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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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禁毒條例
(1990年8月16日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90年8月25日雲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對走私、製造、販賣、運輸毒品和種植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的處罰
第三章 對吸食毒品人員的管理和處罰
第四章 社會管理及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嚴禁走私、製造、販賣、運輸、吸食(含注射,下同)毒品和種植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的違法犯罪行為,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秩序,保障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走私罪的補充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雲南省嚴禁毒品的行政處罰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的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的毒品,是指鴉片、嗎啡、海洛因、黃皮等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品。
第三條在本州內走私、製造、販賣、運輸、吸食毒品和種植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的違法犯罪行為,依照本條例處罰。
第四條在本州內走私、製造、販賣、運輸毒品和種植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的,不論數量多少,均應當立案查清,依法作出處理。吸食毒品的,必須一律戒除毒癮。
第五條州、縣(市)設立禁毒領導機構,公安機關設立專門的辦事機構,統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工作。
州、縣(市)設立常年戒毒所,鄉、鎮根據需要設立戒毒所或者辦戒毒班。戒毒所(班)由本級公安機關主管,民政、衛生等部門參與管理。
州、縣(市)設立的戒毒所所需經費,列入州、縣(市)財政預算;鄉、鎮設立的戒毒所或者辦戒毒班所需經費,列入鄉、鎮財政預算。
第六條本州內的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鎮、農村的自治組織和全體公民,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七條對違反本條例的外國人、無國籍人,除國家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適用本條例。
第八條依照本條例進行處罰的程式以及不服處罰的抗訴、申訴、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程式,參照現行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本州公安、海關、工商等部門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在緝毒禁毒工作中既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又要互相配合,協同作戰。各有關部門對查獲的毒品案件的管轄分工,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章 對走私、製造、販賣、運輸毒品和
種植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的處罰
第十條以運輸、攜帶、郵寄或者其他方法走私毒品的,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走私罪的補充規定》第一條,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在本州內直接向毒品走私者購買毒品的,以走私罪論處。
第十一條製造、販賣、運輸毒品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罰金。
一貫或者大量製造、販賣、運輸毒品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款,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犯販毒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第一條第(一)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第十二條嚴厲禁止種植罌粟等毒品原植物,違者除剷除其所種罌粟等毒品原植物以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種植罌粟等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的,以製造毒品罪論處。在割漿或者收穫以前自動剷除、銷毀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十三條走私、非法販賣可供製造毒品的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氯化銨等化學物品的,依照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提供前款化學物品給他人用於製造毒品,事前通謀的,以製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第十四條窩藏或者作假證明包庇走私、製造、販賣、運輸毒品的犯罪分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二款,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包庇、窩藏走私、製造、販賣、運輸毒品的犯罪分子,隱瞞、掩飾他們的犯罪事實的,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第一條第(三)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徇私舞弊罪的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十五條明知是毒品或者是犯罪分子用於走私毒品、販賣毒品的資金而予以窩藏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與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通謀,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論處。
第十六條引誘、容留、教唆、脅迫他人吸食毒品,又零星銷售毒品的,以販毒罪論處。
第十七條犯走私、製造、販賣、運輸毒品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走私毒品、販毒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累犯;
(三)共同犯罪的主犯;
(四)以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的;
(五)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的;
(六)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剷除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的;
(七)對執法人員、檢舉人、證人進行威脅、阻撓或者打擊報復的;
(八)國家工作人員走私、製造、販賣、運輸毒品的;
(九)強迫、教唆不滿十八歲的人走私、製造、販賣、運輸毒品的。
犯走私、製造、販賣、運輸毒品罪被判處刑罰,在勞動改造期間脫逃後又進行上述犯罪活動的,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處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勞改犯和勞教人員的決定》第二條,從重或者加重處罰。
第十八條走私、製造、販賣、運輸毒品的犯罪分子,如果是不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具有自首情節或者有立功表現,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刑罰處罰。
第十九條走私、製造、販賣、運輸毒品和走私、非法販賣可供製造毒品的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氯化銨等化學物品,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或者有關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雲南省嚴禁毒品的行政處罰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罰或者實行勞動教養。
第三章 對吸食毒品人員的管理和處罰
第二十條對吸食毒品者,採取限期戒除、集中戒除、強制戒除等方法戒除毒癮。
對查獲的毒品和吸毒用具,由公安機關予以沒收。
第二十一條吸食毒品的,必須限期到當地公安派出所登記;沒有派出所的地方,到村公所、辦事處登記,並保證限期戒除毒癮。逾期不戒除的,由鄉、鎮戒毒所(班)集中戒除。在鄉、鎮戒毒所(班)集中戒除後又復吸的,由轄區派出所上報縣(市)禁毒機關批准,送州、縣(市)戒毒所強制戒除。強制戒除後又復吸的,由戒毒所回收,再實行強制戒除。
在鄉、鎮戒毒所(班)集中戒毒時間一次為三個月以上,半年以下;在州、縣(市)戒毒所強制戒毒時間一次為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吸毒人員在戒毒所(班)戒毒期間,生活、醫療費自理。
第二十二條戒毒所(班)對戒毒的人員,採取思想教育、藥物治療和勞動生產相結合的方法,實行嚴格管理。接受戒毒的人員參加生產勞動表現好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給予適當生活補助或者獎勵。
第二十三條吸毒人員抗拒接受強制戒毒,情節惡劣的,經州、縣(市)戒毒所所長或者轄區派出所所長批准,可以使用械具,強制入所。
接受戒毒的人員必須遵守戒毒所(班)的規章制度,禁止打架鬥毆、酗酒、起鬨鬧事、逃跑、行兇。有上述規定禁止的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經州、縣(市)戒毒所所長或者轄區派出所所長批准,可以使用械具或者採取隔離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吸毒人員因拒絕接受戒毒而自傷、自殘或者在戒毒期間因戒毒發生疾病的,戒毒所(班)應當急時搶救、醫治,並通知家屬親友護理,費用自理;自傷、自殘致死或者因吸毒並發其他疾病死亡的,經檢察機關、醫院鑑定後,按正常死亡處理。
第二十四條吸毒人員屢戒不斷的,依照國家有關勞動教養的規定和《雲南省嚴禁毒品的行政處罰條例》的規定,實行勞動教養。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中的吸毒人員必須向本單位領導作出保證,限期戒除毒癮。逾期不戒除的,送戒毒所(班)強制戒除。在接受強制戒毒期間,只發本人百分之六十的工資。經強制戒除後又復吸的,實行勞動教養,可以開除公職。
第二十五條吸食毒品的學生、待業人員未戒除毒癮前,一律不得招工、招乾、升學、入學;已戒除毒癮的,招工、招乾、升學、入學按同等條件對待,不得歧視。
吸食毒品的學生在戒毒所(班)戒毒期間,保留學籍。
吸食毒品的學生經過兩次以上強制戒除後又復吸的,可以開除學籍。
第四章 社會管理及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本州內的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鎮和農村的自治組織,都有禁絕毒品的責任。全體公民都負有檢舉、揭發走私、製造、販賣、運輸、吸食毒品和種植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的違法犯罪的義務。
本州內的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鎮和農村的自治組織,發現本地區、本單位有走私、製造、販賣、運輸、吸食毒品和種植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的違法犯罪人員,都必須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對吸食毒品成癮者,應當負責監督其限期戒除。對需要強制戒除的,應當負責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凡有吸毒人員的單位和城鎮、農村的基層組織,應當組成監督檢查小組,負責對戒除毒癮人員的教育監督工作,防止復吸。
第二十八條娛樂場所、飲食店和旅社,應當把禁絕毒品作為管理責任之一。對放棄管理責任的,公安機關可以予以罰款,責令限期整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吊銷其營業執照,並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禁毒教育,發現學生吸食毒品,應當及時配合家長進行教育,限期戒除毒癮;學生戒除毒癮返校後,學校領導和教師應當負責對其教育監督,防止復吸。
第三十條運輸單位和有車單位,應當加強對駕駛員和職工的教育和管理,防止他們利用交通工具走私、販賣、運輸毒品。對放棄管理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在本州因生產、科研、教學、醫療需要儲存、經營、運輸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氯化銨等化學物品的,按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辦理手續,嚴格管理。
第三十二條藥品生產、銷售部門和醫療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務院發布的《麻醉藥品管理辦法》和《精神藥品管理辦法》,對醫療使用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加強管理,嚴禁非法銷售和非法使用,因玩忽職守或者其他原因造成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流失的,要追查有關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並依法嚴肅處理。
第三十三條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公所、辦事處應當有專人負責禁毒工作,實行責任制,定期監督檢查所轄區域內吸毒人員的登記、戒除毒癮及鞏固情況。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可以在不同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相牴觸的前提下,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村規民約或者居民公約,宣傳和組織民眾加強對吸毒人員的管理。
第三十四條本州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公所、辦事處的負責人,在禁毒工作中放棄管理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以瀆職、失職論處。
未成年子女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對子女或者被監護人吸毒放任不管的,其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批評教育,拒絕、阻礙或者以暴力威脅手段妨礙禁毒機關對吸毒人員實行強制戒毒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第三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對禁毒工作中有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條例經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七條本條例由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條例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人大民族委員會於2016年3月11日召開第33次會議,對《雲南省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禁毒條例(修訂)》(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民族委員會審議認為,德宏州地處邊境,毗鄰毒源地“金三角”,毒品犯罪活動十分猖獗,嚴重危害全州各族民眾身心健康,嚴重影響社會治安穩定和經濟社會發展。為有效遏制毒品危害,1990年10月,在全國率先出台《雲南省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禁毒條例》。該條例實施25年來,為預防和懲治各種毒品違法犯罪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禁毒形勢的不斷變化,毗鄰境外罌粟種植的泛濫,毒品原植物的濫用,新型毒品的滲透,老弱病殘特殊吸毒人員和外國人吸毒人員的管控難等問題十分嚴峻,需要進一步規範,同時隨著上位法的出台,原條例的部分規定已不適應發展需要,對該條例進行修訂十分有必要。在修訂中著重對上述行為的管理和處罰作了具體規定,更具有可操作性。
在條例修訂的前期工作中,省人大民族委員會提前介入,深入實地調研,多次與自治州相關部門討論研究,逐條逐句修改。省委轉來條例黨內送審稿後,民族委員會徵求了省人大常委會駐會組成人員,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各委員會、辦公廳、研究室和省政府相關部門的意見建議,再次與州人大和政府有關部門共同研究,充分吸納各方意見建議,對條例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條例黨內送審稿(修訂本)報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審查,省人大常委會黨組會議首次專題討論同意後報省委,省委審查並批覆德宏州。2016年1月18日,德宏州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認真審議了該條例,代表們對修訂條例的必要性、合法性、可操作性和規範性進行了充分審議,表決一致通過,並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批准。
民族委員會審議認為,條例的修訂程式合法、內容合法,符合自治州加強禁毒工作的實際需要。在審議中,民族委員會對個別內容、文字進行了修改完善。條例已基本成熟,建議本次常委會審議批准。
以上報告連同條例,請予一併審議。
聽證會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使每一項立法都符合憲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擁護,達到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民眾根本利益的最終目的和社會效果,2015年5月5日,德宏州人大常委會舉行了《雲南省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禁毒條例(修訂草案)》聽證會。
聽證會聽證人由德宏州人大常委會主任余麻約,副主任楊慶華、董成寶,法工委主任閆信能、副主任李樂對,德宏州人民政府法制辦主任呂澤霆,德宏州禁毒委辦公室常務副主任張華7人組成,25名來自縣市人大常委會、縣市禁防辦、部分毒品危害嚴重的鄉鎮或鄉鎮派出所、社區、村委會或村民理事會、德宏五個世居少數民族學會和社會報名參會的聽證代表以及11名邀請旁聽人員參加了聽證會。聽證會由德宏州人大常委會秘書長趙立新主持,中共德宏州委政法委執法監督室主任楊華相、中共德宏州委督查室副主任高嘉剛作為聽證監察人對聽證的過程進行了監督,德宏州中級人民法院書記員楊婷婷擔任本次聽證會書記員。
聽證會上,德宏州公安局副局長麻勇就《禁毒條例(修訂草案)的修訂工作情況和主要內容進行了說明。25名聽證代表踴躍發言,對加強禁毒宣傳教育、加大禁毒經費投入、強化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工作、加大對零星販毒打擊力度、為吸毒人員康復再就業提供保障等方面提出了很好的意見和建議,對條例修訂草案部分條款提出了修改意見。聽證人對聽證代表提出的問題進行了解答和說明。州人大常委會主任、立法領導小組組長、聽證人余麻約就該次聽證會提出了三點意見:一是修訂禁毒條例是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禁毒工作的意見》的需要,是紮實抓好州委州政府《關於全面加強禁毒工作的意見》的需要,也是認真解決我州禁毒工作的難點問題,全力抓好禁毒各項工作措施落實,強勢推進禁毒人民戰爭不斷深化和持久開展的需要。二是舉行立法聽證會是深入貫徹落實
依法治國方略的重要舉措,只有堅持民主立法,廣開言路,集思廣益,才能保證立法的科學性,才能使每一項立法都符合憲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擁護,才能使條例能夠最大限度地順應廣大人民的意願,維護廣大人民的利益,增進人民的福祉,增進社會的認同。三是聽證代表的意見建議是進一步完善我州禁毒條例修訂工作的前提和基層,通過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建議,重新修訂的禁毒條例一定會更加符合我州的禁毒鬥爭實際,更加適應當前的禁毒鬥爭形勢,一定會更加科學、更加規範、更加完善、更具有實用性和可操作性,一定達到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民眾根本利益的最終目的和社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