(個人憑戶口簿)、營業執照到勞務市場登記,直接在勞務市場招聘工人。

勞務市場負責辦理招聘手續並鑑證勞務契約。

第九條謀求職業的城鎮待業人員憑戶口簿和待業卡片、待業職工憑勞動手冊和待業職工手冊到勞務市場登記,由勞務市場向用工單位推薦介紹。

第十條離退休人員要求重新工作的,憑離退證到勞務市場登記,勞務市場向用工單位推薦或提供用工信息,由求職人員直接和用工單位聯繫應聘,由勞務市場辦理招聘手續,銀行憑此支付工資。

第十一條要求進城做工的農村剩餘勞動力、各類閒散工匠,憑鄉(鎮)勞動服務站介紹信或戶口簿(農村各種勞務承包隊憑鄉(鎮)政府介紹信和工商、建設部門發放的營業執照及許可證)到勞務市場登記,由勞務市場負責聯繫、介紹用工,提供勞務信息,鑑證勞務契約。

第十二條外地進入本市的各種勞務承包隊(包括閒散工匠)必須持當地政府的介紹信和有關證明到勞務市場登記,經市勞務市場審查合格後發給《勞務許可證》,併到工商、基建等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承包勞務工程。

第十三條要求勤工儉學的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職業中學的學生,憑學生證到勞務市場登記,由勞務市場幫助聯繫用工單位,辦理聘用手續。

第十四條謀求第二職業的工程技術人員,憑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到勞務市場進行登記,由勞務市場幫助聯繫用工單位,鑑證務勞契約。

第十五條企業的富餘職工、用非所學的技術工人以及其在職職工要求調整工作單位的,須持所在單位勞資部門介紹信到勞務市場登記,由勞務市場組織供需雙方見面,洽談,並辦理調轉或借聘手續。

第十六條要求調整工作單位的工人不受行業、區域、隸屬關係和所有制的限制。
全民企業職工到集體企業或鄉鎮企業工作的,可保留全民身份,由勞務市場辦理鑑證手續。
集體企業職工要求到全民企業工作的,持所在單位勞資部門紹介信和原招工手續到勞務市場登記,參加全民單位招工考試。

被錄用的原集體招工手續由勞務市場收回作廢,未被錄用的仍回原單位工作。

第十七條職工和城鎮居民家庭需要聘用保姆、教師、護理員、服務員以及家庭小修等需要僱工的,可到勞務市場登記,由勞務市場幫助聯繫、洽談,並鑑證《家庭勞務契約書》。

第十八條市勞務市場開辦的“勞務市場一條街”,為用工單位和個人選擇零散工匠提供的活動場所,用工單位和個人可以直接到“勞務市場一條街”選擇零散工匠。

第十九條勞務市場實行有償服務,按物價、財政、勞動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服務費。

第二十條用工單位(個人)和求職人員簽訂的勞務契約,雙方必須嚴格遵守。

發生糾紛時由勞務市場管理辦公室負責調解。

調解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部門裁決。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如與上級規定相牴觸時,以上級規定為準。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市勞務市場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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