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概況
該條例1995年11月27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1995年11月27日公布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條
為了加強體育設施的建設和管理,發展體育事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訂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共體育設施以及機關、團體、學校和企業、事業單位的專用體育設施的建設和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體育設施是指供人們進行體育鍛鍊和體育競賽的場地、建築物及其設備。本條例所稱的公共體育設施是指專向社會開放的體育設施。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體育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的領導,將公共體育設施建設列入本地區建設規劃和基本建設投資計畫,並認真組織實施。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扶持少數民族地區體育設施的建設,重視對開展民族民間傳統體育活動設施的建設和管理。第六條
縣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體育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實施監督、檢查,並依照本條例規定對有關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第七條
體育設施的建設,應當遵循統籌安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規範實用、方便民眾的原則。第八條
縣(市)至少應當有一處標準規範的公共體育設施。鄉(鎮)至少應當有一個公共體育場地和一個公共體育活動房。行政村應當建設適合當地民眾開展健身活動的體育設施。第九條
城鎮新建的居民區,必須按人均不低於0.2平方米的用地指標規劃建設公共體育設施。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應當因地制宜興建體育設施,為職工開展體育活動創造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