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介紹
1996年6月3日,根據迪發〔1996〕7號檔案精神,成立迪慶藏族自治州土地礦產管理局。2002年機構改革後,在原州土地礦產管理局的基礎上成立了迪慶州國土資源局,內設辦公室、規劃政策法規科、耕地保護地籍測繪科、礦產開發管理科、地質環境管理科五個職能科室,將原州計畫委員會國土區劃辦、國土整治總體規劃有關的職能,原州國有資產管理局的國有資源實行資產化管理的有關職能,原城鄉建設局的測繪管理職能劃入州國土資源局,截止2006年,全局行政人員12人,工勤人員5人,事業編制人員3人,退休3人,局長1人,副局長3人,科級幹部9人。
主要職能
根據以上職能調整,迪慶州國土資源局的主要職責是:(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對各縣國土資源部門實行業務領導;擬定我州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規、規章和政策措施;依法負責有關行政複議;組織實施國土資源管理技術規程、規範和辦法。
(二)組織編制全州國土資源規劃和其它專項規劃及年度計畫,並依法監督實施;指導審核各縣國土資源規劃;參與申報州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審核;組織全州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組織實施國家和省及我州立項建設項目的用地預審;組織開展國土資源有關科學技術和對外合作與交流。
(三)監督和檢查全州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和國土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國土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重大權屬糾紛,依法查處重大違法案件。
(四)擬定全州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措施,組織實施農用地用途管制和基本農田保護;承辦農用地轉用、征地,土地開發審查匯總、報批工作;指導並監督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的工作。
(五)擬定全州的地籍管理辦法並按規定組織實施;組織土地資源和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土地登記發證等工作;承擔申報國務院、省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
(六)擬定我州的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管理辦法以及國有土地劃撥使用目錄指南和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並按規定組織實施,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
(七)承擔全州礦產儲量管理工作;管理全州地質資料的匯交及館藏業務;組織開展全州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研究擬定礦產資源政策和發展戰略。
(八)擬定地質勘查,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監督管理辦法並按規定組織實施;依法管理探礦權、採礦權(探礦權、採礦權合稱礦業權,下同)的授予和轉讓,保護合法礦業權,依照授權審批對外合作地質勘查區塊;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審查確定地質勘查單位的資格,管理地質勘查成果。
(九)擬定全州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對地質環境進行監督管理;組織認定具有重要價值的地質遺蹟保護區,指導和組織地質遺蹟保護工作;指導地質災害監測評估機構資格,組織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單位資質評定、礦泉水鑑定,地質遺蹟評審,確認評定、評審結果。
(十)參與擬定國土資源有關財經政策,負責管理國土資源有關費用徵用使用;負責國家和省及州財政撥給的、有關國土資源行政管理經費及國土整治等費用的管理;管理國土資源資產。
(十一)擬定並組織實施移民搬遷辦法;參與全州工程建設項目移民搬遷方案(包括概、預算)的論證審查,協助有關部門會同當地政府編制、審查,報批移民搬遷計畫監督實施;指導各縣移民搬遷工作;協調監督移民搬遷安置各項資金的合理使用;參與移民安置工作驗收。
(十二)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及省有關測繪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我州有關測繪管理的法規、規章、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全州測繪的管理工作。
(十三)承辦州委、州政府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1、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政務、文秘、行政管理工作;
2、負責綜合性會議和局重大活動的組織協調工作;
3、負責公文審核、文電收發處理及全局檔案管理工作;
4、負責局機關車輛的管理、維修、調配、使用;
5、負責後勤保障工作,負責辦公用具、用品和固定資產的購置、使用和管理及機關辦公自動化建設工作;
6、負責行政接待、安全、保衛、保密工作;
7、負責局機關公務員的管理,協助管理各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幹部;
8、負責全州國土資源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
9、辦理局領導交給的其他工作。
財務室
1、編報並落實年度財務收支計畫;
2、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行政、事業經費、專項經費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財務管理;
3、負責本系統財務綜合計畫、統計的歸口管理;
4、擬定實施局年度經費預決算、專項業務支出計畫、固定資產投資和基本建設計畫;
5、負責本系統行政、事業經費和行政事業性服務性收費的管理;
6、協助財稅部門做好有關土地稅費的徵收工作;
7、負責土地礦產收益金的徵收、管理和解繳工作;
8、負責指導和監督本系統財務管理和審計工作;
9、負責對財務結算中心的管理工作;
10、做好全系統職工的養老、醫療、住房等福利、補貼的管理;
11、管理國土資源國有資產,對局機關的國有資產和財務進行監督管理。
12、負責局機關的機構編制、人事、勞動、工資管理工作;
11、做好日常支出管理,保證各項業務工作對資金的需求,嚴格執行各項財務制度,對票據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耕地保護、地籍管理、測繪科
1、擬定耕地特殊保護、鼓勵耕地開發和移民搬遷的規定、辦法,實施農用地用途管制,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
2、承辦需州政府批准和上報省、國務院審批的農地轉用、征地、土地開發及移民工程用地的審查、匯總、報批工作;
3、指導並監督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的工作,確保耕地總量動態平衡。
4、擬定地籍管理辦法,制定土地確權、土地等級發證辦法和土地權屬糾紛調外規劃,組織實施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動態監測和測繪,開展土地資源狀況評價,統計監測數據分析工作;
5、組織實施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土地登記發證等工作,調處土地權屬糾紛。6、編制本行政區域內基礎測繪規劃,並組織實施;
7、對全州測繪市場進行管理;
8、對本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測量標誌和測繪項目進行管理;
9、對縣級以下獨立平面座標系統的審核;
10、對測繪資源證書、測繪工作證初審,行使法定的測繪行政處罰權。
礦產開發管理科
1、擬定礦產資源開發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
2、負責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採礦權轉讓審批登記;調處採礦權屬糾紛,保護合法採礦權;
3、組織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管理工作,依法徵收採礦權價款、採礦權使用費。
4、組織實施礦產資源的儲量管理辦法、標準、規程、規範;
5、管理礦產資源儲量的評審、認定、登記、統計;
6、管理地質資料匯交及館藏業務;
7、組織開展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研究制定礦產資源政策和發展戰略;
8、參與審批礦山企業的立項報告,負責審批礦山的地質報告。
土地規劃利用科
1、組織編制全州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勘察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地質遺址保護規劃,國土資源對外合作與發展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及年度計畫,並依法監督實施;
2、指導、審核各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
3、參加申報省政府及州政府審批的城鎮總體規劃審核;
4、組織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
5、組織實施國家和我省及本州立項建設項目的用地預審;組織開展重大項目科研,推進知識、技術創新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管理科技成果,負責有關國土資源管理技術監督工作,負責國土資源管理的綜合統計工作。
6、擬定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儲備管理辦法以及國有土地劃撥使用目錄指南和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7、組織實施土地定級、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
8、負責全州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工作;
地質環境管理科
1、擬定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2、對地質環境進行監督管理;
3、組織認定具有重要價值的地質景觀、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指導和組織保護地質遺蹟;
4、指導地質災害和地熱資源動態監測和地質災害防治資質評定,礦泉水鑑定、地質遺蹟評審小組,確認鑑定、評審結果。
5、擬定地質調查和礦產勘察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6、審查地質勘察單位的資格,管理地質勘察成果;
7、調處地質勘察爭議、糾紛;
8、保護合法探礦權;審批對外合作地質勘察區塊。
執法監察大隊
1、組織起草有關土地、礦產資源管理的法規、規章和草案,擬定有關執法監察和違法案件查處的規定;
2、組織有關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3、承辦有關行政複議事宜;
4、組織開展國土資源管理措施和發展戰略的調查研究,起草綜合性國土資源管理政策;
5、執行和遵守國家、雲南省及本州有關國土資源法律、法規、規章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6、依法維護國土資源管理秩序,促進社會經濟健康發展,對各類建設用地、礦產資源實施執法檢查、監督;
7、對轄區內國土資源法律、法規、規章及規劃的執行和遵守情況進行監督監察;動態巡迴檢查全州國土資源保護、開發、利用情況,及時發現、及時制止、及時報告國土資源違法行為;
8、 糾正國土資源違法行為,查處各類違法案件,建立違法案件登記台帳、報表;
9、對無證採礦行為進行查處;對越界採礦進行監督檢查處理;維護礦產品流通領域的秩序,查禁非法開採的礦產品進入流通領域;
10、對違法測繪行為進行查處;
11、對州局作出行政處理、處罰決定的案件執行情況,負責跟蹤檢查監督;協助人民法院對國土資源違法案件予以強制執行;配合有關部門對違規占地、私搭亂建依法拆除;
12、調查涉地信訪案件,向局報告調查結果,提出處理意見;
13、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直屬單位
土地礦產儲備交易中心
機構性質:全民事業工作職責:
1、負責制定土地儲備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
2、負責對擬儲備地塊的現場調查、測算、補償,擬定土地儲備方案,通過“徵收、購置”多種形式實施土地儲備;
3、負責儲備土地的前期開發、利用及出讓前的準備工作;
4、負責土地儲備資金的籌措、使用和管理;
5、負責對土地開發復墾、土地整理項目實施管理、檢查、驗收工作。
6、對進駐大廳的事項及時預審、受理、登記、傳遞,按流程、按時限辦結;
7、監督檢查受理事項的辦理情況,及時報告有關情況;
8、對大廳人員統一管理、統一考核、培訓、教育,樹立視窗形象。
9、實施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公開交易的具體工作,代國土局簽定《成交確認書》;
10、受局委託編制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公開出讓公告、規則、須知、方案等工作;
11、接受競買報名、資格審查,實施現場競價;
12、代理土地交易,發布土地交易公告,對土地轉讓和租賃行為進行鑑證。
13、受理土地登記申請、權屬審核、調查表格錄入、制證發證、檔案資料整理歸檔;
14、初始登記:農用地登記、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集體建設用地登記、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
15、變更登記:權屬變更登記、企業改制登記、分割許可證登記、房改房登記、商品房登記、二手房登記、用途變更登記等;
16、他項權利登記:租賃登記、抵押登記、臨時用地登記等;
17、註銷登記:土地證註銷、他項權利註銷、丟失註銷等;
土地評估所
1、參與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征地區片價的評估工作;2、參與有關地價確認工作;
3、參與基準地價、地價動態監測更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