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組織制訂全縣科技發展和科技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戰略和具體政策措施。研究確定全縣科技發展的布局和優先領域;推動全縣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提高全縣科技創新能力。
(二)組織有關部門擬定全縣科學技術發展的中長期規劃,負責縣年度各類科技計畫的編制和實施。
(三)研究提出全縣科技體制改革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各縣部門、各鄉鎮科技體制改革工作。
(四)研究制訂我縣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政策、措施;歸口管理科技三項經費、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負責編制歸口管理的科學事業費的預、決算。
(五)歸口管理全縣高新技術產業化及套用技術的開發與推廣工作;指導科技成果轉化;管理全縣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及各類科技園區,負責高新技術企業、高新技術的新產品認定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管理全縣高新技術企業、民營科技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協調涉及人口、環境、資源、社會發展等科技工作。
(六)指導、協調各部門和各鄉鎮的科技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科技興縣、科技興工、科技興農、科技興貿、科技興海、科技扶貧、科技擁軍工作;組織開展縣科技進步考核;組織實施國家級、省級可持續發展實驗區、農業科技園區、星火密集區等區域示範工作。
(七)負責“科技進步法”、“科技成果轉化法”、“專利法”、“契約法”中有關技術契約規定等科技法律法規的宣傳貫徹和檢查督促;歸口管理全縣科技成果、科技獎勵、科技保密、技術縣場、專利及科技相關的智慧財產權保護(除著作權外)等工作。
(八)負責管理全縣信息產業工作,根據產業政策與技術發展政策,引導與扶植信息產業的發展,指導產業結構、產品結構的調整和產業技術水平的提高。
(九)研究擬定全縣電子信息產品製造業的發展戰略和總體規劃,推動國民經濟與社會服務信息化。
(十)參與編制縣重大科技工程等科技基地以及科普教育基地的建設規劃;推進生產力促進中心、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技術開發中心等科技創新服務體系建設;管理科技條件工作。
(十一)歸口管理科技外事工作,組織實施國際及對港、澳、台科技合作與交流;與有關部門共同管理技術出口工作,承辦科技工作出國任務和人員的報批。承辦科技團組和自然科學類國際學術會議因公出國(境)團組和人員的報批。
(十二)負責我縣與高校、科研院所開展的科技合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企業博士後流動站的申請和跟蹤服務工作;組織協調有關部門促進“產學研”、“農科教”聯合。
(十三)落實黨和國家對科技人員的政策和各項規定,參與研究制定充分發揮科技人員積極性、創造科技人才成長良好環境的相關政策;參與專業人才管理工作。
(十四)管理全縣軟科學研究和科技情報信息工作。負責科技宣傳、科普、科技統計工作,指導科技檔案工作。
(十五)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