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岩區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

第一條,雲岩區人民政府是負責雲岩區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領導機構。雲岩區交通安全委員會和區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條,凡在本行政區域內的機關、部隊、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均須建立交通安全責任制。
第三條,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列入雲岩區政府工作的考核內容,督促各單位落實。
第四條,各單位“一把手”為道路交通安全第一責任人。企業法人(業主)是該企業負責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第五條,各街道(鎮)要建立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站,並制定相關職責,工作機制應向社區(村)延伸,社區(村)要配置專職交通安全員。50人以上單位要設立專(兼)職交通安全宣傳教育人員。
第六條,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負責本單位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的組織實施,實行目標管理,逐級落實與本單位工作、經營、生產和勞動安全同計畫、同布置、同落實、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
第七條,認真貫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根據區安委會和區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的要求制訂,履行本單位交通安全制度和具體措施,制定交通違法、違章行為控制指標,確保實現安全目標。
第八條,各單位建立機動車使用、保養、維修、檢查制度,經常進行車輛安全檢查,保持車輛符合國家檢驗標準,嚴禁不符合檢驗標準的機動車上路行駛。
第九條,各單位應接受區安委會和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的檢查監督,對檢查中,存在的道路交通不安全隱患,應限期改正。
第十條,教育本單位機動車駕駛員和其他人員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規、規章,建立完善並堅持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制度,開展民眾性的交通安全競賽活動,定期進行交通安全檢查和總結評比。
第十一條,實行交通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對發生重大傷亡的交通事故,按照“四不放過”進行責任倒查。倒查實行分級負責,在事故發生後兩個月內寫出倒查報告,對事故中的相關責任人依法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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