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凡在我省行政轄區範圍內施工的建安企業,不論其隸屬關係、企業性質,均應參加全省建安企業勞保基金的社會統籌管理。
第三條堅持“以支定收,略有結餘,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視退休人數和固定資產投資總額的變化,適時調整勞保基金的收取費率。
第四條凡中央、省投資(含部分省投資)的建設工程(含技改、大修工程項目)以及國外投資、中外合資的工程,建設單位均按照《雲南省建築安裝工程施工綜合費用定額》(以下簡稱費用定額)規定的費率標準,直接向省建委統籌管理機構繳納勞保基金;地州市投資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須直接向項目所在地建委(建設局)統籌管理機構繳納勞保基金。建設單位必須在勞保基金繳納後才能領取建築許可證,批准開工報告。凡未繳納的單位銀行不予撥款、施工單位不得開工,未按此規定辦理而擅自開工的,一經查實,處以應繳勞保基金總額10-30%的罰款,並轉入基金,同時勒令停工。工程竣工後及時結算,多退少補。
第五條收取的勞保基金,由省建委統籌管理機構按照各地區各企業的退休人數,視收費情況,進行全省統一平衡調劑,通過開戶銀行按季劃撥企業或主管局、公司,並通知當地社會保險管理部門。凡已參加地方退休費用社會統籌的企業,應按統籌規定,及時如數向當地社保管理部門繳納統籌費用。逾期不繳的,社保機構有權通知建委(建設局)統籌管理機構停撥勞保基金,並直接進行劃撥。
經省建委批准在我省承擔施工任務的省外建安企業,所收取的勞保基金按費用定額規定比例扣除2%管理服務費後,返還給企業。
第六條計提的勞保基金可列入計算產值,但不作為競爭費用項目,施工承包階段單列計算並按專用基金核算管理。勞保基金在建設銀行設立專戶,專款專用,存入銀行的基金按同期城鄉居民個人儲蓄存款利率計息,利息轉入基金。勞保基金不計徵稅費。
第七條根據勞保基金的不同分類及用途,應建立健全與之相適應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財務管理和財經紀律,並接受財政、審計、工會及離退休職工的監督。按規定及時向上一級統籌管理機構和當地社保部門報送會計、統計報表。
第八條建安企業勞保基金社會統籌管理是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要在省、地(州、市)縣(市)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委員會及社保部門的領導下,由各級建委(建設局)組織實施。各級建委(建設局)可視工作的實際需要,在不增加編制的前提下,抽專人負責勞保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所需管理服務費從徵收的基金總額中提取1.2%,其中,0.2%交社保部門。勞保基金除自求平衡調整外,還應從總額中提取5%作風險積累金,其中1%上交省社保部門。
第九條省建委可據此辦法與省勞動廳共同制定具體實施方案,並報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委員會備案後執行。
第十條現已實行建安企業社會統籌的地區,凡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一律按本辦法執行。今後國家如有新的規定,按新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省勞動廳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執行。