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高等級公路交通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障高等級公路交通安全與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參照公安部依據《條例》授權發布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高等級公路,是指按國家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修建的高速公路和一級公路、二級公路。
本辦法所稱的交通管理,是指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依照《條例》和有關規定,實施交通指揮、維護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進行路障管理、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等管理活動。
第三條 凡進入本省高等級公路的機動車、駕駛員及其他人員,必須遵守本辦法。本辦法未規定的,適用《條例》和《雲南省道路交通管理實施辦法》;進入本省高速公路的,還適用《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辦法》。
第四條 高等級公路及其沿線服務設施內的交通管理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負責。
第五條 拖拉機、電瓶車、輪式自行專用機械、輕便機車、殘疾人機動三輪車、設計最高時速低於50公里的農用運輸車以及其他車輛不得進入高等級公路。非機動車以及行人、牲畜不得進入高等級公路。
高等級公路養護作業人員和專用機械及養護車輛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條 學習駕駛員不準在高等級公路上駕駛車輛。教練車通過高等級公路時,必須由教練員駕駛。
第七條 除機車外,其他進入高等級公路的每輛機動車上,應當配備兩塊警告標誌牌。
第八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安全帶的車輛進入高等級公路行駛時,駕駛員和前排乘車人必須系安全帶。
第九條 駕駛員在高等級公路上駕駛車輛時,不準使用行動電話。
第十條 機動車在行駛中,乘車人不準站立,不準向外拋灑物品。
第十一條 在高等級公路上不得擅自增設停車站、點,確需在較大的村莊或者集鎮增設臨時停車站、點的,必須事先徵得省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同意和報省交通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二條 在高等級公路的同一方向劃有二條機動車道的路段上,車道自中央分隔帶向右依次排列,第一條為超車道,第二條為行車道。
第十三條 在無中央分隔帶的高等級公路上設有三條車道的,中間一條為超車道,其他兩條為行車道。車輛在不超車時,不得占用超車道行駛。
無中央分隔帶設有二條車道的高等級公路,在劃有中心虛線的路段上,車輛在超車時,可以越線行駛;在劃有中心單實線的路段上,不準車輛跨線超車和壓線行駛;在劃有中心雙實線的路段上,禁止車輛跨線超車和壓線行駛;在劃有斑馬線的路段上,禁止超車。
第十四條 機動車在一級公路上正常行駛時,最低時速為50公里;最高時速,小型汽車為100公里,大型客車、貨車為80公里。
機動車在二級公路上正常行駛時,最低時速為40公里;最高時速,小型汽車為80公里,大型客車、貨車為70公里。
遇有限速交通標誌或者限速路面標記所示時速與上述規定不一致時,應當遵守標誌或者標記的規定。
遇大風、雨、雪、霧等不良氣候時,應當減速行駛。
第十五條 機動車進入高等級公路起點後,應當儘快將車速提高,使車速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的相應規定。
從匝道入口進入高等級公路的車輛,必須在加速車道上提高車速並開啟左轉向燈後方能駛入。駛入行車道時,不準妨礙其他車輛的正常行駛。
從無匝道的路口進入高等級公路的車輛,應當在不妨礙其他正常行駛車輛的情況下,進入右邊車道,提高車速後,駛入相應行車道。
第十六條 機動車駛離高等級公路時,應當按出口預告標誌所示駛入與出口相接的車道,減速行駛;從匝道駛離高等級公路時,必須提前開啟轉向燈並觀察後方來車的情況,確認安全後方可從匝道駛離。
第十七條 機動車在高等級公路上正常行駛時,同一車道的後車與前車必須保持規定的行車間距:正常行駛情況下,時速為80公里以上100公里以下時,前後車間距為100米以上;時速為60公里以上80公里以下時,前後車間距為60米以上;時速為40公里以上60公里以下時,前後車間距為50米以上。
第十八條 機動車行駛中需要超車或者變更車道時,必須提前開啟轉向燈,夜間還應當變換使用遠、近光燈,確認與要進入的車道前方車輛以及後方來車均有足夠的行車間距後,再駛入需要進入的車道。超車時只允許使用相鄰的車道。
第十九條 機動車在高等級公路上正常行駛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準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
(二)不準在高等級公路上試車;
(三)不準在匝道、加速車道或者減速車道上超車、停車;
(四)不準騎、壓車道分界線行駛;
(五)不準右側超車;
(六)除遇障礙和發生故障等必須停車的情況外,不準隨意停車、上下人員或者裝卸貨物。
第二十條 高等級公路養護車輛進行作業時,在不影響過往車輛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駛路線和方向不受高等級公路標誌、標線限制;過往車輛對公路養護車輛和人員應當注意避讓。
第二十一條 機動車行駛中,因故障需要臨時停車檢修時,必須提前開啟右轉向燈駛離行車道,停在緊急停車帶內或者右側路肩上。禁止在行車道上停車檢修。
機動車修復後需駛回行車道時,應當先在緊急停車帶或者路肩上提高車速,並開啟左轉向燈,在不妨礙其他車輛正常行駛的情況下,方可進入行車道內。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因發生交通事故不能離開行車道或者不能在緊急停車帶、路肩上停車時,必須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設定警告標誌牌。在有中央分隔帶的二車道高等級公路上,應當在車輛行駛方向的後方100米處及50米處設定警告標誌牌;在無中央分隔帶的二車道高等級公路上,應當分別在前後方100米處各設定一塊警告標誌牌,夜間還應當同時開啟示寬燈和尾燈。駕駛員和乘車人必須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或者緊急停車帶內,並立即報告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或者正在附近執勤的交通警察。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派員勘驗現場,並根據實際需要派出施救機構的救援、清障車。
機動車因發生故障不能離開行車道或者不能在緊急停車帶、路肩上停車時,應當按照前款規定處理,並立即報告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或者高等級公路管理機構。
接到報告的機構應當迅速採取措施,將故障車輛轉移到附近的停車場或者服務區內。
救援、清障的費用由車主承擔。施救收費標準由省物價、財政部門另行規定。
第二十三條 除救援、清障車外,禁止其他車輛拖曳故障車、事故車在高等級公路上行駛。
救援、清障車必須安裝標誌燈具並噴塗明顯的標誌。執行救援、清障任務時,應當開啟標誌燈具和危險報警閃光燈。清障拖曳車輛應當在右側車道靠邊行駛。
第二十四條 除執行緊急勤務的人民警察外,禁止在高等級公路上攔截檢查車輛。
因執行緊急勤務在高等級公路上攔截檢查車輛的人民警察,應當在匝道口或者收費站旁進行。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因自然災害造成高等級公路損壞時,公路養護部門應當及時在損壞路段和損壞路段前後150米至200米處設定警示標誌,組織力量搶修,並通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
第二十六條 受嚴重自然災害、惡劣天氣和施工影響以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交通受阻時,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可以採取限制車速、調換車道、暫時中斷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採取交通管制措施時,必須以交通標誌顯示或者公告發布。確需關閉高等級公路時,由省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和省公路管理部門共同發布公告實施。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應當統一組織、指揮交通分流。
第二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弔扣6個月以上12個月以下駕駛證:
(一)駕駛禁止駛入高等級公路的機動車駛入高等級公路的;
(二)不按規定超車或者變更車道的;
(三)在高等級公路上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
(四)不按規定停車的;
(五)學習駕駛員在高等級公路上駕駛車輛的;
(六)在高等級公路上試剎車的。
第二十八條 機動車駕駛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弔扣2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駕駛證:
(一)駕駛轉向器、制動器、燈光裝置等機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機動車的;
(二)車輛發生故障、事故停車後,不按規定使用燈光和設定警告標誌牌的。
第二十九條 機動車駕駛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0元罰款,可以並處弔扣1個月以上4個月以下駕駛證:
(一)載人不符合規定的;
(二)載運危險物品,未經審批或者不按規定行駛的;
(三)正常情況下駕駛車輛低於規定最低時速或者超過規定最高時速行駛的;
(四)不按規定保持行車間距的;
(五)不按規定系安全帶的;
(六)駕駛車輛時使用行動電話的。
第三十條 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以及其他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處20元罰款或者警告,並責令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離開高等級公路。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行為的處罰程式,依照有關公安交通管理處罰程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在高速公路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造成自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正常行駛的機動車一方不負交通事故過錯責任。
第三十三條 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在依照本辦法負責交通管理的同時,依照有關規定負責轄區內的治安管理。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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