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茶業協會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權; 第三十條

協會概況

雲南省茶業協會是在中共雲南省委、雲南省人民政府領導下的在雲南省茶業界歷史最長、規模最大的一個社會團體。
雲南省茶業協會會員遍布全省茶葉行業生產、科研、教育等和企、事業單位的團體和個人,是一個具有較強號召力,人才薈萃、政府放心、企業信賴、茶農喜愛的協會。其覆蓋面廣,技術力量雄厚、權威性強,並與國內及世界許多茶葉學會、協會、商會,有著密切友好的交往。
雲南省茶業協會還是中國茶葉流通協會、中國國際茶文化研究會、中國茶葉學會的理事單位、副會長單位。
雲南省茶業協會的前身是雲南省茶葉學會,該學會成立於1964年6月。 1997年,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立與發展,為進一步加強雲南茶業行業管理,更好的服務於茶業行業,將雲南省的茶產業打造成雲南“三農”真正的支柱產業,經雲南省科協、雲南省民政廳同意和批准,雲南省茶葉學會更名為雲南省茶業協會,由原來的以學術性為主的社會團體,變為全省行業性的社會團體。
1997年1月28日雲南省民政廳正式下達了將雲南省茶葉學會變更為雲南省茶業協會的批文,並於1997年7月10日-11日在昆明召開了“雲南省茶業協會成立大會”,公布了《雲南省茶業協會章程》,選舉產生了雲南省茶業協會的第一屆領導班子,雲南省茶業協會宣告正式成立。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雲南省茶業協會,英文譯名:Yunnan Tea Association,簡稱“雲南茶協”,英文縮寫為“YTA”。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本協會是由雲南省從事茶業(包括茶葉種植、生產、加工、行銷、倉儲、物流、國內外貿易,科研、技術推廣,人才教育和培訓,茶葉生產及加工設備的製造和行銷,茶飲料、茶保健品的生產及經營,茶具生產及經營,茶產品包裝設計、茶產品包裝的生產及經營,茶園、茶莊、茶館、茶樓、茶室的建設及經營,茶藝及茶文化的研究和推廣,等等。此概念下同。)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的、依法登記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全省性茶業行業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在黨和政府的領導下,團結雲南省茶行業,堅持科學發展觀,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政府巨觀管理意圖,反映茶行業的願望和要求,積極溝通會員與政府和社會的聯繫,全力為本行業企、事業單位及個人提供服務,切實維護本行業的合法權益,努力促進科技、文化與本行業生產、經營、流通、企業管理、人才培養的緊密結合,協助有關部門搞好茶業產業結構調整、茶葉基地建設、茶產品加工及行銷、雲茶生產企業和科研單位的基礎設施建設以及雲南茶業人才隊伍的建設,全面提高雲南各類茶產品的質量和競爭力,努力打造雲茶著名品牌,多方面拓展國內外市場,不斷提升雲茶產業化經營的實力和水平,積極開展茶業學術研究,大力弘揚和推廣茶文化,真正起好聯繫政府和茶業界企、事業單位及業內人士的橋樑和紐帶作用,促進雲南茶業科學、持續、健康地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雲南省農業廳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雲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辦公地址:雲南省昆明市官南大道188號康樂茶文化城晨力大廈二樓202―205號,郵編:650200。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在會員和政府部門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積極溝通全省茶業界與政府間的聯繫;在行業中貫徹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代表行業向政府及業務主管部門反映茶業的情況和問題,提出意見或建議。
(二)按照市場經濟規律,積極協調全省茶業的生產、經營、流通活動,積極推進全省茶業的產業化經營。適應國內外市場對食品的安全、健康、生態、優質、多樣的要求,引導和推進全省茶業產業結構的調整和最佳化,協助開展茶業科學技術的研究及示範推廣,拓展雲茶市場,實現雲南茶業的可持續發展。
(三)開展調查研究,掌握國內外和全省茶業發展狀況與趨勢;研究茶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及時向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制定茶業發展的方針、政策、措施等方面的意見或建議。
(四)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的有關茶葉標準化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積極參與國家標準、茶葉行業標準(含實物標準樣)、地方標準的起草及修改工作。接受行政主管部門委託,搞好有關茶葉標準的技術審查工作。
(五)開展茶業學術研究、茶文化和茶藝的研究及交流活動。組織對茶業發展戰略、策略、科學技術和茶文化的研討,組織展覽、展示、展銷、講座、培訓等活動,大力宣傳和推廣茶葉生產科技知識,大力宣傳茶葉行銷及消費知識、茶文化知識和茶藝知識。
(六)積極溝通會員與社會的聯繫。組織、協調、增進會員之間的多層次多形式交流,促進行業內各種形式的合作與聯合;培育和擴大雲茶消費群體;建立雲南茶葉信息網路,收集、整理和傳遞國內外茶葉種植、加工、市場行銷、科學管理、科學技術及茶文化等多方面的信息,提供綜合、分析、研究、預測、應對的資料或意見、建議;做好協會下設的“雲南省茶業協會專家委員會”、“雲南省茶葉標準化專業委員會”和“雲南省茶文化專業委員會”的工作;辦好《雲南茶葉》會刊和“雲南茶業”網站,適時推出有關茶業的科技、文化讀物和學術論文集。
(七)積極推進茶業的技術進步。組織行業內的技術交流,積極開展各類科學技術培訓和茶藝師等職業技能培訓;繼續辦好《雲茶杯》等全省性茶葉質量評比活動,並積極開展其它形式的有關茶產品質量、包裝、衛生、食品安全、企業管理等方面的檢查評比活動;宣傳和貫徹國家、省及茶行業制定的各項標準和規定,促進雲南茶業的產業化、規模化、規範化發展,推進雲南名優茶的研究、開發、生產和經營。
(八)積極開展與國內外同行的聯繫、交流和友好往來,促進雲南茶業的對外開放。
(九)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維護會員之間公平競爭的權利。維護正常的生產、流通、經營、科研、推廣、培訓、教學等茶事活動的秩序,積極探索和建立行業自律制度,反對惡性競爭和不正當競爭,保護會員的正當權益不受損害;積極辦好 “會員之家”。
(十)指導州市、縣茶業協會(或茶葉協會)、茶葉學會的工作,承辦政府部門、有關主管部門和全國性茶業組織委託的其它事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有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入會自願,退會自由,入會後原有的單位隸屬關係不變。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協會;
(三)熱愛茶業事業;
(四)凡在茶業內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均可申請作為本協會的團體會員;
(五)凡從事茶業的各類實際工作者和愛好者,均可申請作為本協會個人會員。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及其它必需證件;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自願入會權,自由退會權。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
(二)執行本協會的決議、決定,遵守本協會的制度;
(三)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介紹和推薦新會員。
第十三條 會員退出本協會應書面告知本協會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的(特殊原因除外),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違反本協會章程,或嚴重損害本協會聲譽行為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勸退或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協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本協會從省直和各州市、縣會員,各茶葉企、事業單位會員中產生會員代表。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討論和決定協會工作的重大事項;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農業廳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本協會設立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內設常務理事會,主持理事會的日常工作;常務理事由理事會在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設立秘書處,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負責執行會長、副會長及常務理事會安排的工作任務。
第十九條 本協會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三)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協會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十一)決定對會員的獎勵或處分;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理事會內設的常務理事會,由在理事中產生的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常務理事若干名組成。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同意後決定其聘用,並參加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可聘請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和名譽理事若干名。其人選由常務理事會提名,理事會討論決定;任期與理事會相同。名譽會長參加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副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政治素質好;
(二)熱愛茶業工作,有比較豐富的工作經驗;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副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副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時,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農業廳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副秘書長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省農業廳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實行會長負責制,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五)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名秘書長、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七)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八)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駐會副會長協助會長處理協會日常工作。會長缺席時,由指定的駐會副會長代行會長的職權。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企業和個人的資助及捐贈;
(三)政府補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銀行存款利息;
(六)興辦經濟實體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收費標準:團體會員每年1000元,常務理事會中的團體會員每年5000元;個人會員每年100元。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使用原則
(一)協會召開會議,組織調研或考察學習;
(二)編印茶業信息交流資料和書刊;
(三)與協會工作有關的其他支出。
經費支出計畫由理事會批准,並接受主管單位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之前必須接受省民政廳和省農業廳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協會任何人員,不得濫用職權侵占、私分、挪用和私自調動協會資產、資金,如違反以上規定並造成損失的,本協會理事會有權視情節輕重罷免其擔任的職務,並移交司法機關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相關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天內,經省農業廳審查同意,並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由於各種原因需要註銷時,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的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省農業廳和省民政廳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省農業廳、省民政廳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省農業廳和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9年2月24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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