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進一步規範我區中國小學籍管理工作,根據省教育廳《關於加強普通中國小管理工作的意見(試行)》(黔教通[2005]360號)和《貴陽市普通中國小學籍管理條例》,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雲岩區區屬各公辦中國小校、企事業辦中國小校、民辦中國小校及雲岩區地域內市屬中學國中部。
第三條 雲岩區中國小學生學籍由教育局基礎教育科負責審核、管理;各學校由教務處負責該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各學校要健全學籍管理檔案並保存完好,要按規定的程式及有關制度辦理學籍手續。
第四條 學籍管理工作列入教育局對學校綜合考核評估內容,將定期開展檢查評估,對違反學籍管理規定,在學生入學、轉學、休學等問題上弄虛作假的學校和個人將嚴肅查處。
第二章 入 學
第五條 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實行免試就近劃片入學原則,區教育局基礎教育科將按照相對就近的原則,根據學校的教育資源情況及生源分布情況劃定各校招生服務片區。全區九年義務教育的起始年齡為六周歲,國小不得招收不足齡兒童入學。殘疾兒童入學年齡可適當放寬。適齡兒童必須依法入學,中國小新生憑《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入學,按規定受完義務教育。
第六條 新生應按時到校報到,辦理入學手續。因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報到,須持有關證明在開學後兩周內向學校請假。如開學後兩周不到校辦理手續,學校要落實其去向,各學校要在開學後半月內須將本校未報到的新生名單報區教育局基礎教育科並註明流動去向。
第七條 新生報名必須查驗以下證件
一、國小
1、有雲岩區正式常住戶籍的適齡兒童
(1)戶口本 (2)免疫接種證(3)兒童健康手冊
以上證件均應提供原件
2、無正式常住戶籍的流動人口子女
(1)原籍戶口本(查原件收複印件)
(2)由公安機關出具的有效暫住證或暫住證明(查原件收複印件)
(3)免疫接種證
(4)兒童健康手冊
二、國中
1、有雲岩、南明兩城區正式常住戶籍的兩區國小畢業生
(1)戶口本
(2)國小義務教育畢業證書
以上證件均應提供原件
2、無兩城區正式常住戶籍的流動人口子女國小畢業生
(1)原籍戶口本(查原件收複印件)
(2)由公安機關出具的有效暫住證或暫住證明(查原件收複印件)
(3)國小義務教育畢業證書(查原件)
(4)家長就業單位出具的用工證明(查原件)
3、學校自行面向社會招收的新生也應查驗以上證件原件。
第八條 新生入學後,由學校根據教育局要求按統編學號採集數碼信息建立電子檔案,上報教育局審核後即取得學籍。中學建立學生檔案,國小建立學籍卡片。
第九條 新生學籍審核
新學年的九月中旬為新生學籍審核時間。各學校審核新生學籍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國小:新生入學花名冊同時交電子文本。
國中:(1)由區教育局下發給各校的國中新生名冊同時交電子文本。
(2)面向社會招生的新生要帶上學生花名冊及第七條規定的必須提供的證明材料原件方可批准該生的學籍。
第三章 轉 學
第十條 全家遷居(本區遷往外區縣或外區縣遷到本區)或其它特殊困難須轉學的學生,要求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齊全,符合相關條件,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第十一條 轉入我區中國小校應提供證明材料及辦理程式
戶籍在本區的:
(1)監護人和學生常住戶口本
(2)轉出學校或區、縣(市)教育局開具的轉學證明(收原件)
(3)在原學校就讀的成績冊(收原件)
暫住人口子女轉入我區:
(1)轉學生及父母原籍戶口本、由公安部門出具的在我區暫住的暫住證或暫住證明(查原件收複印件)
(2)原就讀學校或該校所屬縣、區(市)教育局開具的轉學聯繫函(收原件)
(3)在原就讀學校的成績冊(收原件)
轉入辦理程式:
(1)監護人帶上有關證明材料向擬轉入學校提出轉學申請,持函(學校教務處開具)到區教育局基礎教育科領取“轉學聯繫表”。
(2)雙方學校簽署意見並蓋章後,監護人持轉入我區學校需提供的證明材料到局基礎教育科審核、蓋章、開具轉學聯繫函。接收學校應留存教育局開具的“轉學聯繫函”,作為教育局認可轉學生學籍的依據。
第十二條 申請轉學手續應在開學前一周和開學後兩周內辦理,因遷居等特殊情況(須提供相關證明),經區教育局確認,方可辦理學期中途轉學(中途轉學辦理時間為每周一、五上午辦理)
第十三條 從我區轉往外區縣就讀應提交材料及辦理程式
應提交材料:
(1)接收學校或區、縣(市)教育局開具的接收證明
(2)轉學聯繫表(原就讀學校蓋章簽署“同意轉出”監護人要寫明轉學原因)
轉出辦理程式
1、監護人向原就讀學校提出申請,持接收證明到教育局基礎教育科領取“轉學聯繫表”。
2、到擬轉入學校或所屬縣、區教育局開具接收函或在“轉學聯繫表”上“轉入學校意見”、“轉入區、縣(市)教育局意見”欄上籤署意見並蓋章。
3、原就讀學校蓋章、簽署意見後,監護人帶上“轉學聯繫表”及要求提供的證明材料到局基礎教育科簽章並開具“轉學介紹信”,家長持轉學聯繫表回原就讀學校辦理其它轉學手續。
轉學聯繫表由原就讀學校保留,作為註銷該生學籍的依據。
第四章 休學與復學
第十四條 學生因病無法繼續學習,指定醫療機構建議病休三個月以上的,經監護人申請,學校審核同意後,報教育局批覆方可辦理休學手續。
第十五條 學生辦理休學應提供材料及辦理程式
應提供材料:
(1)區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
(2)監護人書面申請
(3)學校審核後在監護人提供的申請上籤署意見並蓋章。
辦理程式:
(1)學生監護人向學校書面提出休學申請,提供指定醫療機構證明,學校審核後在其申請上籤署意見並蓋章。
(2)家長持指定醫療機構證明和就讀學校簽署意見並蓋章的書面休學申請到局基礎教育科科辦理休學批覆手續。
學校要將有教育局批覆意見的“義務教育休學證明”及醫療機構相關證明、監護人書面申請存檔作為保留學籍和復學的依據。
第十六條 學生休學期滿要求復學的,由其監護人持書面復學申請及區教育局指定的醫療機構開具的康復證明到學校辦理復學手續,學校審核後根據其學力程度提出編入相應年級的建議(在其書面申請上籤署意見並蓋章)。該生監護人再持指定醫療機構康復證明及簽署有學校意見的書面申請到局基礎教育科科辦理復學手續,開具“復學介紹信”。
學校應將其書面申請、康復證明及教育局開出的“復學介紹信”存檔,作為該生編入其它年級的依據。
第五章 畢業與結業
第十七條 畢業標準
一、國小
國小所學科目考試或考查均應達到合格
二、國中
1、綜合素質
綜合素質評價以道德品質、公民素養、學習能力、交流與合作、運動與健康、審美與表現六個方面的基礎性發展目標中至少應有4個方面的評價達到C等及其以上。
2、課程學習
在國中開設的13門課程中,語文、數學、體育3門課程都達到C等及其以上,其它課程至少有5門達到C等及其以上。
綜合素質、課程學習的學年成績評定和畢業成績的評定均採用等級制,等級分為A(優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4個等級,達到合格者,準予畢業。
第十八條 讀滿國中三年,未達到國中合格標準,或經補考仍未合格,發給國中義務教育結業證書。
第十九條 畢業生學籍審核。
1、國小
(1)一年級新生入學花名冊(通過學籍審核並蓋有區教育局基礎教育科學籍審核印章)
(2)轉入的學生,提供區教育局基礎教育科簽發的“轉學介紹信”
(3)復學的學生,提供區教育局基礎教育科簽發的“復學介紹信”
(4)轉出的學生,提供有區教育局基礎教育科簽署意見並蓋章的“國小學生轉學聯繫表”
(5)休學的學生,提供有區教育局基礎教育科批覆意見的“義務教育休學證明”
2、國中
每學年三月中旬為國中畢業生學籍審核時間。
審核學籍的學校分別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1)初一新生入學情況登記表(通過初一新生學籍審核並蓋有區教育局基礎教育科學籍審核印章)
(2)轉入的學生,提供區教育局基礎教育科簽發的“轉學介紹信”
(3)復學的學生,提供區教育局基礎教育科簽發的“復學介紹信”
(4)轉出的學生,提供有區教育局基礎教育科簽署意見並蓋章的“國中學生轉學聯繫表”
(5)休學的學生,提供有區教育局基礎教育科批覆意見的“義務教育休學證明”
(6)本校教師子女在本校就讀的,提供家長及學生戶口簿及父親或母親的教師資格證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受理轉學
(1)新生第一學期、學生在畢業學年第二學期
(2)企事業子校學生要求轉入公辦學校
(3)民辦學校學生轉入非戶籍地公辦學校
(4)本區範圍內學校之間不轉學
(5)雲岩、南明轄區內學生戶籍雖變動但仍屬原就讀學校服務範圍或變動後離原就讀學校不超過公共汽車4站以遠。
第二十一條 對轉入我區中國小就讀的學生嚴格實行先完備學籍手續後轉學插班的規定。禁止保留學籍的“掛讀”和“試讀”,不得以“掛讀”和“試讀”招收不符合就讀條件的學生,不得借轉學之機升級或降級。
第二十二條 要按有關要求嚴格控制班級學額,學額已達到規定限額的學校,一律不得接收轉學生。
第二十三條 學生非正常死亡,所在學校必須及時向區教育局基礎教育科書面報告。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雲岩區教育局基礎教育科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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