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

《雲南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於2012年7月29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2次會議通過,2012年7月29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4號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雲南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

2012年7月29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2次會議通過

2012年7月29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4號公布

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發文字號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4號

修訂的條例

(2012年7月29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8年11月29日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預 防

第三章 監測、預報和預警

第四章 應急處置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氣象災害防禦,避免和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國務院《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氣象災害防禦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氣象災害防禦,是指對乾旱、暴雨(雪)、寒潮、雷電、冰雹、低溫、霜凍、連陰雨、大風、大霧和高溫等造成的氣象災害開展監測、預報、預警、調查、評估、研究和防災、減災的活動。

因氣象因素引發的衍生、次生災害的防禦工作,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氣象災害防禦遵循以人為本、科學防禦、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領導,將氣象災害的防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快建立健全氣象防災減災體系,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協調機制,解決相關重大問題,督促有關部門履行職責,並將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氣象災害防禦的科學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套用;宣傳氣象災害防禦法律、法規,普及防禦知識,增強公眾防災減災意識;組織應急演練,提高防災避險、自救互救的應急能力;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氣象災害防禦,鼓勵單位和個人參加氣象災害保險。

第六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職責,具體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的監測、預報、預警、風險評估、氣候可行性論證、氣候評價、雷電防護及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等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氣象災害的防禦工作。

第七條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氣象災害防禦知識納入中國小教學內容,增強學生的防災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民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農業、林業、水利、衛生、安全生產監管、旅遊等有關部門應當有針對性地開展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宣傳教育。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在氣象災害防禦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預 防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等有關部門開展氣象災害普查,建立氣象災害資料庫,按照氣象災害種類進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劃定氣象災害風險區域,統籌規劃氣象災害防禦應急基礎工程建設。

第十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的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結合當地災害分布情況、易發區域、主要致災因素,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氣象災害防禦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的內容包括:

(一)防禦目標、任務和基本原則;

(二)災害發生髮展規律、現狀及其趨勢預測;

(三)災害易發區域、時段和重點防禦區域;

(四)防禦工作機制和部門職責;

(五)防禦措施和保障機制;

(六)防禦體系及相關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氣象災害防禦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城鄉規劃。有關部門編制的區域性、流域性建設開發利用規劃和其他專業規劃,應當適應氣象災害防禦的要求。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禦規劃,制定並公布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氣象、民政、國土資源、交通運輸、農業、林業、水利、旅遊、通信、電力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應急預案制定專項應急措施。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象災害防禦的綜合監測、預測預報、預警信息發布和應急氣象服務等系統的基礎設施建設。建設方案由氣象主管機構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國土資源、交通運輸、農業、林業、水利、旅遊等有關部門,在氣象災害易發區域、重點防禦區域設立警示標識或者建立監測點。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幹旱監測設施及水利工程建設力度,完善蓄水、抽水、灌溉等抗旱工程,改進農作物種植結構,選育耐旱品種,並適時開展人工增雨作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地降雨情況,科學防洪、蓄水,定期組織開展各種排水設施檢查,及時疏通河道和排水管網,加固病險水庫,加強對地質災害易發區和堤防等重要險段的巡查。

第十六條 與氣候條件密切相關的下列規劃和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組織開展氣候可行性論證:

(一)城鄉規劃、重點領域或者區域發展建設規劃;

(二)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建設項目;

(三)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區域農(牧)業結構調整建設項目;

(四)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建設項目。

前款規定的規劃和建設項目在立項和審批時,應當有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

第十七條 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和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的要求,對可能遭受氣象災害危害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配套建設氣象災害防禦工程。

氣象災害防禦工程的規劃、設計、施工和驗收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進行。氣象災害防禦工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主體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條 雷電災害風險評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對下列區域或者建設項目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

(一)學校、醫院、旅遊景區和其他城鄉雷電易發區域;

(二)化工、工礦企業和易燃易爆場所;

(三)太陽能、風能、垃圾發電等新能源基地。

第十九條 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省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證。

從事電力、通信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和國務院電力或者國務院通信主管部門共同頒發的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證。

第二十條 未取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證的單位,不得從事防雷裝置檢測活動。

取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證的單位不得超越資質等級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指導農村地區做好雷電災害防禦工作,引導農民建設符合防雷要求的建築設施。

新建農村學校和村民集中居住區在選址和規劃審批前應當徵求氣象主管機構的意見或者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15日內提出意見或者進行風險評估。

農村學校和雷電災害風險等級較高的村民集中居住區應當安裝雷電防護裝置,並列入農村社會公益事業建設計畫。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指揮協調機制,明確管理人員,配備必要的設施設備,在災情出現之前及早安排氣象主管機構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作業規範和操作規程,並向社會公告。

因違反規定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調查處理;因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發生意外事故,導致人身、財產損害的,由批准該作業計畫的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氣象災害防禦設施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和擅自移動。

氣象災害防禦設施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因素遭受破壞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修復,確保氣象災害防禦設施正常運行、使用。

第二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的氣象災害防禦協理員、信息員制度,組織相關培訓,配備必要設備,給予必要經費補助。

氣象災害防禦協理員、信息員負責氣象預警信息的傳遞和氣象災情的收集上報。

第三章 監測、預報和預警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象監測網路建設,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加快移動應急觀測系統、應急通信保障系統建設;

(二)建立氣象災害立體觀測網,加強天氣雷達、鄉(鎮)自動氣象站和偏遠山區、地質災害多發點、監測站點稀疏區的監測設施建設;

(三)加密對暴雨、雷電、冰雹易發地的氣象監測網路布點,實現災害易發區鄉村的監測設施全覆蓋;

(四)加強糧食和菸葉等重點經濟作物主產區、重點林區、生態保護重點區、水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重點區的旱情監測。

交通運輸、通信管理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交通和通信幹線、重要輸電線路沿線、重要輸油(氣)設施、重要水利工程、重點經濟開發區、重點林區和旅遊區等項目和區域的氣象監測設施建設。

第二十六條 氣象、水利、林業、國土資源等部門應當加強城市和鄉村以及江河流域、水庫庫區等重點區域氣象災害監測,建立綜合臨近預警系統,加強對突發暴雨、強對流天氣等監測、預警和雷電災害、地質災害、高火險天氣的監測、預報。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氣象災害預測預報體系和分災種預報業務系統,對災害性天氣、氣候事件組織會商、分析和預測預警,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並通報相關防災減災機構和有關部門。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公安、民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林業、水利、衛生、安全生產監管、旅遊、鐵路、通信、民航、電力等部門和單位,建立氣象災害監測信息共享機制。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建立氣象災害監測信息共享平台,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水旱災害、森林火險、地質災害、農業災害、環境污染等與氣象災害有關的監測信息。

第二十八條 氣象災害等級、預警信號的種類、級別的實施方案和防禦指南,由省氣象主管機構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重大氣象災害預警系統建設,建立重大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緊急發布制度,明確預警信息發布許可權、流程、渠道和工作機制。

第二十九條 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應當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際網路、手機簡訊等方式,及時並無償向社會公眾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突發性氣象災害預警信息,並適時補充或者訂正。

國土資源、水利、農業、林業等有關部門應當製作或者會同氣象主管機構聯合製作地質災害、洪澇災害、病蟲害、森林火災等因氣象因素引發的衍生、次生災害預警信息,根據政府授權按照預警級別分級發布。

第三十條 廣播、電視、報紙、網際網路等媒體應當及時、準確、無償播發或者刊載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情況緊急時採用滾動字幕、加開視頻視窗或者中斷正常播出等方式,迅速播報預警信息及有關防範知識。

基礎電信運營企業應當按照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要求,及時向災害預警區域手機用戶免費發布預警信息。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學校、醫院、社區、機場、港口、車站、旅遊景點等人員密集區、公共場所和鄉村設定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和傳播設施;加強農村偏遠地區預警信息接收終端建設。

鄉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學校、醫院、社區、工礦企業、建築工地等應當明確人員負責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傳遞工作,建立基層社區傳遞機制和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直通傳播渠道;收到災害性天氣預警信息後,應當採取措施,及時傳遞預警信息,迅速組織民眾防災避險。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等可以利用有線廣播、高音喇叭、鳴鑼吹哨等方式及時傳遞災害預警信息。

人員密集區、公共場所和中型以上水庫、高速公路、重點建設工程項目等氣象災害風險區域的管理單位應當利用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和傳播設施,向公眾持續播發災害性天氣預報、警報。

第四章 應急處置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重大氣象災害應急機制。根據氣象主管機構提供的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信息和氣象災害的嚴重性、緊急程度,啟動相應級別的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向社會公布,並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氣象災害應急處置需要,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劃定並公告氣象災害危險區域;

(二)組織人員、車輛、船隻和其他可移動財產撤離危險區域;

(三)組織有關部門搶修被損壞的道路、通信、供(排)水、供電、供氣等基礎設施;

(四)實行交通管制;

(五)決定停產、停工、停業、停運、停課;

(六)對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藥品實行統一分配發放;

(七)法律、法規以及預警應急預案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協調機制。下列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和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確定的分工,做好應急處置有關工作:

(一)民政部門應當及時核查災情、上報災情信息,緊急調集救災物資,設定避難場所和物資供應點,保障受災民眾的基本生活需要,配合災區人民政府組織災區民眾開展自救互救工作;

(二)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氣象災害危害程度,及時啟動應急回響,組織醫療衛生救援力量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心理干預和健康教育等處置工作,組織醫療機構提供醫療衛生應急物資和設備,保障供給;

(三)公路、鐵路、民航等交通運輸部門和單位應當開闢快捷運輸通道,優先運送傷員和食品、藥品、設備等救災物資,及時搶修被毀損的道路和交通設施;

(四)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及時組織專業人員勘察受損建(構)築物並開展安全評估,標註安全警示,保障供水、供氣等市政公用設施的安全運行;

(五)電力、通信主管部門應當做好電力、通信應急保障工作,保證突發性氣象災害應急處置的電力、通信暢通,根據低溫、冰凍、大風、雷電、暴雨(雪)等氣象災害發生情況,組織有關單位立即搶修被破壞的電力、通信等公共設施;

(六)國土資源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地質災害監測、預防工作,標明地質災害危險區域,防範地質災害擴大和衍生、次生災害發生;

(七)農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農業抗災救災、生產自救,加強農業生產技術指導工作;

(八)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主要河流、湖泊、水庫的水量調度,及時搶修損毀的防汛水利設施,組織開展防汛抗旱工作;

(九)公安部門應當維護災區的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協助組織災區民眾緊急轉移,配合相關救援機構實施應急救援工作,在危險區域劃定警戒區,封鎖危險場所;

(十)糧食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災區糧食供應,確保糧食市場穩定;

(十一)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因氣象災害導致的生產安全事故,督促有關單位監控重大危險源,消除安全隱患,避免發生次生災害。

其他部門和單位在有關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做好應急處置相關工作。

第三十五條 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嚴重、特別嚴重氣象災害危險區域的當地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和企業、學校、醫院等單位,應當及時動員並組織受到災害威脅的人員轉移、疏散。

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當地人民政府的指揮與安排,及時轉移疏散,開展自救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準確、及時發布重大氣象災害的發生、發展和應急處置工作信息。廣播、電視、報紙、網際網路等媒體應當將政府發布的信息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傳播。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或者傳播有關重大氣象災害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適時調整氣象災害級別並重新發布;作出解除氣象災害應急措施決定時,應當立即向社會公布,並解除已經採取的有關措施。

第三十八條 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民政等有關部門對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進行調查、核實、評估,組織受災地區儘快恢復生產、生活、工作和社會秩序,制定恢復重建計畫,並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編制氣象災害防禦規劃或者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採取氣象災害預防措施的;

(三)隱瞞、謊報或者玩忽職守導致重大漏報、錯報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

(四)未及時採取氣象災害應急措施或者採取措施不力的;

(五)收到災害性天氣預警信息後,未採取措施及時向公眾傳播的;

(六)對未按照規定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項目審批立項的;

(七)審批氣象災害防禦的行政許可事項時,未依法徵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意見的;

(八)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未及時向社會發布災害性天氣預警信息,或者未適時補充、訂正的;

(九)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損毀和擅自移動氣象災害防禦設施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廣播、電視、報紙、網際網路等媒體未及時、準確、無償播發或者刊載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情況緊急時未按照規定的方式迅速播報預警信息及有關防範知識的;

(二)基礎電信運營企業未按照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要求,及時向災害預警區域手機用戶免費發布預警信息的;

(三)編造或者傳播有關重大氣象災害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專門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單位,是指依法取得省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證的單位,不包括依法取得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和國務院電力或者國務院通信主管部門共同頒發的資質證,從事電力、通信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單位。

電力、通信雷電防護裝置,是指變電站、樞紐機房等專業性、安全性有特別要求的專項設施的雷電防護裝置,但不包括電力、通信部門的建築物、鐵塔、基站等設施或者其他安裝在公共場所設施上的雷電防護裝置。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2018年11月29日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決定,廢止下列4件地方性法規,修改下列32件地方性法規:

(九)將《雲南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省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證。”

刪去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

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未取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證的單位,不得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

“取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證的單位不得超越資質等級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

將第四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單位,是指依法取得省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證的單位,不包括依法取得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和國務院電力或者國務院通信主管部門共同頒發的資質證,從事電力、通信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單位。”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現在,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就《雲南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近年來,我省乾旱、暴雨(雪)、低溫冷害、霜凍、雷電、大風、冰雹、大霧、連陰雨等氣象災害頻繁交替發生,呈現出突發性強、種類多、強度大、頻率高等特點,局部地區極端低溫冷害、暴雨、雷電等天氣明顯增多,造成了較大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據統計,每年因氣象災害死亡300人左右,經濟損失約占當年生產總值的2%—5%。2009年直接經濟損失達91.8億元。2010年,全省2874.5萬人受災,其中230人死亡、115人失蹤;房屋受損244087間,倒塌30122間;直接經濟損失334.1億元,其中農業經濟損失232.6億元。尤其是2010年遭受的百年一遇特大幹旱,經濟損失巨大。在各類自然災害中,氣象災害所造成的損失約占70%以上。

多發的氣象災害給全省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帶來嚴峻挑戰。目前,我省氣象災害防禦工作仍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一是氣象災害防禦體系不夠健全,職責不夠明確,預防措施不盡完善,防禦設施建設不足。二是氣象監測信息網路分散,監測預警能力不強,預報預警信息發布渠道、覆蓋面、時效性急需提升。三是氣象災害應急處置不夠規範,協作機制不夠健全,處置措施不夠有力。四是氣象災害防禦的有關法律責任不夠明確。因此,為了提高全社會的氣象災害防禦意識,增強防禦能力和效果,有必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符合我省實際需要的地方性法規。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和審查過程

2008年,省氣象局組織起草了條例草案,報送省人民政府審查。由於涉及有關部門職責需要國家層面進一步明確,立法工作暫緩進行。在2010年1月國務院通過的《氣象災害防禦條例》明確了有關部門的職責後,按照省人大常委會和省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工作計畫的安排,省氣象局根據上位法的規定,對送審稿作了進一步修改後,重新向省人民政府報送了條例草案。省法制辦按照立法程式的規定,經採取書面徵求意見,到玉溪等地調查研究,召開座談會、協調會、論證會和上網公開徵求意見等形式,廣泛聽取和採納了各方面的意見,全面審查和反覆研究修改,形成條例草案報批稿,在報省人民政府領導審批後,已經2011年12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形成省人民政府議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6章45條,分別為總則,預防,監測、預報和預警,應急處置,法律責任,附則。主要內容為:

(一)關於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職責

氣象災害防禦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涉及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的職責分工。為了有效防禦氣象災害,政府有責任統一領導,協調各方。為此,條例草案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進一步明確了政府在氣象災害防禦工作中的職責,同時規定氣象主管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具體做好氣象災害防禦的相關工作,要求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二)關於防禦規劃、防禦設施建設

氣象災害防禦規劃是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重要措施。為了更好地制定和實施防禦規劃,保證各部門在政府統一領導下,分工負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禦工作,為此,條例草案第十條、第十一條明確了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的編制內容和程式。同時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氣象災害防禦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城鄉規劃。有關部門編制區域性、流域性建設開發利用規劃和其他專業規劃,應當適應氣象災害防禦的要求。

(三)關於氣候可行性論證

為了保障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和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四條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07〕49號),參考《氣候可行性論證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18號)第四條規定,條例草案第十五條進一步明確和細化了與氣候條件密切相關的規劃和建設項目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未經氣候可行性論證的,項目審批機關不得立項、審批。

(四)關於雷電災害防禦

我省雷電災害比較頻繁,僅2010年雷電災害就造成323人受災、33人死亡。為了加強雷電災害防禦,根據國務院《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例草案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四條進一步明確和細化了防雷工程專業資質證、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證的申請、辦理和監督制度,規定了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施工的管理制度,細化了相關程式。為了提高農村雷電災害防禦能力,條例草案第二十三條規定了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指導農村地區做好雷電災害防禦工作,普及防雷科普知識,引導農民建設符合防雷要求的建築設施。農村學校和雷擊風險等級較高的村民集中居住區應當安裝防雷裝置,並列入農村社會公益事業建設計畫。

(五)關於氣象災害信息共享

為了整合信息資源,實現資源共享,降低氣象災害防禦的成本,提高防禦效益,條例草案第二十八條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農業等部門和單位,建立氣象災害監測信息共享機制。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建立氣象災害監測信息共享平台,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水旱災害、森林火險、地質災害、農業災害、環境污染等與氣象災害有關的監測信息。

(六)關於氣象災害應急處置

為了提高氣象災害應急處置能力,明確部門職責,保證應急處置措施及時有效,儘量減少災害造成的損失,條例草案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七條從四個層面規定了氣象災害應急處置的措施。一是政府應當建立重大氣象災害應急機制和預警系統,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和採取特別措施。二是細化了有關部門和單位在應急處置工作中的職責。三是規定了政府、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企業、學校等單位及時動員並組織受到災害威脅的人員轉移、疏散的情形和單位、個人應當服從當地人民政府的指揮與安排,及時轉移疏散等義務。四是規範了政府和有關媒體發布、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要求。

條例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今年5月,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對《雲南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了加強氣象災害防禦,避免和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制定該條例是非常必要的。審議中,常委會組成人員對草案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法制委、法工委與農工委、省政府法制辦、省氣象局對這些意見和建議進行了認真研究;組成調研組赴迪慶進行了調研。調研中,召開座談會聽取了迪慶州相關部門對草案的修改意見;到大氣本底站考察;察看了中甸縣氣象預警預報信息電子顯示屏以及迪慶機場雷電防護工程。7月6日,法制委、法工委召開了在昆的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專家和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參加的論證會。之後,法制委、法工委會同有關部門對草案進行了研究和修改。7月10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四十六次會議對條例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條例草案修改稿,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六條和第八條第一款都是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職責的規定,建議合併。經研究,採納了這一意見,將其合併後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五條。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我省三年連續大旱,形勢嚴峻,應當在草案中增加對抗旱、防澇等工作的相關規定。經研究,採納了這一意見,增加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幹旱監測設施及水利工程建設力度,完善蓄水、抽水、灌溉等抗旱工程,改進農作物種植結構,選育耐旱品種,並適時開展人工增雨作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地降雨情況,定期組織開展各種排水設施檢查,及時疏通河道和排水管網,加固病險水庫,加強對地質災害易發區和堤防等重要險段的巡查”的內容,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條。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農工委提出,草案第十五條(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條)沒有規定開展氣象可行性論證的主體,對開展可行性論證範圍的規定太寬,建議修改。經研究,採納了這一意見,在該條第一款增加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組織開展氣候可行性論證”的內容,並刪除了第五項“其他依法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規劃和建設項目”的兜底規定。

(四)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十七條(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條)關於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範圍過於寬泛,在實際操作中難以實施,建議修改。經研究,採納了這一意見,將該條第四項修改為“國家《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規定的一、二類防雷建(構)築物,但一般性民用和工業建(構)築物除外”。

(五)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二十條缺少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相關規定,應當予以明確。經研究,採納了這一意見,增加了“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村民集中居住區、易燃易爆場所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由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的規定,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條第三款。

(六)根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農工委的意見,我省是全國雷電災害最嚴重的省份之一,特別在防護能力和防護措施相對薄弱的農村,是造成人員傷亡較多的區域,應當提前防範,減少災害損失,建議在草案中增加“新建農村學校和村民集中居住區在選址和規劃審批前應當徵求氣象主管機構的意見或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的規定。經研究,採納了這一意見,在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中增加了這一內容。

(七)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四十一條規定的處罰,自由裁量權太大,建議修改。經研究,採納了這一意見,對違法行為分層次作出不同的處罰規定,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二條。

(八)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中有多個條款涉及政府相關部門,但表述順序不一,建議修改理順。經研究,採納了這一意見,對相關條款進行了修改,即草案修改稿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九條。

另外,還對部分文字和其他一些條款作了適當修改和調整。

法制委員會認為,經過常委會會議一審後形成的草案修改稿,充分採納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以及其他方面的意見和建議,一些重要的修改已同農工委、省政府法制辦、省氣象局等部門進行了協商溝通,並取得了共識,修改情況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草案修改稿已基本成熟,建議經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提交表決。

以上報告和草案修改稿,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主任會議委託,我代表省人大常委會農業工作委員會,向常委會本次會議作關於《雲南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審議意見的報告。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2011年度立法計畫安排,省氣象局起草了條例草案(送審稿)。在送審稿報送省人民政府後,農業工作委員會參加了政府法制辦組織的立法調研和立法座談會、協調會、論證會。2011年12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條例草案。農業工作委員會2012年2月27日收到條例草案後,及時將條例草案發往16個州市人大常委會書面徵求意見並刊登在雲南人大網上向社會廣泛徵求意見。分別召開了部分省人大常委會委員、省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各工作委員會、辦公廳、研究室及省政府有關部門、部分專家、學者的論證會。同時,組成調研組赴普洱市、西雙版納州進行了調研,聽取了普洱市、寧洱縣、西雙版納州、景洪市、勐海縣人大常委會以及政府相關部門對條例草案的修改意見和建議,還特別聽取了部分基層氣象站負責人、氣象災害防禦協理員、信息員的意見。在此基礎上,農業工作委員會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研究和修改,並於2012年4月27日召開委員會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情況報告如下: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近年來,在以全球氣溫變暖為主要特徵的氣候變化背景下,各種氣候異常現象增多,氣象災害呈明顯上升趨勢,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日益加劇。據統計,我省每年因氣象災害死亡300人左右,經濟損失約占當年生產總值的2%—5%。尤其是自2009年以來遭受的四年連旱,經濟損失巨大,僅2011年,全省1823.3萬人受災,直接經濟損失達184億元,其中農業經濟損失154.5億元。為了加強氣象災害防禦,解決我省氣象災害防禦工作中存在的防禦體系不夠健全、職責不夠明確、監測預警能力不強、災害應急處置不夠規範、協作機制不夠健全等問題,增強防禦能力和效果,避免和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符合我省實際需要的地方性法規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條例草案以上位法為依據,結合我省氣象災害發生的特點和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實際,以氣象災害的預防、監測、預報和預警、應急處置、法律責任為主要內容,既與上位法相一致,又突出了雲南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特點,具有一定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二、對條例草案的主要修改意見

(一)關於政府職責方面的建議

1、氣象災害防禦工作涉及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只有通過政府的統一領導、組織和協調,才能整合氣象災害防禦力量,實現多部門密切協作,達到全社會共同努力做好這項工作的目的,條例草案應明確政府在氣象災害防禦工作中的重要性。建議將“政府主導”補充到條例草案第三條中,作為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原則;將“加強對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領導”補充到條例草案第四條,表述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領導”,進一步強調政府的職責;將條例草案第八條第一款調整至第六條前單列一條,作為第五條,使政府職責的表述更符合邏輯關係。

2、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政府不僅要支持氣象災害防禦的科學研究,更要鼓勵和支持先進技術的推廣套用,以不斷提高災害防禦能力,二者是缺一不可的關係。建議在條例草案第六條中補充“先進技術的推廣套用”與該條例草案的“科學研究”相匹配,使政府在氣象災害防禦中促進科學研究和先進技術套用方面的職責更加完整。

3、氣象災害防禦預警系統建設是預警工作的基礎,對提高重大氣象災害預警準確率,為政府決策提供科學依據關係重大,加強重大氣象災害預警系統建設應當作為政府的職責。建議在條例草案第二十九條第二款增加“加強重大氣象災害預警系統建設”,表述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重大氣象災害預警系統建設”。

4、條例草案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中將在農村偏遠地區“組織人員利用有線廣播、高音喇叭、鳴鑼吹哨等方式及時傳遞災害預警信息”作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職責在實際工作中難以操作,且該條第二款關於鄉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職責的規定已涵蓋了此內容,因此,建議將其刪除。第一款、第三款中的“電子顯示屏”、“廣播”均屬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和傳播設施,而此類設施還很多,且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發展,還會出現新的設施,條例草案中以不列舉具體設施名為宜,因此,建議刪除,在該條中統稱“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和傳播設施”。

(二)關於部門職責方面的建議

1、結合雲南天氣連年乾旱,森林火災頻發的實際,建議在條例草案第十四條中增加“林業”,明確林業部門應當在氣象災害易發區域、重點防禦區域設立警示標識或者建立監測點。

2、條例草案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了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規劃和建設項目,為明確開展氣候可行性論證的主體,建議增加“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上述規劃和項目組織開展氣候可行性論證”作為第二款。

3、氣象災害監測信息共享工作是氣象災害防禦工作中的重要環節,涉及多個部門和單位,根據需要和實際工作情況,建議在第二十八條增加“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電力、通信”作為具有建立氣象災害監測信息共享機制職責的部門和單位。

(三)關於雷電災害預防方面的建議

1、條例草案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是關於防雷工程資質、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的規定,其內容已在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中正面表述,建議刪除;同時,建議將第三款關於雷電防護裝置驗收的規定歸類調整至第二十條作為第三款。

2、我省是全國雷電災害最嚴重的省份之一,特別是防護能力和防護措施相對薄弱的農村,是造成人員傷亡較多的區域,建議在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中增加“新建農村學校和村民集中居住區在選址和規劃審批前應當徵求氣象主管機構的意見或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提前防範,減少災害風險;同時,根據條例草案邏輯關係調整作為第二十二條。

3、醫院屬人員密集的特殊區域,建議在第十七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中增加“醫院”,將其納入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範疇、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和傳播建設以及應急轉移、疏散的重點區域。此外,農業工作委員會還建議對條例草案中的部分內容和文字表述進行修改完善,對部分條文順序作相應的調整,形成了條例草案的建議修改稿。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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