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雲南超軼健康諮詢中心性質為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主要利用非國有資產、自願舉辦、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非宗教、非政治和非政府的獨立機構,在中國雲南省內工作,為倡導積極健康的生活方式,預防疾病,提高人民健康水平,讓人人享有更幸福和更高質量的生活而工作。超軼中心將通過與政府、社區及其他相關機構的共同合作,增強各相關機構執行健康項目的能力,以預防疾病為核心,提供相關的知識、諮詢和技術服務。
雲南超軼健康諮詢中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雲南省民政廳;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雲南省衛生廳。
機構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單位的名稱是:雲南超軼健康諮詢中心,英文譯名為“Pioneers for Health Consultancy Center),中文簡稱為超軼中心,英文縮寫為PFH。雲南超軼健康諮詢中心的圖形標誌為英文Pioneer的擬人圖形,代表積極健康形象。
第二條 雲南超軼健康諮詢中心性質為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主要利用非國有資產、自願舉辦、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非宗教、非政治和非政府的獨立機構,在中國雲南省內工作,為倡導積極健康的生活方式,預防疾病,提高人民健康水平,讓人人享有更幸福和更高質量的生活而工作。超軼中心將通過與政府、社區及其他相關機構的共同合作,增強各相關機構執行健康項目的能力,以預防疾病為核心,提供相關的知識、諮詢和技術服務。
第三條 雲南超軼健康諮詢中心將嚴格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雲南超軼健康諮詢中心的願景是:人們能在和諧世界中,充分享有健康的生活!超軼中心的宗旨是通過研究、培訓、社會動員等方式,倡導和提高公眾的健康意識,推動非盈利機構在公共衛生領域的參與和行動,減少不健康行為方式所致的各種疾患,提高公眾健康水平。
第四條 雲南超軼健康諮詢中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雲南省民政廳;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雲南省衛生廳。
第五條 雲南超軼健康諮詢中心住所地:雲南省昆明市五一路五一花園A幢3單元401室。
第六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單位的舉辦者是李曉亮。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本中心的運作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理事和監事;
(三)有權查閱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本中心財務會計報告;
(四)對中心發展的重大事項具有決策參與權;
(五)有權決定中心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解聘等;
(六)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 本中心開辦資金:10萬元;出資者:李曉亮。
第九條 雲南超軼健康諮詢中心的業務範圍與本中心業務主管部門確認的業務範圍一致,具體如下:
(一)開展與行為相關的疾病研究,例如慢性非傳染性疾病流行的影響因素研究、精神疾病的社會文化因素研究、成癮行為研究、社區健康教育和社區健康促進研究、性健康和性教育研究等;
(二)為公共衛生健康項目的策劃、實施、管理及評估提供技術諮詢和培訓服務;
(三)搭建民間機構參與疾病預防的信息交流平台,廣泛動員多部門、多學科的人士參與健康生活方式的倡導及實踐;
(四)為疾病預防相關部門和機構提供最新信息和人員培訓;
(五)注重機構能力建設,培養具有高度公共衛生意識、並有促進大眾健康的願望和熱情的實踐者。
第三章 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條 雲南超軼健康諮詢中心設理事會,其成員為5人。理事會是本單位的決策機構。理事由舉辦者(包括出資者)、職工代表(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及有關單位(業務主管單位)推選產生。主要由一些在公共衛生領域內具有影響力、具有前瞻性和預見性,願意為中心付出時間和精力的人士組成,理事會成員為榮譽職位,不領取機構薪金。
理事每屆任期4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一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制定和修改中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中心負責人;
(三)聽取和審議中心的活動計畫、工作報告;
(四)審查中心的資產管理情況報告;
(五)罷免、增補理事;
(六)內部機構的設定;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從業人員的工資報酬;
(九)本單位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中心的發展規劃和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會認為必要時;
(二)1/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
第十三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1名。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十四條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 召開理事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併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理事會,委託書必須載明授權範圍。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理事會做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理事的過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的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中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第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時,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單位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以免除責任。
理事會記錄由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十八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本中心主任對理事會負責,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支持單位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畫;
(三)擬定單位內部機構設定的方案;
(四)擬定內部管理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本中心副職和財務負責人;
(六)聘任或解聘內設機構負責人。
本中心主任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 本中心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 監事在舉辦者、本中心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中的從業人員代表由單位從業人員民主選舉產生。
本單位理事、主任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二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單位財務;
(二)對本中心理事、主任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本中心理事、主任的行為損害本中心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雲南超軼健康諮詢中心法定代表人為李曉亮。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負責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二十五條 雲南超軼健康諮詢中心資產來源於:
(一)開辦資金;
(二)政府資助;
(三)項目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捐贈;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 雲南超軼健康諮詢中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符合宗旨的各項活動。盈餘不得分紅。
第二十七條 雲南超軼健康諮詢中心執行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遵循相關法律,保證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二十八條 雲南超軼健康諮詢中心配備具有專業資質的會計人員,以及專職出納。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按時進行會計核算和財務審計,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九條 雲南超軼健康諮詢中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定期公布收入狀況,接受理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與管理。來源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資金,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公眾公布。
第三十條 雲南超軼健康諮詢中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
第三十二條 雲南超軼健康諮詢中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執行,並結合國際NGO慣例進行管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三條 對《雲南超軼健康諮詢中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修改的《雲南超軼健康諮詢中心章程》,須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批同意,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終止程式和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三十四條 雲南超軼健康諮詢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條 雲南超軼健康諮詢中心終止決議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上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六條 雲南超軼健康諮詢中心在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餘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剩餘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三十七條 雲南超軼健康諮詢中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轉由其他性質相似、宗旨接近的社會組織,繼續開展符合超軼中心意願的相關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單位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註銷登記證明檔案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2009年7月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自雲南省民政廳登記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