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高等級公路管理條例

簡介

(1995年7月21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1995年7月21日公布 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高等級公路管理,保障高等級公路的完好和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雲南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高等級公路是指按國家《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修建的高速公路和一、二級汽車專用公路。
第三條 省交通行政部門是全省高等級公路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公路管理部門設立的高等級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對轄區內的高等級公路實施養護、路政、收費管理。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配合高等級公路管理機構做好管理工作。
第四條 高等級公路管理機構有權依法稽查、制止、查處非法利用、侵占、污染、損壞高等級公路路產及控制紅線內土地的行為,依法維護高等級公路經營者、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國內外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投資建設、經營高等級公路及其設施,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高等級公路經營管理組織,依法自主經營,接受省公路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廣泛宣傳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本條例,教育民眾自覺維護高等級公路的完好和暢通。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加以勸阻、制止、檢舉、控告。

第二章 養護管理

第七條 高等級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對高等級公路的路面、路基、橋涵構造物及其他附屬設施進行日常養護和維修;應當加強綠化管理,改善和美化行車環境,防止邊坡水土流失。
第八條 高等級公路管理機構應當逐步建立監控系統,掌握高等級公路的使用和變化情況,及時發現並處理道路自然破損、肇事損壞和設施故障。
第九條 高等級公路養護人員上路實施作業時,必須穿著統一的安全標誌服,養護維修作業的車輛、機械必須有明顯標誌。施工作業現場必須按有關規定設定明顯的施工安全標誌、安全防護設施,夜間和雨霧天氣施工必須設定紅色警示信號。
通過施工現場的車輛,必須減速並按照設定的標誌有序行駛,服從現場人員的指揮。
第十條 因惡劣氣候、特大自然災害或者重大交通事故影響車輛通行時,高等級公路管理機構可以限制行車時速,封閉部分或者全部車道和匝道,採取緊急措施恢復交通。必要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動員和組織人力、物力協助高等級公路管理機構搶險、排除路障和修復高等級公路。

第三章 路政管理

第十一條 負責維護高等級公路路產的交通公安機構和路政管理機構,必須組織交通公安幹警、路政管理人員每天上路巡邏檢查,對非法利用、侵占、污染、損壞路產的行為及時進行制止和查處。
注意:路政管理使用的巡查車,應當懸掛《中國公路路政管理》標牌,安裝使用標誌燈飾。執行路政管理的交通公安車輛,還應當裝置示警音響。
第十二條 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從事危害高等級公路安全暢通的下列活動:
(一)占用、拆除、移動、塗抹、污染、損毀高等級公路及其設施;
(二)在高等級公路上試剎車;
(三)裝載貨物出現滴、撒、漏並損壞高等級公路及其設施的車輛在高等級公路上行駛;
(四)在高等級公路用地範圍內取土、開礦、堆放雜物、種植作物、傾倒垃圾廢土、埋設管線電桿、開溝引水;
(五)利用高等級公路的邊溝養魚、排放污物及跨路排水;
(六)在高等級公路的橋樑上下游200米範圍內挖沙、取石、取土、修築壩堤、壓縮或者拓寬河床、進行爆破作業;
(七)在高等級公路隧道上方、隧道洞口兩側100米範圍內從事爆破、採石、開礦、取土、引水、伐木等活動;
(八)其他嚴重污染高等級公路環境或者危及高等級公路安全的活動。
第十三條 嚴禁在高等級公路兩側開設平交道口。確需修建立交道口的,必須經省公路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四條 禁止在高等級公路兩側邊溝外緣各30米範圍內新建或者原地改擴建永久性建築。
第十五條 未經高等級公路管理機構批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高等級公路路產範圍內設定廣告、宣傳標誌。經批准設定的,應當符合設定標準,其中商業性廣告、宣傳標誌,按規定收取占用費。
第十六條 凡修建跨(穿)越高等級公路的橋樑、渡槽、通道、排污排水道、管線等設施,或者其他必須在高等級公路臨時作業的,應當提供設計圖紙經高等級公路管理機構審核,報請省公路主管部門批准後方能實施。施工作業需暫時移動高等級公路設施或者損壞高等級公路及其設施的,作業完成後,應當及時恢復原狀或者按有關規定有償委託高等級公路管理機構及時恢復原狀。
第十七條 在高等級公路上發生故障的車輛,需臨時停車檢修時,必須駛離行車道,停於緊急停車帶內。不能及時修復的,應當立即報告就近的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或者高等級公路管理機構。接到報告的機構應當迅速採取措施,將故障車輛轉移到附近的停車場或者服務區內,費用由車主負責。

第四章 收費管理

第十八條 凡利用貸款和必須償還的集資、外資修建的高等級公路及橋樑、隧道,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設定收費站,過往的車輛必須交納通行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禁止其他組織和個人在高等級公路上擅自設卡收費。
第十九條 車輛通行費的收費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注意:收取車輛通行費,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制定的收費票據。
第二十條 收取的車輛通行費,專項用於償還集資、貸款和公路養護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注意:投資建設、經營高等級公路及其設施的國內外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收取的車輛通行費,按契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車輛通行費收費人員在履行職責時,必須持有收費證件並佩戴明顯標誌;堅持文明收費,方便行車,不得隨意關閉收費站道口。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二條 執行本條例,有下列事跡之一的組織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公路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發現高等級公路及其設施重大隱患,及時報告或者排除隱患避免重大損失的;
(二)在高等級公路搶險救援工作中成績突出的;
(三)同破壞高等級公路及盜竊、損壞其設施的行為作鬥爭有功的;
(四)檢舉、揭發偷、漏車輛通行費或者偽造車輛通行費票據的行為有功的。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未造成事故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或者行政處分;造成事故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處以50元至200元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高等級公路管理機構有權責令其立即停止危害行為。造成損失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高等級公路管理機構有權責令其立即停工,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高等級公路管理機構強行拆除,所發生的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由高等級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拆除,並處占用費二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擅自在高等級公路上作業的,由高等級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作業;因作業移動、損壞高等級公路設施,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按規定補償的,由高等級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其恢復原狀或者給予補償,可以並處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由高等級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其補交車輛通行費,可以並處車輛通行費5倍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由高等級公路管理機構依法取締,並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十九條 塗改、偽造車輛通行費票據的,由高等級公路管理機構處以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罰款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專用票據,罰款全部上交財政。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不接受處理或者當場不能處理的,必要時高等級公路管理機構可以暫時扣留其車輛,待處理完畢後,立即放行。因扣留車輛造成的經濟損失,由過錯方承擔。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三條 高等級公路管理人員、收費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貪占票款的,由公路主管部門或者高等級公路管理機構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混合交通的普通一、二級公路和專用單位的一、二級專用公路的管理,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具體套用的問題由省交通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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