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背景
昆明女司機譚某,通過“滴滴”網約車平台接單送乘客時,被昆明市交通運輸局稽查人員當場逮住,暫扣車輛,罰款兩萬元。譚女士不服,將昆明市交通運輸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銷對她的行政處罰。
2017年1月5日上午,昆明市呈貢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據悉,此案系雲南省第一起因滴滴快車而引發的維權訴訟 。
案由回顧
43歲的譚女士,有一輛海馬牌轎車,她通過滴滴網約車平台,註冊成為一名滴滴快車司機。
5月11日上午,她接到平台指派的單子,送乘客到西北部客運站,快到時,車輛被交通稽查人員攔下,依據手機上的滴滴接單記錄,她的車被暫扣。
5月18日,昆明市交通運輸局作出交通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譚女士非法營運,並依據《雲南省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罰款兩萬元。當天,譚女士就繳了罰款,領出了車。但她不服氣。
“我拉客,稽查人員咋個知道的?那么多車都不查,偏偏就攔截了我的車?”譚女士認為,有釣魚執法的嫌疑。此外,不罰滴滴公司而只罰她,也很奇怪 。
庭審焦點
2017年1月5日,昆明市交通運輸局一名分管副局長出庭應訴。
庭審中,有關“非法營運”的主體資格,成為一大焦點問題。原告代理律師認為,譚女士與滴滴公司屬於僱傭關係,不是經營主體。即便有證據認定非法營運,行政處罰的相對人也不是譚女士,而應當是滴滴公司。
昆明市交通運輸局辯稱,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並無不當。被查扣的非法營運車輛,當時確實是在進行非法運營。
庭審中,原告代理律師提出,譚女士被查獲的時間是10點10分,但作為認定事實的4份筆錄,其中3份的時間在10點10分之前,也就是說,在譚女士的車被查獲之前,筆錄就已經做好了。這存在很大的瑕疵,有釣魚執法的嫌疑。
昆明市交通運輸局辯稱,整個執法過程符合法定程式要求。依法履行了調查、告知、審查、決定、送達等法定程式。
原告代理律師提出,執法部門所引用的法律條文,是雲南省地方性的法規,沒有相關的上位法作為支撐,適用法律存在錯誤。
昆明市交通運輸局辯稱,執法活動程式合法、收集證據充分、適用法律依據也正確。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