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測繪成果管理辦法

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省測繪成果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完成測繪成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本辦法第六條分級管理的範圍於次年第一季度內向相應的測繪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無償匯交測繪成果的目錄或者副本。 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省測繪成果的質量監督管理,地、州、市、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的質量監督管理。

【發布單位】 雲南省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 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號
【發布日期】 1996-01-02
【生效日期】
第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成果管理,合理利用測繪成果,充分發揮測繪成果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或者管理、使用測繪成果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測繪成果,是指在我省陸地、水域和空間測繪完成的下列測繪成果:
(一)天文測量、大地測量、衛星大地測量、重力測量的數據和圖件;
(二)航空和航天遙感測繪底片、磁帶;
(三)各種地圖(包括地形圖、普通地圖、地籍圖、房籍圖和其他有關的專題地圖);
(四)工程測量數據和圖件;
(五)其他有關地理數據;
(六)與測繪成果直接有關的技術資料等。
第四條 測繪成果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省測繪成果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地、州、市、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省級有關部門負責本部門測繪成果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地、州、市、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省級有關部門的測繪成果管理工作,由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業務指導。
第六條 測繪成果的目錄或者副本匯交實行分級管理:
(一)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管理的範圍:
1.四等以上控制測量;
2.航空攝影和遙感測繪;
3.小於1/10000比例尺的地形圖及各種地圖(集、冊);
4.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和50公里以上的線路測量;
5.國家及省重點工程中的測繪項目以及涉外測繪項目;
6.比例尺為1/10000、面積在100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為1/5000、面積在50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為1/2000、面積在20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為1/1000、面積在10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為1/500,面積在5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為1/200、面積在1平方公里以上的地形測繪、地籍測繪、房籍測繪和工程測量。
(二)地、州、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管理的範圍:
1.10秒級以上控制測量和導線測量;
2.地、州、市重點工程中的測繪項目;
3.鄉鎮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和10公里以上不足50公里的線路測量;
4.比例尺為1/10000、面積在25平方公里以上不足100平方公里,比例尺為1/5000、面積在10平方公里以上不足50平方公里,比例尺為1/2000、面積在5平方公里以上不足20平方公里,比例尺為1/1000、面積在3平方公里以上不足10平方公里,比例尺為1/500、面積在1平方公里以上不足5平方公里,比例尺為1/200、面積在0.5平方公里以上不足1平方公里的地形測繪、地籍測繪、房籍測繪和工程測量。
(三)縣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管理的範圍:
1.縣級重點工程中的測繪項目;
2.2公里以上不足10公里的線路測量;
3.比例尺為1/2000、面積在2平方公里以上不足5平方公里,比例尺為1/1000、面積在1平方公里以上不足3平方公里,比例尺為1/500、面積在0.5平方公里以上不足1平方公里,比例尺為1/200、面積在0.2平方公里以上不足0.5平方公里的地形測繪、地籍測繪、房籍測繪和工程測量。
第七條 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完成測繪成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本辦法第六條分級管理的範圍於次年第一季度內向相應的測繪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無償匯交測繪成果的目錄或者副本。
天文測量、大地測量、衛星大地測量、重力測量的數據和圖件以及正式印刷的地圖(包括普通地圖、政區地圖、教學地圖、交通旅遊圖以及全國性的和省級其他專題地圖)匯交副本一式兩份;其他測繪成果匯交目錄一式兩份。
外國組織和個人經批准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單獨測繪或者與我省有關部門合作測繪的成果,除按規定向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全部測繪成果副本一式兩份外,還應當向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提交測繪成果目錄一式兩份。
第八條 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省測繪成果的質量監督管理,地、州、市、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的質量監督管理。對測繪成果的質量實行以抽查為主的監督檢查。
測繪項目的主管部門或者委託方,應當對測繪單位完成的測繪成果進行檢查驗收,質量合格後方能提供使用。
測繪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技術規範和質量標準,確保測繪成果質量。
第九條 測繪成果按下列規定提供使用:
(一)省級有關部門和中央駐昆機構及其所屬單位需要使用測繪成果的,由省級有關部門或者中央駐昆機構審核後,開具《索取測繪成果專用函》,到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索取;
(二)地、州、市、縣所屬單位以及常駐地、州、市、縣的其他單位需要使用測繪成果的,由所在地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後,開具《索取測繪成果專用函》,到指定的測繪行政管理部門索取;
(三)需要使用測繪行政管理部門直接管理範圍外測繪成果的,按照(一)、(二)項的規定,由相應的測繪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索取介紹手續,到有關部門索取;
(四)需要使用省外、軍事部門測繪成果的,由測繪成果管理部門審核後,開具《索取測繪成果專用函》,由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索取介紹手續;
(五)軍事部門需要使用地方測繪成果的,應當持大軍區或者軍兵種測繪主管部門開具的《索取測繪成果專用函》,到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索取或者辦理索取介紹手續。
第十條 測繪成果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規章制度,逐步採用先進技術設備,做好測繪成果的管理工作。
保密測繪成果應當有專人管理。測繪成果管理部門應當定期會同保密部門對保密測繪成果進行安全保密檢查。
第十一條 對不履行匯交測繪成果目錄或者副本法定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本辦法第六條分級管理的範圍,由相應的測繪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給予通報批評,限制其測繪活動或者停止提供測繪成果。
第十二條 測繪單位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給用戶造成損失的,由該測繪單位賠償直接經濟損失,並負責補測或者重測;情節嚴重的,按照本辦法第六條分級管理的範圍,由相應的測繪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處1000元至5000元罰款,並可以由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取消其相應的測繪資格。
第十三條 未經提供測繪成果的部門批准,擅自複製測繪成果的,按照本辦法第六條分級管理的範圍,由相應的測繪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可以並處5000元至1萬元罰款。
第十四條 未經提供測繪成果的部門批准,擅自轉讓或者轉借測繪成果的,按照本辦法第六條分級管理的範圍,由相應的測繪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可以並處1000元至5000元罰款。
第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 測繪成果管理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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