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政府印發關於重新組建昆明仲裁機構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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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823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雲南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重新組建昆明
仲裁機構方案的通知

(雲政發〔1995〕133號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一日)

各州、市、縣人民政府,各地區行政公署,省直各委、辦、廳、局: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關於重新組建昆明仲裁機構方案》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省人民政府對重新組建昆明仲裁機構的工作非常重視,加強了領導,於今年3月中旬成立了籌備領導小組,具體承辦籌建事宜。根據我省的實際需要與可能,做了大量細緻、紮實的工作。從目前情況看,落實仲裁法和國務院辦公廳3個《通知》要求,任務仍很艱巨。各有關部門要抓住有利時機,儘快落實組建方案規定的推薦、報批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聘任仲裁員,設立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解決其人員編制、選用、經費、辦公條件等,儘快先將昆明仲裁委員會組建起來,保證我省經濟糾紛公正、及時、有效地得到解決,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

檔案內容

關於重新組建昆明仲裁機構方案

一、重新組建昆明仲裁機構的指導思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的規定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重新組建仲裁機構和中國仲裁協會籌備工作的通知》(國辦發〔1994〕99號)和《關於進一步做好重新組建仲裁機構工作的通知》(國辦發〔1995〕38號)、《重新組建仲裁機構方案》(國辦發〔1995〕44號)的要求,重新組建的仲裁機構由省政府為主組建,昆明市政府積極配合,著眼於與國際通行的仲裁制度接軌,為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新秩序的需要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

二、重新組建仲裁機構的原則
(一)全面、準確把握仲裁法精神,嚴格依照仲裁法規定組建仲裁機構。
(二)從雲南的實際出發,體現雲南的特點。
(三)體現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和為雲南經濟發展服務的精神,保證仲裁能夠按照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解決經濟糾紛。
(四)統一認識,加強領導,調動各方面的積極因素,保證仲裁機構平穩過渡。

三、仲裁委員會
(一)名稱和組成人員
重新組建的仲裁機構名稱為“昆明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
仲裁委員會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員7至11人組成。其中,駐會專職組成人員1至2人,其他組成人員均為兼職。
仲裁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院校、科研機構、國家機關等方面的專家和有實際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是仲裁員,也可以不是仲裁員。
仲裁委員會每屆任期3年,任期屆滿,更換三分之一組成人員。
首屆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由籌備領導小組協商有關單位提名、推薦,報省人民政府批准聘任。
仲裁委員會設秘書長1人,由一名駐會專職副主任兼任,負責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二)性質
重新組建的仲裁委員會是獨立的事業單位法人,逐步做到自收自支。對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契約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進行仲裁,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為便於開展工作,在過渡期間,掛靠在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三)辦事機構
仲裁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應當遵循精簡、高效的原則。仲裁委員會在設立初期,按實際工作需要,其辦事機構先核給少量事業編制,今後,隨著仲裁工作任務的增加再增加編制。具體由省編委審定下達。
辦事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良好的思想品質、業務素質,擇優錄用。仲裁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秘書處、案件受理處、聯絡宣傳處,作為常設辦事機構。
秘書處:負責組織人事、黨務、保衛、文秘、會務、檔案、工資、福利、財務、固定資產管理、仲裁費收支、後勤服務以及錄音、錄像管理等工作。
案件受理處: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契約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案件,接受當事人有關法律諮詢,做好庭審前和庭審的組織工作,製作和送達法律文書等。
聯絡宣傳處:指導、聯繫、協調各省各地仲裁業務工作,按照不同行業組織建立仲裁員名冊,舉辦培訓班,聯繫協調與仲裁工作相關的部門的工作,組織仲裁調研宣傳工作。

四、仲裁員
仲裁委員會不設專職仲裁員。
仲裁委員會依法聘任仲裁員。仲裁員是仲裁委員會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仲裁案件的基本力量。仲裁員的思想品質、業務能力直接關係到辦案質量和仲裁委員會的聲譽和信譽,必須嚴格依照仲裁法規定的條件聘任,並按照不同的行業建立仲裁員名冊。每期仲裁員聘任期3年,期滿可以繼續聘任。
國家公務員和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工作人員符合條件的,可以聘任為仲裁員。

五、辦公用房
仲裁委員會的辦公用房,包括辦公室、仲裁庭、會議室、技術室、檔案室、文印室、接待室、律師閱卷室、錄音錄像室、輔助用房、工作人員住房等。仲裁委員會的辦公用房立足於自己建造。在設立初期和過渡期間,各方麵條件比較困難,經濟上還不能自收自支的情況下,省政府給予扶持,由省政府辦公廳劃撥,或由省級財政撥款租用。

六、辦公設備
仲裁委員會的辦公設備應遵循勤儉辦事業的原則,由省級財政撥出開辦專用經費,購置辦公必備的交通工具、計算機、複印機、文印設施、電話、攝像機、照像機、圖書資料、會議室設施、仲裁庭設施,辦公室設施、辦公消耗用品等。

七、經費
仲裁委員會的經費包含開辦經費、辦公設備經費、業務經費、工作人員工資福利經費、辦公用房租金經費等。
經費來源:省級財政撥款;當事人按規定交納的仲裁費;其他合法收入。在設立初期和過渡階段,仲裁委員會還無收入或收入不能自收自支的情況下,省政府給予扶持,1998年12月31日以前由省級財政全額撥款,從1999年1月1日以後實行差額撥款,逐步做到自收自支。

八、工作人員待遇
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工作人員以專職為主。凡從各級國家機關選調的在職人員,執行事業單位工資制度。在設立初期和過渡期間,為保持職工隊伍穩定,納入國家公務員制度範圍。從大專院校分配來的大專畢業生或從社會上公開招聘的人員,其工資福利按照事業單位工資制度執行。具體辦法由仲裁委員會規定。
仲裁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和辦事機構工作人員,屬離退休人員,適當給予補貼。具體辦法由仲裁委員會規定。
仲裁員沒有固定報酬。仲裁委員會按照仲裁員參與仲裁案件的標的大小、辦案時間和案件難易程度等因素確定。沒有辦理仲裁案件的,不能取得報酬或其他費用。具體辦法由仲裁委員會規定。

九、新舊仲裁體制銜接
仲裁委員會聘任仲裁員、選調辦事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優先從現有仲裁機構符合條件的仲裁員、工作人員中考慮,以保證新舊仲裁體制平穩過渡。新的仲裁委員會設立之前,現有仲裁機構於1995年9月1日以前應當繼續受理仲裁案件,仲裁委員會正式設立後,現有仲裁機構依法終止之前當事人已達成仲裁協定,在現有仲裁機構依法終止之後又達成補充協定選定新的仲裁委員會的,可以依照仲裁法規定向新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達不成補充協定的,原仲裁協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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