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實施辦法

第八條村鎮總體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應當由持有規劃資質證書的規劃單位承擔。 第十條在村鎮規劃區內進行建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的規定,報經有關部門批准後,依照規划進行建設。 第十五條在村鎮規劃區內進行建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取得開工批准檔案之日起兩年內開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村莊和集鎮的規劃建設管理,改善村莊和集鎮的生產、生活環境,促進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實施村莊和集鎮(以下簡稱村鎮)規劃,以及在村鎮規劃區內進行居民住宅和生產設施、鄉(鎮)村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等建設,必須遵守《條例》和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節約用地、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以集鎮為重點,全面組織實施。少數民族聚居地區,應當突出地方民族風格。
第四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的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地、州、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實施有關村鎮規劃建設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擬訂具體管理措施;
(二)組織編制、實施村鎮建設的長遠規劃和年度計畫;
(三)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村鎮規劃的編制和實施,管理村鎮各項建設活動,核發選址意見書,審批村鎮工業、民用建築設計,審核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監督、檢查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
(四)指導並監督檢查村鎮的房屋、公共設施、村容鎮貌和環境衛生的管理工作;
(五)組織開發、推廣村鎮建設新技術,組織村鎮建設人才培訓;
(六)安排並監督使用村鎮建設各項經費;
(七)查處違反《條例》及本辦法的行為。
第五條 鄉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在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編制、實施村鎮規劃和年度建設計畫;
(二)審核村鎮建設項目,核發選址意見書;
(三)負責村鎮的房屋、公共設施,村容鎮貌和環境衛生的管理工作;
(四)負責登記、管理村鎮房屋產權和調解產權糾紛;
(五)查處違反《條例》及本辦法的行為。
第六條 村鎮規劃區內的單位和個人,都有實施村鎮規劃的義務,並有權制止和檢舉違法設計、施工,破壞村容鎮貌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二章 村鎮規劃管理
第七條 村鎮規劃,分為村鎮總體規劃、村鎮建設規劃兩個階段。建設規劃應當以總體規劃為依據編制。
村鎮規劃的期限,總體規劃為10年至15年,建設規劃為3年至5年。
第八條 村鎮總體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應當由持有規劃資質證書的規劃單位承擔。
第九條 經批准的村鎮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進行調整或者變更。
確需調整或者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式辦理審批或者備案手續。
第十條 在村鎮規劃區內進行建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的規定,報經有關部門批准後,依照規划進行建設。
第十一條 《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選址意見書,按下列程式核發:
(一)新建或者改建、擴建住宅需要使用耕地的,由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閒地或者其他非耕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批准核發選址意見書。
第十二條 鼓勵鄉級人民政府或者其委託的有資質的村鎮綜合開發單位按照村鎮規劃,對村鎮的建設項目進行綜合開發和配套建設。
村鎮建設項目綜合開發和配套建設的建設計畫由鄉級人民政府編制,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村鎮建設管理
第十三條 《條例》第二十一條有關建築跨度、跨徑和高度的限定,授權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四條 村鎮規劃區內的農村居民建住宅,在開工前,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持施工條件說明、宅院總平面圖紙或者二層以上住宅的設計圖紙,向鄉級人民政府提出開工申請。經審查批准後,方可開工。
第十五條 在村鎮規劃區內進行建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取得開工批准檔案之日起兩年內開工。未經原批准機關批准,逾期未開工的,開工批准檔案由原批准機關收回,建設用地依照土地管理法規處理。
第十六條 在村鎮規劃區內進行建設,不得影響交通和污染環境,不得隨意侵占學校用地,不得破壞公共設施、軍事設施、文物古蹟、礦產資源和測繪標誌等。
第十七條 在集鎮建設各類住宅、公共建築生產建築和臨時性建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有關規定交納集鎮基礎設施配套費。集鎮基礎設施配套費專款用於集鎮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維護。
第十八條 村鎮建設需要臨時占用村鎮規劃區內的街道、廣場、市場、車站和學校等公共場所修建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應當報請鄉級人民政府批准,領取《臨進占用許可證》後,在指定的地點、面積和期限內使用,造成破壞和損失的,負責修復和賠償。
第十九條 村鎮規劃區內的建築工程竣工後,施工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拆除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並清理平整施工現場。
第二十條 鄉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村鎮建設檔案管理制度。在村鎮規劃、設計、建設及房產登記中形成的圖表、檔案及其他資料,應當及時清理歸檔。
第二十一條 村鎮集貿市場的建設應當體現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在集貿市場收取的管理費,應當用於集貿市場的建設。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二條 依照《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幅度為:
(一)已形成建築面積的,按已形成建築面積處以生平方米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二)未形成建築面積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依照《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幅度為:
(一)違反第一款第(一)、(二)項規定的,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一款第(三)、(四)項規定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依照《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幅度為: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二)項規定的,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依照《條例》第四十條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幅度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鎮的建設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未設鎮建制的國有和集體農、林、牧、漁場場部及其居民點的規劃建設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88年6月25日發布的《雲南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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